[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7607次
文章出自:《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
案件要旨
侵權之訴,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所謂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都是指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實際發生的地方。在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之前,案件當事人應當對其要求審理的法律關系充分明晰,以確定正確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基本案情
吳祥林和陳庭榮系湖北JD公司原員工,分別擔任副總經理和工程部負責人,在工作期間與湖北JD公司簽訂了具有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合同。吳祥林和陳庭榮在離開湖北JD公司后,有義務保守工作期間獲取的商業秘密,且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湖北JD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公司工作,也不得自行從事與湖北JD公司相同的業務。
吳祥林2009年11月擅自從湖北JD公司離職后,2010年2月化名代洪漳加入鄭州RD公司擔任總經理,利用其在湖北JD公司獲取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客戶網絡、經營模式)為湖北JD公司開展業務。陳庭榮于2006年初離職后,從2006年起先后在荊州三雄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河南平頂山RD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和鄭州RD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10年1月自行成立鄭州RD公司。陳庭榮利用在湖北JD公司工作期間獲取的商業秘密在上述單位從事與湖北JD公司相同的清洗業務。陳庭榮曾于2006年和2007年因侵害湖北JD公司的商業秘密而受到法院判決制裁,但其在2007年后繼續大肆侵害湖北JD公司的商業秘密,非法承攬了20多家電廠清洗業務獲取巨額利潤至今。陳庭榮和吳祥林以鄭州RD公司為掩護,利用在湖北JD公司獲取的商業秘密,先后在深能和合電力(河源)有限公司(2010年6月)、湖北黃石電廠(2011年5月)、襄陽電廠(2011年6月)、寧夏大唐國際大壩電廠(2011年7月)承攬清洗施工業務,給湖北JD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2011年9月,湖北JD公司以吳祥林、陳庭榮和鄭州RD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為由,向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該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法院審理
吳祥林、陳庭榮、鄭州RD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系湖北JD公司以吳祥林、陳庭榮、鄭州RD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為由提起的訴訟,三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湖北JD公司有權選擇向侵權行為地法院提起訴訟。遂依法裁定駁回三被告的管轄權異議。
鄭州RD公司、陳庭榮、吳祥林不服該一審裁定,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改判其管轄權異議成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陳庭榮、吳祥林曾經是湖北JD公司的員工,涉嫌在湖北JD公司工作期間掌握涉案商業秘密,其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發生在湖北JD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因此,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侵權行為地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因此,湖北JD公司有權選擇向侵權行為地法院即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鄭州RD公司、陳庭榮向法院申請再審稱:湖北JD公司在起訴狀中稱原審被告在深能和合電力(河源)有限公司、湖北黃石電廠、襄陽電廠、寧夏大唐國際大壩電廠承攬清洗施工業務。該四處電廠為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而湖北JD公司不是侵權行為地。而且,本案起訴時,陳庭榮、吳祥林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均不在荊州市。因此,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請求法院改判本案由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認為,本案是侵害商業秘密糾紛。吳祥林和陳庭榮作為湖北JD公司的員工,涉嫌在工作中獲知湖北JD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害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種類。況且,湖北JD公司在起訴時也未將該行為列入其指控的侵權行為。因此,原二審裁定以陳庭榮、吳祥林涉嫌在湖北JD公司工作期間掌握涉案商業秘密為由,認定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發生在湖北JD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適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
因此,本案中,湖北JD公司指控的是吳祥林和陳庭榮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以及陳庭榮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州RD公司明知陳庭榮和吳祥林的非法行為仍然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對于吳祥林和陳庭榮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一被訴侵權行為而言,其侵權行為實施地應是涉案商業秘密的使用行為地。本案中,被訴使用該商業秘密實施清洗行為的行為地是深能和合電力(河源)有限公司、湖北黃石電廠、襄陽電廠、寧夏大唐國際大壩電廠所在地,均不位于荊州市。對于陳庭榮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州RD公司明知陳庭榮和吳祥林的違法行為卻使用他人商業秘密這一被訴侵權行為而言,其行為實施地與前述吳祥林和陳庭榮的被訴侵權行為實施地重合,亦不位于荊州市。本案中,侵權結果地與上述侵權行為實施地重合,不位于荊州市。因吳祥林、陳庭榮和鄭州RD公司的住所地均不位于荊州市,且湖北JD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吳祥林、陳庭榮的經常居住地位于荊州市,故湖北省荊州市不是被告住所地。
法院認為,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地、結果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位于湖北省荊州市,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因襄陽電廠所在地是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地之一,故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并審理本案。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專家點評
在前文中,我們已經討論了商業秘密案件的法院管轄權問題。一般來說,在確定管轄時,會先確定商業秘密案件的法律性質,即為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很明顯,本案為RD公司對三被告主張的商業秘密侵權之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所謂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都是客觀的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發生的地方,而不以權利人主觀想象和認為為基礎。在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之前,案件當事人應當對其要求審理的法律關系充分明晰,以確定正確的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發生的地方。通常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兩者一致,均在同一地點。但也存在兩者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常會發生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現象。
在本案中,湖北JD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是,吳祥林和陳庭榮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以及陳庭榮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州RD公司明知陳庭榮和吳祥林的非法行為仍然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根據上述分析以及《民事訴訟法》對于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判斷本案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應是涉案商業秘密的實際使用行為地。由于三被告被訴使用該商業秘密實施清洗行為的行為地是深能和合電力(河源)有限公司、湖北黃石電廠、襄陽電廠、寧夏大唐國際大壩電廠所在地,結果發生地也在上述四個地方,均不位于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市作為湖北JD公司的住所地,既不是涉案侵權行為的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的實際發生地,也并非三被告的住所地。因此,本案中,本案的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再審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至侵權行為發生地之一,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是合理的。
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1、在提起商業秘密訴訟案件中,權利人應當對提起保護的商業秘密,包括控訴的主體、侵權范圍、侵權方式加以明確,尤其是牽涉到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應當對侵權之訴或是違約之訴做出選擇,從案件的構成要件、歸責原則、舉證責任、訴訟時效、訴訟管轄等各方面綜合考量,再提出訴訟。
本案中,在一審和二審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法院并未對指控的侵權行為加以明確,陳庭榮和吳祥林雖然是原告的離職員工,對原告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但是對于這一部分侵權行為,法院已經做出制裁。且事實上,原告指控的是在2010年之后,三被告,即吳祥林和陳庭榮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以及陳庭榮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州RD公司明知陳庭榮和吳祥林的非法行為仍然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這些行為均不發生在湖北省荊州市。根據我國法律,侵權之訴,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因襄陽電廠所在地是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地之一,故法院將本案移動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判決停止侵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法律救濟?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對侵權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繼續實施本規定第三條所列行為的,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可見,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對于判決生效后拒不執行處罰的侵權行為,該行為應當被認定為原侵權行為的變更或補充。對于這部分侵權行為,不適用司法實踐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陳庭榮雖然曾在2006年和2007年因侵害湖北JD公司的商業秘密而受到法院判決制裁,但其在2007年后繼續大肆侵害湖北JD公司的商業秘密,非法承攬了20多家電廠清洗業務獲取巨額利潤至今。因此,對于2010年之后被告繼續實施的侵權行為,法院予以受理。
2、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梢姡覈缮系姆床徽敻偁幮袨橛袊栏竦男袨橹黧w限制,必須是經營者。
同時,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試行)》第11條做出解釋,“職工違反單位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可以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梢姡瑢τ趩T工侵犯商業秘密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者的主體,我國法律并沒有做出統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一致的做法。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吳祥林和陳庭榮作為湖北JD公司的員工,涉嫌在工作中獲知湖北JD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害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種類。因此,權利人在將員工列為侵犯商業秘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體時,應當做出謹慎處理。一般來說,都會將離職員工與第三人,如新任單位共同起訴。
法條鏈接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對侵權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繼續實施本規定第三條所列行為的,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試行)》
第11條 職工違反單位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可以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