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11196次
文章出自:《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
案件要旨
在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一般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案情簡介
2008年2月19日,HH公司(甲方)與甲(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第十八條第[16]項約定乙方違反本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為乙方造成損失的數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對甲方事務或交易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第二十一條第[4]項約定在本合同聘用期內,乙方不得在任何時間在任何其他單位兼任工作。2011年11月12日甲向HH公司提出辭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2011年5月19日,甲、劉吉陽共同投資設立勤謹信和公司,甲任法定代表人。
HH公司主張甲2011年9月升任為業務經理,此前為業務員,任職期間成立勤謹信和公司,且經營范圍與該公司一致,存在嚴重違紀行為;甲利用任業務經理的優勢,利用其掌握的客戶信息,進行不正當競爭,在勤謹信和公司開展業務,勤謹信和公司成立后,公司業績下降、客戶流失,甲存在營私舞弊行為。HH公司提交商業合同、收據、客戶名單及收入統計表、工資表、個稅表、公司規章制度等證據證明甲給公司造成損失情況,并要求甲返還2011年5月至10月期間基本工資7150元。
甲、勤謹信和公司對于HH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認可,稱兩公司經營范圍相似但不相同,甲未參與勤謹信和公司的經營,未利用HH公司的客戶信息,未侵犯該公司的商業利益,未給HH公司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并提交曾為HH公司客戶的兩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出具的證明,寫明兩公司未與勤謹信和公司簽署委托加工合同。HH公司不認可證明真實性,但認可上述兩公司曾為該公司客戶。
HH公司以要求甲、勤謹信和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等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該委于2012年12月3日做出裁決書,駁回HH公司的申請請求。HH公司不同意裁決結果訴至法院,甲及勤謹信和公司同意裁決結果。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HH公司提交商業合同、收據、客戶名單及收入統計表等證明損失情況,但客戶名單及收入統計表系HH公司自行制作,不能充分證明勤謹信和公司成立后甲利用HH公司客戶信息等商業秘密,給HH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且HH公司2011年9月將甲升任為業務經理,根據一般常理,員工表現良好才給予升職待遇,但該事實與公司主張的2011年5月勤謹信和公司成立后甲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存在矛盾之處,且甲、勤謹信和公司提交的證明佐證曾為HH公司客戶的兩公司未與勤謹信和公司簽署委托加工合同。此外,雙方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約金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對于甲不產生法律效力。
綜上,法院認為,HH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甲嚴重違紀、營私舞弊、甲與勤謹信和公司違反保密義務以及甲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故對于HH公司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北京HH用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后,HH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上訴理由是:原審法院以2011年9月甲被任命為業務經理,就簡單推斷甲未給我方造成經濟損失是錯誤的;原審法院未能就我方提出的調查取證申請予以準許,是導致我方不能獲得充分證據的根本原因。
經審理查明,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HH公司提交商業合同、收據、客戶名單及收入統計表等證明損失情況,前兩份證據可證明甲任職期間簽訂合同、辦理業務的情況,客戶名單及收入統計表系HH公司自行制作,不能充分證明勤謹信和公司成立后甲利用HH公司客戶信息等商業秘密,在勤謹信和公司開展業務,進行不正當競爭,導致HH公司業績下降、客戶流失,給HH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事實,故HH公司要求甲、勤謹信和公司賠償因違反公司保密義務造成的經濟損失10萬元,法院不予支持。HH公司在一審中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勤謹信和公司的稅務發票存根(財務記賬聯),不符合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范圍,法院不予準許。現HH公司請求甲賠償經濟損失7150元(其在職期間已經領取的基本工資),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雙方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約金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對于甲不產生法律效力,HH公司要求甲支付因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損失16935元,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維持。故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本案中,原告HH公司提出甲和勤謹信和公司侵犯企業的客戶名單等商業秘密,但卻未能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甲的行為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故法院對其商業秘密權利保護的主張不予支持。那么,在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權利人都有哪些舉證責任呢?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的是“誰主張、誰舉證” 的舉證責任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
由此可見,權利人主張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提出證據來進行證明:
(1)主張的商業秘密確實存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存在是其主張權利保護的基礎。對此,權利人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舉證:包括相關技術、經營信息客觀存在;具有合法權屬;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并采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
(2)被控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即被控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商業秘密并采取了竊取、泄露等行為且被控侵權人使用的信息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
(3)被告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即被控侵權人明知權利人商業秘密及其保密義務的存在還實施侵權行為;
(4)權利人因為被告的侵權行為遭受了一定的損害后果。商業秘密罪在刑事犯罪中是結果犯,在民事侵權中,也同樣需要由于侵權人的行為給權利人帶來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對此,權利人可以對其因被控侵權人的行為所造成的利潤損失、被控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以及權利人為調查被告侵害其商業秘密的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提供相關證據。
在商業秘密的審判過程中,我國在司法實務中還實行了一定范圍內的舉證責任倒置。根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相關規定:“權利人能證明被申請人所使用的信息與自己的商業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時能證明被申請人有獲取其商業秘密的條件,而被申請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獲得或者使用的證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證據,認定被申請人有侵權行為”。可見,在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權利人提出商業秘密侵權主張的,權利人只需要對被控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充分的證據,能夠使得法院相信侵權行為極有可能發生,此時,將發生舉證責任的倒置,若被控侵權人不能提出或者拒不提出其合法使用的證明,法院就可以對侵權進行認定。
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1、對于企業而言,對于涉密崗位,應當選擇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員工的競業禁止義務,并約定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同時,企業還可以對勞動者違法競業禁止義務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并對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式做出明確的約定。這樣,既可以對員工適當地履行保密義務增加一定的物質鼓勵,同時也可以對員工的泄密行為施加一定的經濟壓力,對企業的在外兼職或跳槽擇業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從而更好地維護企業的利益。
本案中,HH公司和甲雖然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禁止義務,但并未對經濟補償金進行約定,HH公司自然在訴訟理由中不能提出補償金的返還。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可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而是無固定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條件下,也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向HH公司賠償損失。
2、勞動合同中可否約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違約金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雙方約定時,需要向對方支付一定形式的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可見,我國勞動法上的關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只限于“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向勞動者設定其他的違約金規定。
因此,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約金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對于甲不產生法律效力,HH公司要求甲支付因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損失16935元,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
2、《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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