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8714次
文章出自:《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
案情要旨
涉密點,是權利人主張的不同于公知技術或公知信息的,為本企業所獨有的,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由企業采取了保護措施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涉密點問題是針對某一具體的案件而言的。無論是技術信息還是經營信息,作為權利人主張權利時,都必須明確指出秘密信息的“涉密點”,而不能籠統的說某項技術或者某份資料是商業秘密。
基本案情
YC昭和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9日,經營范圍包括企業形象策劃、電腦圖文設計制作、廣告設計制作、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等。在實際經營中,YC昭和公司主要經營餐飲企業的菜單設計制作。
ZYS廣告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3日,經營范圍包括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國內及外商來華廣告,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從該公司成立至今,張智某擔任法定代表人。
2012年4月16日,YC昭和公司(作為甲方)與張智某(作為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乙方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擔任藝術總監(設計部總監)崗位工作。乙方將嚴格遵守甲方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即使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于甲方及甲方客戶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在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有關知識產權均屬于甲方所有。
同日,張智某還填寫了一份《入職及薪資審批》表格并簽收了一份《員工手冊》。該員工手冊由總經理寄語、企業理念、入職引導、勞動關系、薪金、考勤休假與福利、規章制度、培訓考核及發展、安全條例幾部分內容組成。上述內容較為簡單,均是可從公共渠道獲取的公知信息或人們的共識。
2012年5月9日,張智某申請離職,并填寫了一份《自行離職申請表》,其中載明了申請人、部門、職務、離職原因、部門負責人簽字等內容。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
本案中,YC昭和公司主張《員工手冊》、《勞動合同書》、《入職及薪資審批》表格、《自行離職申請表》中載明了其主張的商業秘密內容。但上述載體中并沒有其主張的圖片、客戶信息、企業工藝流程、報價單、公司全部的營業收入、財務狀況、財務管理制度、公司人員流動、人員的構成等具體信息,致使法院無法查明其主張的上述信息是什么,也無法判斷其主張的上述信息是否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盡管在《員工手冊》中涉及到了人員薪資、人員績效考核、勞動合同管理等內容,但內容較為簡單,均是可從公共渠道獲取的公知信息或人們的共識,不具備構成商業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要件,不屬于商業秘密。另外,YC昭和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張智某、ZYS廣告公司存在披露、使用其主張的上述信息的情況。
綜上,YC昭和公司認為張智某、ZYS廣告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公開消除影響、書面賠禮道歉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北京市YC昭和企業形象設計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本案中,由于原告公司對其主張的商業秘密內容,并沒有相應的圖片、客戶信息、企業工藝流程、報價單、公司全部的營業收入、財務狀況、財務管理制度、公司人員流動、人員的構成等具體信息,即沒有明確其需要保護信息的“涉密點”,使得法院始終未能明確其主張的商業秘密,故法院對于原告主張保護商業秘密的請求未予支持。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權利人未能正確提出商業秘密的“涉密點”,而被法院駁回保護商業秘密的權利主張常有發生。究竟何為“秘密點”?該如何確定商業秘密的“涉密點”呢?
涉密點,是權利人主張的不同于公知技術或公知信息的,為本企業所獨有的,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由企業采取了保護措施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涉密點問題是針對某一具體的案件而言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權利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明確其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商業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組成的,權利人應明確整體或組成部分是商業秘密抑或整體與組成部分均是商業秘密”。
因此,商業秘密和涉密點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商業秘密”是從廣義上來說,“涉密點”則是針對某一具體的案件。在一個商業秘密案件中,無論是一項技術還是一個經營信息,都由兩部分組成,即現有技術(或稱為公知技術)和特有技術(或稱為區別點)。商業秘密保護的往往只是一項技術的特有部分。這就要求權利人不僅要提出權利保護的訴求,還有義務明確其保護的秘密點名稱及范圍,并予以明確表述,而不能籠統的說某項技術或者某份資料是商業秘密。
那么,該如何確定“涉密點”呢?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規定》指出,本規定所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又如,不是所有的客戶名單都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但商業秘密的范圍遠遠不止上述所列舉的類型,所有具備法定構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業秘密。
這就需要權利人在主張商業秘密保護時,對請求保護的“秘密點”予以明確,否則其保護商業秘密的主張很可能被法院駁回。
關于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建議
1、無論是技術信息還是經營信息,權利人務必要對主張保護的商業秘密的“秘密點”予以明確指出,而不是籠統地要求法院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也不得抱著“撒網抓魚”的態度,將所有的信息都作為秘密點主張法律保護。
一般來講,商業秘密可以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周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應當注意的是,所有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業秘密,其范圍遠遠不止上述類型。
法條鏈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條第三款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
第五條 權利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明確其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商業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組成的,權利人應明確整體或組成部分是商業秘密抑或整體與組成部分均是商業秘密。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