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8617次
文章出自:《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
案情要旨
商業秘密的保護需要權利人、法院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對權利人來說,應當提高自身意識,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和保護采取專人負責和專業管理的方式;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加強對當事人的舉證指導,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同時,法院應當采取不公開審理的方式,謹防商業秘密的“二次泄密”,當事人也應當積極申請不公開審理。
基本案情
KX公司成立于1994年。2005年1月1日,KX公司(甲方)與章某杲(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乙方擔任甲方副總經理崗位;本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兩年內,乙方不得與甲方客戶發生聯系,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戶信息或管理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或者從事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兩年內,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2009年4月24日,KX公司與章某杲解除勞動合同關系。2009年8月,章某杲任北京德恒專商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恒公司”)股東、董事、經理。
2009年12月14日,KX公司申請北京市國信公證處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公證書顯示:2009年5月,章某杲、李偉成為德恒律師事務所(下簡稱“德恒律所”)/德恒公司新的合伙人。
關于專利案件:申請人分別為先進鋪筑技術有限公司、蒙斯特公司(均在KX公司提交的中文列表之內)的兩項專利申請的代理機構和代理人準予變更,代理機構均由KX公司變更為德恒律所,代理人由章某杲、余剛均變更為黃德海。
關于商標案件:章某杲提交的中國商標網查詢結果打印件顯示,《轉給德恒的商標案件》列表中的14個案件的代理機構是北京金信立方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個案件的代理機構是北京中北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5日,章某杲申請北京市中信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公證書顯示:Payne, LLP事務所是基于多種因素作出終止與北京K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工作關系的決定,并不是德恒公司Grace Li任何要求的結果。。
2011年4月8日,章某杲申請北京市中信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公證書顯示:LGP LaRiviere, Grubman & Payne, LLP Keepers of Your Big Idea說明:多年以來,Grace Li一直是我們最信賴的代理人之一,故當2009年Grace Li加入德恒公司之后,我們決定跟隨她并繼續與其開展合作!
庭審過程中,雙方均認可如下事實:1、Grace Li是李偉;2、《轉給德恒的專利案件》列表和《轉給德恒的商標案件》列表中的客戶都是LGP事務所的客戶,他們都通過LGP事務所和國內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聯系,不直接和國內聯系。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 一、關于幾個重要證據的審查和判斷
。ㄒ唬╆P于章某杲的身份。房齡梅是章某杲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其陳述的對章某杲不利的證言具有較高的可信度。房齡梅作證稱章某杲是德恒律所“專商部的頭兒”,德恒律所網站也顯示章某杲在其專商部工作。故可認定章某杲是德恒律所專商部高級管理人員。
。ǘ2011)京國信內民證字第00939號公證書的證明力
(2011)京國信內民證字第00939號公證書顯示:使用公證處電腦登錄互聯網,輸入用戶名、密碼登錄“263電子郵件”后,將KX公司委托代理人翁乃靜攜帶的移動硬盤與公證處電腦鏈接,在該移動硬盤中運行Foxmail軟件,在Foxmail中查找到涉案郵件。從操作過程可見,查找到的郵件實際上存儲于KX公司委托代理人持有的移動硬盤。從技術常識判斷,移動硬盤只是一個載體,其中存儲的數據來源、形成過程均需要進一步證明,也難以排除數據修改的可能性。因此,公證書只能證明硬盤內容的真實性,不能證明郵件內容的真實性。此外,郵件正文及附件內容均為英文,未經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翻譯,也不符合證據采信的法定條件。
二、、關于商業秘密
原告主張商業秘密的客戶包括LGP事務所、《轉給德恒的專利案件》列表18案所涉客戶、《轉給德恒的商標案件》列表21案所涉客戶,具體秘密點是原告與上述客戶的交易習慣和價款信息。對于原告的上述主張,法院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分別予以審查。
。ㄒ唬┙灰琢晳T和價款信息一般不為公眾所知,符合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條件。但是,原告并未明確闡述其與上述客戶的特殊交易習慣和具體價款信息,也未針對上述秘密點提交相應證據。秘密信息的具體內容因此不能確定,法院難以直接審查判斷被告是否侵犯商業秘密。
(二)“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和“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一般需要付出商業代價才能取得,且通常不為公眾所知悉,所以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列舉可能構成商業秘密。
1、《轉給德恒的專利案件》和《轉給德恒的商標案件》以列表形式記載了大量的客戶信息,符合“客戶名冊”的集合性特征。但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只有2個專利案件和1個商標案件的代理機構由KX公司變更為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因此,即使《轉給德恒的專利案件》和《轉給德恒的商標案件》所涉郵件內容屬實,對具有集合性特征的“客戶名冊”來說,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商業秘密證據也不充足。
2、“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也可能構成商業秘密,但需要證據證明該客戶交易關系的長期性、穩定性和特定性。原告在庭審過程中稱:LGP事務所是其2000年后聯系的,列表中的客戶是LGP事務所陸續介紹來的,具體時間不清楚,章某杲以證據不足為由對此不予認可。因此,即使《轉給德恒的專利案件》和《轉給德恒的商標案件》所涉郵件內容屬實,對LGP事務所及列表中的具體客戶來說,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構成商業秘密。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北京K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為了保障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受侵害,我國《勞動法》、《合同法》、《行政法》、《刑法》等均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按理來說,作為一項法定權利,侵犯商業秘密的,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司法實踐中,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權利人的勝訴率僅為21%。在本案中,原告KX公司的維權之路也是困難重重,經歷長達1年半多的訴訟歷程,最終也是以敗訴告終。究竟是何原因導致商業秘密的勝訴率如此之低?權利人又該如何做才能盡可能的加大勝訴的把握呢?
造成商業秘密維權困難的,不僅有權利人自己的原因,也與客觀的立法狀況密切相關。
1、立法原因。雖然我國《勞動法》等多部法律均對侵犯商業秘密的保護做出了規定,但卻始終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商業秘密進行調整,這就使得商業秘密本身在權利的范圍、內容,侵權行為的認定以及賠償責任等各方面都沒有具體的操作標準。
2、權利人的認識不當,缺乏專業知識。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對于侵權主體的選擇不當。商業秘密的侵權主體具有“相對對世性”:即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主體均有可能構成侵權主體。但在具體被訴對象的選擇上,權利人往往沒能正確把握,比如權利人對離職員工選擇違約之訴的,離職員工的現有單位則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二是對商業秘密的涉密點確定不當。涉密點的確定是商業秘密保護的基礎,根據法律的規定,商業秘密是對企業有重要影響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并非所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都能成為企業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信息具有秘密性、價值型、實用性和保密性,四性缺一不可?删托枰髽I在眾多的商業信息中仔細斟酌,從而在內容上、保護方式上對涉密點進行準確確定;三是舉證不當。商業秘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法律對權利人的舉證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很多人在權利受侵害后,往往由于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和正確的證據載體,而面臨舉證困難、舉證不能,從而被迫撤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四是對于司法程序的“二次泄露”認識不當。為了盡可能地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企業往往不愿意將關鍵涉密點提交公證或者鑒定,使得法院對商業秘密無法進行正確的認定,從而導致舉證不能的敗訴后果。
可見,在商業秘密如此重要的今天,商業秘密權的保護仍然面臨著重重壓力,商業秘密的保護還需要權利人、法院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首先,權利人應當提高自身保護意識,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和保護采取專人負責和專業管理的方式,避免進入商業秘密侵權的誤區;其次,法院在審理時,應當加強對當事人的舉證指導,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不要將所有舉證責任都讓原告承擔;再次,法官要注意訴訟過程中的保密工作,謹防“二次泄密”,對此,當事人也應當積極申請保密審理。訴訟參與人可以與當事人簽訂保密協議,當事人無特殊情況不更換訴訟代理人。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收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案中,被告德恒公司所涉案件的申請人著錄項目變更情況,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頒發給申請人的,外人一般無法知曉。因此,為了證明案件事實,根據KX公司的申請,法院對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查相關變更情況的申請予以支持。
2、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應為勞動爭議還是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用人單位可否提起侵權之訴或者不正當競爭之訴?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規定: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由于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其次,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自營或參與他人經營同類營業,并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時,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業秘密的訴訟。
因此,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保密義務有相關約定時,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的,構成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即權利人可以選擇進行勞動仲裁或者提起侵權之訴。應當注意的是,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通常應該是從事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所以離職員工的侵權行為通常很難直接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有權直接提起侵犯商業秘密之訴,但是,被告章某杲不是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因此,對于原告主張的章某杲引誘員工離職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不予支持。
3、商業秘密案件中電子郵件的取證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督K省律師電子證據的固定采集與展示業務操作指引》第三十二條指出:“固定當前所使用的電子設備與計算機所處的網絡環境是對來源于互聯網絡電子證據進行固定采集的前提步驟”。
可見,由于電子郵件無紙化和不易保存的特點,使得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電子郵件的舉證中,盡可能的固化、保留郵件本身的原貌,對電子郵件最終被采信與否顯得相當重要。對此,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作出公證文書,也可以采取律師見證、外交機構認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以及利用先進的電子設備制成視聽資料等方式保存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證據保全。
在本案中,KX公司使用移動硬盤存儲的方式來證明涉案郵件。由于移動硬盤只是一個載體,在對其中存儲數據的來源、形成過程沒有相關說明的情況下,法院對郵件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4、如何確保外文(英文)證據材料作為商業秘密案件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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