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6739次
一次性、偶然性的客戶可否構成商業秘密客戶名單 ——南京LKL影視配音有限公司與南京XW瞳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案情要旨
企業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通常是指與企業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但是,對于經權利人付出大量的時間、人力和物力獲取的不被公眾所知悉的特定化客戶信息,應當綜合考慮將其認定為商業秘密。
基本案情
LKL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4日,經營項目為:提供配音、錄音及音效合成服務;提供影視、錄音設施的租賃服務;提供文化藝術交流服務;提供勞務服務。
張凡于2009年6月畢業于南京藝術學院,2008年4月起在原告公司實習。2009年9月9日原告與張凡簽訂勞動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約定乙方(張凡)在甲方(原告)處制作崗位從事音頻制作工作,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義務,保密范圍包括客戶資料、項目信息(包括涉及甲方及其客戶的商業資料和作品信息、制作項目)等,競業限制的范圍為相近或類似的行業,競業限制的區域為江蘇省,期限為24個月,競業限制期間,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500元等,并對“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況穩于2009年6月畢業于南京藝術學院,2008年8月起在原告公司實習,2009年9月亦與原告簽訂了勞動合同和補充協議,內容與原告和張凡簽訂的協議內容相同。
2010年2月至3月,張凡和況穩分別提出辭職申請,原告亦表示同意,張凡、況穩與原告的勞動合同終止履行后,原告曾向張凡和況穩發放競業補償金。
2010年3月18日,XW瞳光公司設立,公司設立時股東為劉海燕和張凡,張凡任法定代表人(后變更為劉海燕),況穩也在該公司負責音頻制作等工作。XW瞳光公司經核準的經營項目包括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國內各類廣告(許可證經營項目除外)、動漫制作。
2008年6月2日,原告與明日公司簽訂委托制作合同,明日公司為委托方,原告為受托方,合同約定原告受明日公司委托完成制作事項,制作內容、美術風格、規格等,以合同附件中提供的樣本或說明為準;數量要求及質量要求,以甲方制定的驗收標準作為乙方全面履行義務的標準。合同還對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及方式、酬金及付款方式等原則做出了約定。委托制作合同簽訂之后,原告自2008年6月起至2010年10月與明日公司簽訂了十余份“TNJ(外)字08053001”號委托制作合同的附件。2010年10月26日,原告與明日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明日科技上海分公司)簽訂一份委托制作合同,內容與原告和明日公司簽訂的委托制作合同基本相同。2008年6月17日,原告與水星圖文工作室簽訂“影視劇作品后期制作委托合同書”一份,該合同頁眉處標有“LKL配音”圖文,及“南京LKL影視配音公司合同書”字樣。
2010年4月1日,XW瞳光公司與明日公司簽訂委托制作合同,明日公司為委托方,XW瞳光公司為受托方。合同內容與原告和明日公司簽訂的委托制作合同相同。2010年7月29日,XW瞳光公司與水星圖文工作室簽訂“影視劇作品后期制作合同書”。該合同書大多數條款內容、措詞與原告和水星圖文工作室簽訂的“影視劇作品后期制作委托合同書”相同。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構成商業秘密的涉及明日公司的信息涵蓋了原告與明日公司合同的全部內容,而目前尚無充分證據證明上述內容具有“不為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且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特點,因此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與明日公司相關的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LKL公司的訴訟請求。
LKL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法院分別做出分析:
一、關于上訴人主張的涉案客戶名單能否構成商業秘密問題。
關于明日公司的客戶信息。LKL公司提交了2008年6月2日與明日公司簽訂的委托制作合同,以及自2008年6月起至2010年10月其與明日公司簽訂的十余份委托制作合同的附件等。這其中包含了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所產生的交易內容、習慣、方式、合同價格等經營信息,表明LKL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簽訂相關合同通過與交易對象持續深入接觸客戶,形成了具有特定化的客戶信息。這些特定化的信息并不能直接從公知領域獲得,通常也不為在該市場領域從事有關工作的人員所普遍了解和掌握。LKL公司不僅在與明日公司的相關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而且在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及其與員工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規定或者約定了保密制度或者保密義務。因此,該客戶信息具備了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以及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等特性,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可以構成商業秘密。被上訴人XW瞳光公司和張凡辯稱相關公眾可以通過互聯網等公開渠道直接查詢獲悉涉案客戶信息,因此該信息并非不為公眾所知悉。但是,其證據顯示的均為相關客戶的企業名稱、地址等一般性信息,并不包含相關客戶的負責人聯系方式、交易內容、習慣、方式、合同價格等深度信息;且該查詢結果是其在已知相關客戶名單的基礎上進行針對性地查詢獲知的信息,被上訴人XW瞳光公司和張凡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水星圖文公司的客戶信息。從現有證據來看,LKL公司與這家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只進行過一次交易即只簽訂過一次合同。該證據并不能證明LKL公司付出了一定的時間、金錢和人力與該公司之間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客戶關系,形成了一些特定化的客戶信息。因此,水星圖文公司的客戶信息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不能構成商業秘密,故法院對LKL公司主張三被告的侵權行為不予支持。
二、關于XW瞳光公司、張凡和況穩是否侵害了LKL公司的商業秘密。
LKL公司認為,首先,張凡、況穩曾經在LKL公司工作過,離開LKL公司后,張凡等即成立XW瞳光公司,且況穩亦在該公司任職。其次,XW瞳光公司在成立后即與LKL公司長期的客戶明日公司訂立合同,且交易的內容同本公司與明日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相同。因此,XW瞳光公司、張凡和況穩的行為系不正當地利用了LKL公司的商業秘密,侵害了LKL公司的商業秘密。XW瞳光公司、張凡則認為,與明日公司訂立合同進行相關交易的行為,系明日公司主動選擇的結果,因此不存在不正當行為,也就不存在侵權行為。
XW瞳光公司、張凡提交了明日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法院認為,該“情況說明”系明日公司出具,并且加蓋了明日公司的印章,上訴人LKL公司提交的明日公司動畫項目部負責人武浩的談話筆錄也證實了《情況說明》的真實性,應當認為系明日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對該證據予以認定。該證據表明,明日公司與XW瞳光公司建立交易關系,是基于其對張凡個人能力的認可和信賴等因素所為,是明日公司基于公司利益所作的自主選擇。而這選擇是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進行的自由的、正常的商業活動,應當為法律所允許。因此,XW瞳光公司與明日公司的交易行為,并非是基于張凡或者況穩不正當地披露、使用其所接觸的LKL公司的商業秘密而為之的結果,而系交易對方明日公司的自主選擇。由此可以認定,XW瞳光公司、張凡、況穩并未采用不正當手段侵害LKL公司的客戶信息。
在LKL公司與張凡、況穩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除了約定保密條款外同時還約定有競業限制條款。LKL公司已經依據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張凡和況穩提起訴訟,并已經法院處理,處理結果是張凡、況穩向LKL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張凡、況穩因違反競業禁止的約定,對其行為已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上訴人LKL公司關于其明日公司的客戶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上訴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上訴人LKL公司認為被上訴人張凡、況穩、XW瞳光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專家點評
在前面的案例中,我們已經分析到,客戶名單是企業重要的經營信息,但并非所有的客戶名單都能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只有具備了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同時具有秘密性、價值型、保密性和實用性的客戶名單,才可以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那么,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僅與企業發生過一次偶然交易的客戶名單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九條:“權利人經過相當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間內相對固定的且具有獨特交易習慣等內容的客戶名單,可以獲得商業秘密保護。前款所稱的努力,通常是指權利人所作的人、財、物和時間等的投入”。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審理指南(2010)》(下簡稱“審理指南”),原告所主張的客戶一般應是與其具備相對穩定的交易關系,而不能是一次性、偶然性交易的客戶。
衡量客戶能否構成商業秘密,應當以權利人為獲取該客戶名單是否具有特殊性以及權利力是否為此付出了一定的人、才、物等努力為標準。對于一次性、偶然客戶的交易,由于其在很大程度上是直接進行的,權利人幾乎沒有付出任何努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不會被認作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
但也并非所有的一次性、偶然性的交易客戶都應當排除在商業秘密之外。根據《審理指南》的規定:原告所主張的客戶一般應是與其具備相對穩定的交易關系,而不能是一次性、偶然性交易的客戶。例外的情形是:原告通過市場調查等手段建立起的潛在客戶信息,由于該信息可能給原告帶來一定的競爭優勢,因此不宜僅以未存在交易而否定其商業秘密屬性,而應根據客戶名單認定的總體規則綜合認定。由此可見,在權利人通過大量磋商之后的交易客戶,也是通過權利人付出大量的時間、人力和物力,并從中獲取了不被公眾所知悉的信息。在上述情況下,由于該客戶名單從整體上完全可能滿足客戶名單相對秘密性的條件,因而可以認定為企業的商業秘密。
在本案中,對于水星圖文公司的客戶信息,由于原告LKL公司與其僅僅簽過一次合同,進行過一次交易,且原告并未證明其與水星圖文公司的交易是其付出了一定的時間、金錢和人力形成的特定化信息,故對于原告主張水星圖文公司的客戶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客戶名單的載體形式?
對于客戶名單的載體形式,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這種載體的表現形式可能大不相同。對于有著成熟管理機制的企業,可能對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均記錄在冊,形成一套完整的客戶檔案,如名冊、客戶檔案、名片集等;有的可能就是以零散的合同文本的形式呈現出來,如本案中的客戶名單;也有的可能只是隨意手寫的筆記。但是無論是何種有形載體,只要其包含了有關客戶的交易內容、習慣方式、合同價格等經營信息,即可以認定為企業的商業秘密。
在本案中,原告公司提交的與明日公司簽訂的十余份委托制作合同,在合同中包含了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所產生的交易內容、習慣、方式、合同價格等內容,故法院對原告主張該部分信息為企業的商業秘密,予以認可。
2、客戶自由選擇交易對象的法律效力?
在商業秘密案件中,如果被訴侵權人能夠證明客戶是自愿選擇更換交易主體的,可以作為行為人未進行不正當侵權行為的抗辯,即其行為不構成商業秘密的侵權。
在本案中,由于明日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員證明其與XW瞳光公司建立交易關系是基于其對張凡個人能力的認可和信賴等原因,該交易是明日公司基于公司利益的自主選擇,故法院對于原告公司認為XW瞳光公司、張凡、況穩采用了不正當手段侵害了其商業秘密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客戶基于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審理指南 (2010)》
客戶名單秘密性的基本標準可歸納為客戶的特有性以及獲取客戶名單的難易程度。一般應注意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原告應當提供其與客戶發生交易的相關證據,比如合同、款項往來憑證等。同時,原告所主張的客戶一般應是與其具備相對穩定的交易關系,而不能是一次性、偶然性交易的客戶。例外的情形是:原告通過市場調查等手段建立起的潛在客戶信息,由于該信息可能給原告帶來一定的競爭優勢,因此不宜僅以未存在交易而否定其商業秘密屬性,而應根據客戶名單認定的總體規則綜合認定。
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
第九條 權利人經過相當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間內相對固定的且具有獨特交易習慣等內容的客戶名單,可以獲得商業秘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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