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8451次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前款所稱“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2、《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第六條 不同單位或者個人獨立研究開發出同一技術秘密的,其技術秘密權益分別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3、《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第六條 不同企業獨立開發出同一非專利技術的,無論時間先后,均可自由使用、轉讓或者披露該技術。
4、《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第六條 獨立開發出同一技術秘密的,無論開發時間的先后,各獨立開發人均可自由使用、轉讓或者披露該技術秘密。
5、《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第八條 不同企業獨立研究開發出同一技術的,其技術秘密權益分別歸該企業所有,無論時間先后,均享有使用或轉讓該技術的權利。
6、《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7、《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支付違約金和就業補助金等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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