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5789次
商業秘密案件的管轄權競合 ——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與某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案情要旨
在商業秘密案件中,因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競合而發生管轄權競合的,管轄權確定的一般原則為:由當事人起訴時的訴因固化案件的管轄權,如當事人選擇違約之訴,則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如為侵權之訴,則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在開庭前變更訴因的,法院應當根據對管轄權異議申請審查結果的不同,確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或駁回起訴。
基本案情
原審法院審查后認為:本案系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依某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2011)杭證民字第6280號公證書顯示,某某(天津)有限責任公司網站對該公司的相關介紹中有“公司注冊在天津華苑產業園區,行政中心位于天津環球金融中心,研發總部位于杭州某某時代廣場”、“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區文三路某某時代廣場A1002”。再結合(2011)杭證民字第6303號公證書顯示,某某(天津)有限責任公司確實在杭州市西湖區文三路某某時代廣場A1002設有辦公場所。并且,因某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原審法院依法對某某(天津)有限責任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區文三路某某時代廣場A1002處的計算機中存有的涉嫌侵權軟件進行了復制。上述初步證據可以證明,本案涉案侵權行為地在西湖區。另,在本案中經依法追加的沈某、高某住所地亦在西湖區。因此,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綜上,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稱:某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稱享有的商業秘密源于其與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合同》等合同而來,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侵害商業秘密等均與該合同密切相關。而根據上述合同第十五條之約定,爭議管轄法院為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此,本案應根據雙方約定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另外,本案即使作為侵權案件,西湖區人民法院也不享有管轄權。本案所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西湖區法院轄區內。原審法院以某某(天津)有限責任公司網站稱研發總部位于杭州某某時代廣場,且在該地有辦公場所,在該場所計算機中存有涉嫌侵權軟件等為由,認定侵權行為地在西湖區,不符合事實及相關法律。某某(天津)有限責任公司為招攬人才方便,在杭州設置臨時場所,并配備必要設備實屬正常,并不代表該地有侵權行為及侵權能力。所謂電腦中被保全的軟件是否構成侵權尚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西湖區人民法院據此認定該地點為侵權行為地有“先入為主”之嫌。同時,原審法院追加的被告沈某、高某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均不在西湖區,原審法院以此確定管轄顯然缺乏事實依據。綜上,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本案為侵害商業秘密引發的侵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就本案而言,某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包含在其所有的“HUNDSUN份額化撮合交易系統軟件”中。某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2011)杭證民字第6280號公證書、(2011)杭證民字第6303號公證書等證據可以初步證明某某(天津)有限責任公司的研發中心位于杭州市西湖區文三路某某時代廣場A1002。而從原審法院證據保全的情況來看,某某(天津)有限責任公司研發中心正在使用涉嫌侵害某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之被控軟件。因此,本案涉嫌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發生在西湖區內。原審法院作為侵權行為地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至于某某(天津)有限責任公司使用的被控軟件是否最終侵害涉案商業秘密、原審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侵權,均有待實體審理,并不影響本案管轄權的確定。同時,本案系侵權而非合同糾紛,故恒生公司與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就履行合同所作出的管轄約定,并不能適用于本案。綜上,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專家點評
本案中,被告某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稱本案是由于與原告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合同》而引發,在法院管轄權的選擇上,應當遵守雙方在合同中的對管轄權的約定,由天津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轄。而事實上,原告提起的實為一起侵權糾紛。在商業秘密案件中,猶如本案此類的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民事糾紛是商業秘密案件的常見類型。那么,對于這類糾紛的法院管轄權,該如何確定呢?
對于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競合的商業秘密案件,雖然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對當事人的訴權的行使原則做出了相關規定,規定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選擇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但對于此類訴權競合時法院的管轄權如何確定,我國法律卻沒有規定。這就導致一方面訴訟當事人由于法律專業知識的缺乏,不能正確地確定訴訟請求,將違約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一并提出的情況時常發生;另一方面,有的當事人甚至利用法律的規定,頻繁更換訴因,使得案件始終處于管轄權確定階段,既拖延了訴訟時限,同時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無謂浪費,對法院的公信力也造成了消極影響。因此,在商業秘密案件中,明確和把握好權利競合下的法院管轄權問題,就成為權利人和法官都力圖完善的重要環節。
對此,筆者認為,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的法院管轄權競合的確定問題,還是得依賴于當事人訴由的確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在當事人的訴由確定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權利人選擇侵權之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權利人提起違約之訴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因此,對于在起訴時做出選擇,在一審開庭經過法院的釋明或者當事人自己改變訴訟請求的,管轄權確定的一般原則為:由當事人起訴時的訴因固化案件的管轄權,如為違約之訴,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侵權之訴,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在開庭前變更訴因的,則根據審查結果的不同,由本地法院管轄或駁回起訴。
那么,對于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來說,如何既能順利通過訴諸法院能將損失挽回,又能盡快解決糾紛,盡可能減少案件的成本支出,做出正確、合理的訴訟選擇就顯得尤為重要。侵犯商業秘密往往由多個行為、多個法律關系慘雜在一起發生,當事人只有對整個案情進行準確把握、并對訴訟請求予以充分明確的基礎上,才能向真正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并且抵抗被告意圖模糊訴訟請求或者通過變更關聯地址的方式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商業秘密案件中的證據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可見,證據保全是在被控侵權人的行為正在進行,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權利人相關證據滅失或者日后難以取得的嚴重后果,而賦予的權利人申請法院,或者由法院依職權對相關證據采取的查封、扣押等保全形式。證據保全包括訴前證據保全和訴中證據保全。一般情況下,證據保全都以不影響被申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因此通常來說,證據保全并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是如果保全可能會給被申請人帶來經濟損失,或者保全的標的物是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駁回其申請。
本案中,應原告某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為了較好地保存現有證據,為今后訴訟的順利進行奠定基礎;同時在未對被告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任何干擾的情況下,法院對原告要求對被告公司計算機中存有的涉嫌侵權軟件采取了復制的證據保全措施,予以批準。
2、管轄權異議中法院的審查原則
對于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審理,到底是形式審查還是實體性審查,我國法律并未做出明確規定。一般來說,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為程序性審查,對涉及的實體性內容不予審理。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提出的被控軟件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原審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侵權,均有待實體審理,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過程中不予審查。
法條鏈接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3、《商標法》
第五十八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