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7586次
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重慶CS新協力化工有限公司等訴胡XT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件要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司法上通過賦予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被害人以同時提出刑事和民事訴訟的權利,以獲得司法保護的特殊訴訟形式。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有因人身權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案件,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侵害,不能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基本案情
1998年3月,廣東省深圳市興錦宜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投資人為劉強)、湯衡軍與被告人湯華遠共同出資成立重慶CS協力化工有限公司,專業研發和生產橡膠助劑,1998年9月公司更名為原告重慶CS新協力化工有限公司(簡稱“新協力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湯衡軍。新協力公司自成立以來投入大量資金和人力,研制成功了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產工藝,以及針對該工藝的干燥器、射硫器等關鍵設備。該生產工藝研發成功后具有實用性并為新協力公司帶來了經濟利益。新協力公司通過制定保密制度、保密規則、發放保密費等方式,要求員工對公司的技術、設備等信息終身保守秘密,并在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從事該公司關聯的職業。
2002年2月5日,被告人胡XT代表重慶東榮化工有限公司與新協力公司簽訂轉讓合同,同年4月,因胡XT提出轉讓改為租賃,遭到新協力公司拒絕。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沒有進行公證,合同沒有生效。
2002年8、9月間,胡XT邀請被告人湯華遠到廣州進行商談,并確定另行建廠合作生產不溶性硫磺,由湯華遠負責技術,許諾在年產1500噸以內的稅后利潤里給予湯華遠8%的技術紅利。同年12月,湯華遠從新協力公司離職。
2002年底,被告人湯華遠、黃萬應被告人胡XT的邀請參與了籌建被告廣西貴港東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榮公司),被告人胡XT、湯華遠以給予優厚待遇為誘惑聯系了原新協力公司的技術人員魏良、周強到東榮公司工作。2003年1月東榮公司在廣西設立,經營范圍為橡(塑)膠助劑的研發、生產、加工、銷售,公司董事有被告人胡XT以及連榮強、葉維明(該三人原為重慶東榮公司的董事),魏良任廠長,周強從事技術工作。湯華遠作為技術顧問負責為東榮公司提供技術。黃萬任東榮公司副廠長,負責產品研發等技術工作,并為該公司繪制了干燥罐和射硫器的設備結構草圖,定做了相關設備。同年12月,東榮公司開始批量生產不溶性硫磺。經鑒定,新協力公司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產技術及生產工藝與東榮公司采用的不溶性硫磺生產技術及生產工藝的主要特征相同。該鑒定同時分析認為,東榮公司生產不溶性硫磺的干燥器,射硫器和生產工藝等方面有一定的改進。
另查明,新協力公司在2001年工商年檢后未繼續進行年檢,因技術人員流失,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銀行到期債務不能清償。經劉強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6年8月23日公告該制備方法為發明專利。
新協力公司于2006年11月29日在華龍網公開律師函,申明東榮公司侵犯新協力公司商業秘密,并要求購買者停止購買東榮公司不溶性硫磺,要求停止侵權行為未果,2007年1月,遂向公安機關報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1、被告人胡XT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2、被告人湯華遠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萬元;3、被告人黃萬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胡XT、湯華遠、黃萬對前述判決不服并提出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渝高法刑終字第323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一、二原告的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產技術及生產工藝在2007年12月31日前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關于該問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已在(2009)渝高法刑終字第323號刑事裁定書中進行了詳盡闡述,被告湯華遠、黃萬、東榮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用以證明其觀點的證據并未超出前述刑事案件的證據范圍,故法院直接認定二原告的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產技術及生產工藝在2007年12月31日前屬于商業秘密。故法院對于二原告要求的四被告賠償其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損失,且其已放棄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二、東榮公司生產、銷售不溶性硫磺的獲利金額。
關于該問題,法院(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35號刑事判決書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刑終字第323號刑事裁定書已經作出認定,即東榮公司生產、銷售不溶性硫磺的獲利金額為10358512.58元。被告湯華遠、黃萬、東榮公司堅持認為前述金額有誤,但未提出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直接認定前述事實。
三、責任承擔。
被告湯華遠、黃萬違反原告新協力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使用其在原告新協力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產技術和工藝等商業秘密,被告胡XT、東榮公司以利誘手段非法獲取、使用前述商業秘密,給二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故四被告共同侵犯了二原告的商業秘密,應當承擔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四被告應當賠償的金額問題。法院認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侵權賠償額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的經濟損失,權利人的經濟損失難以確定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二原告要求以其損失與被告獲利之和確定賠償額無法律依據;2、盡管二原告聲稱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經濟損失為1580.2萬元,但誠如法院在證據分析部分所述,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認定二原告的前述損失與四被告的涉案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故二原告的前述主張法院不予支持;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就本案而言,四被告的侵權故意明顯,被告東榮公司完全以侵權為業,故可以以其銷售利潤計算其獲利金額。被告湯華遠、黃萬、東榮公司關于不能以銷售利潤(毛利)計算獲利金額的主張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4、二原告主張結晶硫系生產不溶性硫的副產品而被告湯華遠、黃萬、東榮公司予以否認,對此,二原告負有舉證義務。鑒于二原告未能證明結晶硫是生產不溶性硫的副產品,故法院對二原告要求將東榮公司銷售結晶硫的利潤納入其侵權獲利金額的請求不予支持;5、關于二原告的律師費,盡管二原告未舉示其支付律師費的相關憑證,但根據其已聘請律師出庭的事實,至少可以確定二原告需為本案支付律師費。至于律師費的合理金額,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酌情主張15萬元。基于前述理由,法院依法確定四被告應當賠償的金額為10508512.58元。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胡XT、湯華遠、黃萬、廣西貴港東榮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重慶CS新協力化工有限公司、重慶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508512.58元(包括二原告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專家點評
本案中,原告新協力公司和海因斯公司通過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并經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判決后,又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經過漫長的訴訟旅程,最終獲得民事賠償。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一特殊的訴訟形式進行了規定,賦予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當事人以同時提出刑事和民事訴訟的權利以獲得司法保護。那么,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權利人是否也可以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一并提出賠償主張呢?
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是我國訴訟制度中的兩大救濟制度,但兩者存在本質的不同:前者是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而創造的典型公權救濟制度,而后者則是為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而設計的一種私權救濟制度。兩種制度并存于社會生活且相互獨立。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程序。一般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
要得出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能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首先應當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談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下簡稱“最高院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可見,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有因人身權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案件,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請求法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予以認定的同時,到達獲得民事賠償的目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必須是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人,即法律中所說的被害人;(2)有明確的被告;(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實施理由;(4)原告因人身權利遭受侵犯或因財物被犯罪分子損害而遭受物質損害,是由于被告的犯罪行為造成的;(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因此,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并不屬于上述最高院規定第一條中“人身權利或財物受損害”的情形,因而不能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權利人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一次性尋求司法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被害人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救濟。
根據《最高院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見,因犯罪分子非法竊取、使用被害人的商業秘密使權利人遭受損失的,如果被害人需要解決的糾紛包含完整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要素,被害人完全可以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被控侵權人是否能以在商業秘密的基礎上有所改進為由,抗辯商業秘密的侵權?
侵犯商業秘密,是無權使用商業秘密的第三人以非法手段獲取、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均對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被控侵權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主要應當以其是否行使了損害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以及是否造成權利人客觀上的損失為標準。對于沒有實施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被控侵權人,可以從以下三個構成要件方面對商業秘密的構成提出抗辯:1、該信息已為公眾所知悉,是公開的信息;2、該信息對于權利人來說不具有價值性,不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3、權利人未對該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至于被控侵權人認為,其在商業秘密的基礎上有很大的改進的主張,則不應成為其抗辯商業秘密侵權的理由。
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東榮公司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了涉案商業秘密,不管其是直接實施還是略加改進后再實施,其行為的侵權本質并未改變。侵權人東榮公司非法獲取并實施商業秘密是侵權行為,對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進行改進同樣是侵權行為,如果法院因被告有改進行為而對其侵權行為的性質進行否認或減少其賠償金額,將使被告東榮公司因侵權而獲得利益,無異于鼓勵四被告的侵權行為。故法院對四被告提出的其對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進行改進后再實施的事實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2、賠償金額的計算?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侵權賠償額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的經濟損失,權利人的經濟損失難以確定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因此,本案中,被告東榮公司完全以侵權為業,可以以其銷售利潤計算其獲利金額;至于律師費的合理金額,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酌情主張15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重慶CS新協力化工有限公司、重慶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10508512.58元。
法條鏈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