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11392次
保密協議僅作出籠統約定的,是否有效 ——北京TG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訴葉某念等侵犯商業(yè)秘密糾紛案
案情要旨
為確保保密協議的合法有效,在保密協議中,應對以下內容做出明確約定:(1)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明確哪些屬于需要勞動者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2)保密期限,一般來說,商業(yè)秘密被公開前,勞動者都具有保密義務;(3)保密義務和泄密行為;(4)違約責任和賠償方式。保密協議僅作出保密的籠統約定的,很可能被法院做出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認定。
基本案情
TG咨詢公司是成立于2005年11月23日的外國法人獨資企業(yè),發(fā)起人為法國TG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是在質量檢查方面提供咨詢和服務。
葉某念于2008年4月14日至2010年10月25日在TG咨詢公司工作,擔任技術支持經理一職。TG咨詢公司與葉某念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定葉某念在TG咨詢公司供職期間和離開后的約定時間內,保守企業(yè)秘密,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和責任。2010年9月25日,TG咨詢公司在發(fā)給葉某念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明確載明雙方于2010年10月25日起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公司根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經濟補償,葉某念有責任及義務保證不泄露公司商業(yè)秘密及客戶信息。
TG檢測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8日,原名北京天創(chuàng)嘉華國際商務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質量檢驗檢測、設備檢驗檢測等;原股東為夏裔和安曉風。2010年6月,葉某念從夏裔和安曉風處受讓了該公司的股權,成為唯一股東。同年7月29日,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批準,該公司名稱由北京天創(chuàng)嘉華國際商務有限公司變更為TG檢測公司。
訴訟中,TG咨詢公司明確其主張商業(yè)秘密的客戶信息具體指該公司的三個客戶即貝聯特種金屬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貝聯公司)、艾聯汽車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艾聯公司)和CIKAUTXO西班牙分公司的聯系方式、結算方式、交易條款以及交易價格。就此,TG咨詢公司提交了一份自行統計的客戶名單,該名單中顯示有上述三家公司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和聯系地址。
其中,貝聯公司曾于2010年2月至7月和TG咨詢公司發(fā)生業(yè)務往來,涉及合同金額為5920元。葉某念當時代表TG咨詢公司經辦相關事宜。為證明雙方交易的條款、價格和結算方式,TG咨詢公司提交了雙方之間傳真的任務書和交易單,但葉某念和TG檢測公司以上述證據屬于復制件為由不予認可。
為證明CIKAUTXO西班牙分公司系該公司客戶,TG咨詢公司提交了雙方之間往來的傳真件及電子郵件打印件,但內容均為英文,葉某念和TG檢測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此外,TG咨詢公司為證明葉某念竊取其客戶信息還提交了部分電子郵件打印件及該公司員工出具的書面證言,葉某念和TG檢測公司亦不認可。
另查一,2010年12月21日,貝聯公司致函TG咨詢公司,函件主要內容如下:“由于你公司是我們的老客戶,12月份,我公司誤以為是你公司,于是發(fā)生了業(yè)務,并分別于2010年12月10日和2010年12月16日兩次劃入你公司賬戶2000元和2500元,共計4500元。后經核實,竟然發(fā)現葉某念聯系的名為‘北京TG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公司不是你們公司,現知曉該公司是另一家公司,故打款錯誤。希望核實后給予盡快退還,特別麻煩你們了,在此感謝。”后,TG咨詢公司將上述款項退還給了貝聯公司。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應承擔不利后果。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當事人主張他人侵犯其商業(yè)秘密的,首先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yè)秘密符合法定條件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TG咨詢公司主張商業(yè)秘密的客戶信息系貝聯公司、艾聯公司和CIKAUTXO西班牙分公司的聯系方式、結算方式、交易條款以及交易價格。但根據查明的事實,首先,現有事實僅能表明TG咨詢公司與貝聯公司存在過業(yè)務往來,TG咨詢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上述三家公司系與其保持長期穩(wěn)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也沒有證據顯示其為維護客戶采取了相應措施。其次,從TG咨詢公司提交的涉案客戶名單內容來看,客戶名單上記載的內容主要是相關公司的聯系方式,上述信息并不屬于明顯區(qū)別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第三,雖然TG咨詢公司在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明確葉某念負有保密義務,但上述約定是籠統的,而且,TG咨詢公司證明其與客戶交易的條款、價格和結算方式的證據亦僅有傳真件或打印件,沒有證據表明其就涉案訴請保護的客戶信息采取了足以防止信息泄露的具體措施。綜上,TG咨詢公司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客戶信息符合商業(yè)秘密的法定條件,故對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北京TG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yè)保護商業(yè)秘密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在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管理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專業(yè)知識的缺乏,在進行保密約定時,協議雙方僅對保密義務做出籠統地約定,如本案中,TG咨詢公司與葉某念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定葉某念在TG咨詢公司供職期間和離開后的約定時間內,保守商業(yè)秘密,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和責任。對于保密的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并未做出具體的約定,從而出現像本案中這樣,在沒有其他證據(權利人采取的其他合理措施)的條件下,法院對保密協議的效力難以認可。那么,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協議應當具備哪些內容?如何認定保密協議的效力呢?
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履行、解除或者終止之后,勞動者應當保守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知識產權等企業(yè)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信息,勞動者違反該協議的,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商業(yè)秘密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企事業(yè)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yè)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yè)務相關人員,簽訂技術保密協議。……簽訂技術保密協議,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和范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等。“
可見,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協議應當有以下內容:(1)保密的內容和范圍。即權利人應當對需要勞動者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的范圍和具體內容做出,明確規(guī)定。(2)保密期限,一般來說,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到合同的解除、終止后直至商業(yè)秘密被公開,勞動者都具有保密義務。需要注意的是,保密期限通常不是與勞動合同的期限相一致,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具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仍然應當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直至權利人將商業(yè)秘密公開。(3)保密義務和泄密行為。(4)違約責任和賠償方式。在保密協議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一定數額的賠償金,作為對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的懲罰。
因此,企業(yè)在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時,應當進行仔細審核,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均做出具體、詳盡的約定,以避免因缺少必要要件而被法院認定為沒有拘束力。從構成要件上來說,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協議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量:(1)商業(yè)秘密的有效存在;(2)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3)協議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平等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及顯失公平的情形;(4)協議本身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對于保守商業(yè)秘密的保密費問題,我國法律并未明確將其定為保密協議生效的必備要件。對此,筆者認為,保密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并不以支付經濟補償金為前提。因此,不應當將保密費用的支付與否作為保密協議約束力的判定要件。
對企業(yè)進行商業(yè)秘密保護的建議
1、雖然保密費并非保密協議的有效要件,但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用人單位能夠支付一定的保密費,無疑可以有效地激勵或者督促勞動者積極地履行保密義務。因此,在保密協議中,用人單位可以適當地約定支付一定數額的保密費用,從而更好地實現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目的。
相關商業(yè)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客戶關系不具有長期穩(wěn)定性的,不構成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qū)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wěn)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商業(yè)秘密糾紛案件審理指南(2010)》,原告所主張的客戶一般應是與其具備相對穩(wěn)定的交易關系,而不能是一次性、偶然性交易的客戶。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三個客戶信息,貝聯公司、艾聯公司和CIKAUTXO西班牙分公司,僅貝聯公司與原告存在業(yè)務往來,其余兩家均沒有交易記錄,均不屬于長期穩(wěn)定的客戶關系。因此,法院對原告主張三家公司為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信息,不予支持。
2、商業(yè)秘密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yè)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yè)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yè)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yè)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yè)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yè)價值和對該項商業(yè)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
本案中,涉案客戶不是原告長期有效的特定客戶,且權利人也未對相關商業(yè)信息采取防止信息泄露的合理措施。因此,法院對原告TG咨詢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符合商業(yè)秘密的法定條件的主張,不予支持。
3、外文(英文)資料的證據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可見,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對于當事人提交給法院的外文證明材料,當事人應當附上中文譯本。
本案中,為證明CIKAUTXO西班牙分公司系該公司客戶,TG咨詢公司提交了雙方之間往來的傳真件及電子郵件打印件,但內容均為英文,TG咨詢公司并未提交相應的中文譯本,致使葉某念和TG檢測公司該份證據的證明力不予認可。
法條鏈接
1、《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商業(yè)秘密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
六、企事業(yè)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yè)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yè)務相關人員,簽訂技術保密協議。該保密協議可以與勞動聘用合同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與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合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單獨簽訂。
簽訂技術保密協議,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和范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等。技術保密協議可以在有關人員調入本單位時簽訂,也可以與已在本單位工作的人員協商后簽訂。拒不簽訂保密協議的,單位有權不調入,或者不予聘用。但是,有關技術保密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非法限制科技人員的正當流動。協議條款所確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不得顯失公平。
承擔保密義務的科技人員享有因從事技術開發(fā)活動而獲取相應報酬的獎勵的權利。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獎勵和報酬的,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變更或者終止技術保密協議。技術保密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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