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7470次
判定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客戶名單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護的客戶名單應是具體明確的、區別于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的普通客戶的名單。
2.單獨的客戶名稱的列舉不構成商業秘密。客戶名單的內容應包括客戶名稱、客戶聯系方法、客戶需求類型和需求習慣、客戶的經營規律、客戶對商品價格的承受能力等綜合性客戶信息。
3.客戶名單具有穩定性。受法律保護的客戶名單中的客戶群應是權利人經過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財、物和時間的投入,在一定時間段內相對固定的、有獨特交易習慣內容的客戶。
4.客戶名單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護的客戶名單應是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予以保護的客戶信息,他人無法通過公開途徑或不經過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獲得。
5.審查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還應注意考慮權利人開發客戶名單所耗費的人力、財力以及他人正當獲取客戶名單的難易程度。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三條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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