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6022次
商業秘密信息范圍 ——某信息網絡有限責任公司訴莊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情要旨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24日,被告莊某在原告的上海分公司任總經理,崗位工資標準為每月21,000元,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24日至2007年6月30日止。
2003年5月15日,雙方又簽訂了《某信息網絡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商業利益沖突及保密協議》,根據該協議的約定,乙方(被告)在工作期間獲得的包括商業秘密、專有技術及和甲方(原告)其他方面的事務和業務有關的機密資料(不論書面的或機器可讀形式),被告同意不論是在此期間或以后均對所有上述資料予以保密,未經公司總裁或授權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被告任何時候都不會將原告機密資料泄露給無權知道的人員,或將機密資料用于原告方以外的任何用途,在離開原告時被告將不拿走任何屬于原告的圖紙、方案、文件、電腦程序、技術數據、說明或其他任何性質的記錄(不論書面的或機器可讀形式),或任何上述材料的復制件,且不會利用技術保密的資料進行任何相同或近似研究和開發;任何被告的泄密行為,若有損原告的聲譽,影響其經營、導致與原告的利益沖突或泄露原告的商業秘密,無論是有意的或無意的,原告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或任何其他補償,并保留追究被告法律責任的權利;被告如有違反本協議規定,應立即停止其侵害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同時原告可視其情節輕重、危害大小處以警告、記過、開除等行政處分,并處以不低于10,000元的罰款;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全額賠償。雙方還對協議的有效期限等做出了約定。
2005年7月21日,原告發通知給被告,主要內容為:“因公司業務管理方式調整,特決定并于2005年7月20日通知您,公司將于2005年8月15日終止與您的勞動關系。公司將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支付您服務不滿三年的三個月工資標準的離職津貼合計6.3萬元。并于離職交接及審計無誤后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同年7月22日,原告又發通知,確認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8月15日-19日)共五天工資。被告于8月15日離職。
2005年9月9日,原告向廣東省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原告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監督下,登錄互聯網瀏覽、保全的相關網頁顯示:在www.cheniwo.com網站的“論壇首頁-世紀車會-車迷Club-帖子列表”的第83頁點擊主題為“汽車頻道首頁又做了版面上的調整啦”的帖子,在第76頁點擊主題為“注意:本周五(3/18)浦東體育活動通知(含足、羽、兵)…”的帖子,分別出現了注冊用戶回復的頁面;在該網站“論壇首頁-世紀車會-FB生活-帖子列表”第10頁點擊主題為“請假”、“浦西羽協正式會員名單”的帖子,分別出現了注冊用戶回復的頁面。在網址bbs.auto.21cn.com的“21cn.com汽車社區-車迷Club”第52頁點擊主題為“汽車頻道首頁又做了版面上的調整啦”的帖子,在第46頁點擊主題為“注意:本周五(3/18)浦東體育活動通知(含足、羽、兵)…”的帖子,分別出現了注冊用戶回復頁面。在“21cn.com汽車社區-FB生活”第9頁點擊主題為“請假”的帖子、第8頁點擊主題為“浦西羽協正式會員名單”的帖子,分別出現注冊用戶回復頁面。該些網頁的網頁底部注明“經營許可證編號:粵ICP證010001、某信息網絡有限責任公司版權所有”等信息。
經比對,被控論壇的前述帖子主題、回帖主題和內容、回帖用戶名和時間以及論壇的版式設計、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復人名稱均相同,被告對此亦予以確認。被控論壇回帖左側注冊用戶的發貼、回貼、積分、魅力等數值與原告論壇的相應數值不同;前者有信譽數值,后者沒有。
2005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發出通知,主要內容為:“經公司慎重調查,發現您在任職期間存在違反雙方簽訂的《員工商業利益沖突及保密協議》的行為。經公司研究決定不予支付離職補償金,并保留對您的違約行為給我司造成的損失進行法律追究的權利。”
被告9月25日收到該通知后于9月28日向上海市徐匯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05年8月1日至15日的工資11,042.07元、2005年8月16日至8月20日5天的代通知金5,019.12元、2005年第二季度獎金9,600元、上述工資及獎金總額25%的補償金5,160.52元、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3,0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34,009.56元。該委員會于當日以原告無上海市營業執照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被告遂訴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徐匯區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8日判決原告支付被告2005年8月1日至15日的工資11,042.07元、2005年第二季度獎金9,600元、5天的代通知金5,019.12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3,000元,合計88,661.19元。雙方均不服該判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查明:www.cheniwo.com于2005年7月18日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人是陳萍,之后曾依次先后變更為莊某、陳萍。陳萍是莊某弟弟莊曉陽的妻子。bbs.auto.21cn.com網站于2001年5月8日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人是原告。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是bbs.auto.21cn.com網站的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復人欄中的注冊用戶名、帖子主題、主題的鏈接內容以及注冊用戶注冊登記資料等。原告認為,這些信息的秘密性在于作者、回復人必須要有用戶密碼經過認證才能登錄網站發帖,被控網站使用了原告網站的相關客戶資料。被告則認為原告主張的上述信息在原告網站上已經公開,不具有秘密性,而且無需源文件和用戶注冊資料,即可對一個已知網站進行復制,故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據此,法院經查,原告的bbs.auto.21cn.com網站的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復人欄中的注冊用戶名、帖子主題以及回復內容均在該網站論壇中公開,網絡用戶只要登錄該網站均能知悉上述信息,故該些信息屬于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原告還主張其網站論壇的注冊用戶登記資料構成商業秘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原告應當對其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以及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秘密信息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論壇注冊用戶登記資料等后臺資料的記載形式、具體內容。因此,原告的該節主張亦不能成立。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商業秘密而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某信息網絡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并非所有的企業信息都屬于商業秘密信息。本案中,原告某信息網絡公司主張網站的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復人欄中的注冊用戶名、帖子主題、主體的鏈接內容以及注冊用戶注冊登記資料等為企業的商業秘密,但由于涉案資料并不具有秘密性,且法院未對涉案信息提供準確地范圍證明,故法院對涉案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主張未予支持。那么,商業秘密信息的范圍都有哪些呢?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秘密性、價值型、實用性和保密性是構成企業商業秘密的四大要素,那么,企業的商業秘密具體來說又有哪些內容呢?
根據法律規定,商業秘密信息可分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兩大類。所謂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條第5款規定:“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技術信息也稱技術秘密是企業利用科學知識、信息和經驗做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其他改進等技術方案,指企業應用于工業目的沒有得到專利保護的、僅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術和知識。我國在1985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專有技術的引進。其中專有技術特指,“未公開過、未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制造某種產品或者應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原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也指出,由單位研制開發或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開的、能給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本單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圖紙(含草圖)、實驗結果和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數據、計算機程序等等。技術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
經營信息,一般是指除技術信息以外的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各類經營信息。《若干規定》第2條第5款所列舉的“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標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均屬于典型和常見的經營信息。除此之外,與經營者的金融、投資、采購、銷售、財務、分配有關的信息情報,如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計劃、產品成本和定價、進貨及銷售渠道等都屬于經營信息的范圍。可見,商業秘密本身是一項開放性的、廣度的信息范疇。因此,在判定一項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時,權利人可以從常見的信息類型入手,不屬于常見的信息類型的,權利人可以從商業秘密的“四性”角度進行分析證明。
因此,在本案中,對于原告主張的涉案信息中的論壇網站的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復人欄中的注冊用戶名”、“帖子主題”以及“回復內容”均在該網站論壇中公開,網絡用戶只要登錄該網站均能知悉上述信息,該些信息屬于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故不構成商業秘密。而對于網站論壇的“注冊用戶”及其登記資料,由于是屬于原告所有、一般人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輕易獲取,符合“不公知性”的要求,但是本案原告未能對該論壇注冊用戶登記資料等后臺資料的記載形式和具體內容予以充分明確。因此,法院對該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3、《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
專有技術特指未公開過、未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制造某種產品或者應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
4、原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由單位研制開發或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開的、能給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本單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圖紙(含草圖)、實驗結果和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數據、計算機程序等等。技術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已失效)
第二條 (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是指提供或者傳授未公開過,未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制造某種產品或者應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的合同。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