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11397次
第三人侵犯商業秘密的常見行為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訴陳某等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案
案件要旨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的違法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如收買目標企業員工、兼職人員、離退休人員;通過從與目標企業有合作關系處出獲取;通過國家機關工作人,如海關、工商、地方稅務局等部門人員,以利誘的方式獲取目標企業的商業秘密信息。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0日、2010年3月8日,被告陳某、宋某分別與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陳某任市場部經理,宋某任行政人事部經理。被告余甲原系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術部經理。陳某、宋某分別于2010年11月10日、2010年3月8日與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常經營中建有客戶資料卡、客戶聯系日記表,其中記載有寧波天元電氣集團有限公司、江蘇華峰電器控制設備有限公司、廣州番禺明珠電器有限責任公司、臨沂魯能超越電氣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山東泰山恒信開關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新東電氣有限公司、東莞市開關廠有限公司的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番禺明珠電氣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10月22日、11月12日、11月18日簽訂有產品銷售合同,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開關廠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5月19日、6月18日簽訂有產品銷售合同。
另查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經營范圍為:制造:溫濕度控制器、變送器的制造;服務:溫控系統、電子控制系統集成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成果轉讓;批發、零售:機電產品、儀器儀表、水處理成套設備、建筑材料、裝飾材料等。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為余甲,投資人為陳某、宋某、余甲。經營范圍為:電子產品、工業自動化控制裝置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成果轉讓;企業管理咨詢;會展服務;電子產品、機械設備的銷售等。
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訴稱,陳某、宋某均系原告在職職員,與原告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大量重要客戶被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帶走,后經查實,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系陳某、宋某、余甲三人于2010年9月8日成立、并于2010年10月15日獲得核準的一家與原告具有相同經營范圍、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公司,其生產經營的產品與原告相同。原告認為,被告陳某、宋某均系原告高級管理人員,掌握著原告的客戶信息、產品報價、產品成本、經營策略等原告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要信息。在被告陳某、宋某與原告一直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與被告余甲共同出資成立與原告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公司,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而被告余甲在明知被告陳某、宋某與原告仍存在勞動關系、知曉其掌握原告大量重要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以鼓動、唆使、煽動、拉攏等方式與其共謀成立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商業秘密故意非常明顯、侵權行為惡劣、侵權后果極為嚴重。同時,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在明知或應當知道被告陳某、宋某所提供的客戶信息、市場信息、產品報價等是原告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仍披露、獲取、使用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故被告余甲、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也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戶資料符合客戶名單的特征,屬于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第一,該客戶名單并非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的信息,它們不為通常從事有關工作的人員所普遍了解和掌握,從其他公開渠道也不易獲得。第二,上述信息對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實用價值,能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第三,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對該上述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某、宋某簽訂有保密協議,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由此可見,本案中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擁有的包括廣州番禺明珠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等在內的客戶名單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秘密性、實用性、保密性,構成可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告陳某、宋某、余甲、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存在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有關信息的行為,從而未能確定被告陳某、宋某、余甲、杭州某某有限公司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有關信息的具體指向,更加無法對上述信息與原告的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進行比對。故,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告陳某、宋某、余甲、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實施了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行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本案中,原告主張了兩項不同的侵權主體的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第一類是作為員工、合法獲取商業秘密的陳某和宋某,第二類則是第三人余甲和杭州某某公司。第三人余甲和杭州某某公司通過原告員工陳某和宋某的形式,進行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權,這也是第三人侵犯商業秘密的常見行為之一。
在前面的案例中,我們已經討論過,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有三類侵權主體:第一類是商業秘密權利人,即商業秘密的合法所有權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侵權者,和自然或合法獲得商業秘密但是違反保密義務約定或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使用他人使用的違約者;第三人則是明知或者應知第二人的行為違法,但是仍然做出使用或者披露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之所以設定第三人的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主要源于第三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因此,對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應以“明知或者應知”,即以惡意第三人為限,即明知或者應知第二人有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違約行為,仍從第二人處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對于有正當理由證明自身沒有侵犯商業秘密故意的善意第三人,如通過獨立研發、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取商業秘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
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必須以下構成要件:(1)即主觀上對第二人的侵權行為是明知或者應知;(2)客觀上實施了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包括侵權行為及侵權后將商業秘密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的行為;(3)第三人的行為給權利人帶來了損失;(4)權利人的損失與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
那么,第三人獲取商業秘密的常見行為都有哪些呢?
(1)收買目標企業的員工、兼職人員、離退休人員等。這些人員往往是直握有目標企業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專業人員,因此,第三人往往通過給予高薪、高級職位等優越條件對掌握商業秘密的高管人員或者技術人員通過“挖墻腳”或者給予“重金回報”的方式購買、獲取目標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本案中,原告主張的被告余甲、杭州某某公司的侵權就是通過拉攏原告員工的方式進行的侵害。
(2)通過從與目標企業有合作關系處出獲取。與企業有業務來往、經濟合作的如律師、會計、銀行、客戶等往往都全部或部分掌握著目標企業的某些重要商業秘密信息,通過給予一定的好處誘使其將目標企業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予以透露,并對相關信息進行分析、解剖,成為第三人獲取目標企業商業秘密信息的重要途徑。
(3)通過國家機關工作人,如海關、工商、地方稅務局等部門人員,以利誘的方式獲取目標企業的商業秘密信息。
由此可見,對于一項頗具價值的商業秘密,第三人往往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對企業的商業秘密進行竊取和侵犯。這些信息一旦公開,無疑將給企業帶來巨大的信息災難。因此,企業更是應該加強防范,通過制定嚴密的保密措施,在對外進行經濟交往的過程中,更是需要對合作企業的保密義務進行充分明確,以防止第三人侵權行為的發生。
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1、企業在用人的過程中,應當注重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注意對離職員工的思想品德和職業素養進行綜合評價,對于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者未經原單位批準離職的員工,一般不要聘用,以免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網頁打印資料的證明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的相關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因此,在商業秘密訴訟過程中的證據文件,應當盡可能地提供原件。但有正當理由證明提供原件或原物確有問題的,可以提供復印件。
本案中,被告杭州某某公司提交的“江蘇華峰電器控制設備有限公司等原告認為是其商業秘密的客戶網頁宣傳資料”均為網頁打印資料,屬于復制資料范疇,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法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認可。
2、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的認定。
根據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經營信息包括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其中客戶名單又稱為客戶信息、通常指經營者將其作為交易對象的客戶名錄、地址以及其材料等。
本案中,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戶資料符合客戶名單的特征:第一,該名單并非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的信息,不為通常從事有關工作的人員所普遍了解和掌握;第二,上述信息對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實用價值,能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第三,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對該上述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某、宋某簽訂有保密協議,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因此,法院認為,本案中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擁有的包括廣州番禺明珠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等在內的客戶名單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秘密性、實用性、保密性,故法院對其構成商業秘密的主張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2、《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在訴訟過程中,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3、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經營信息包括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其中客戶名單又稱為客戶信息、通常指經營者將其作為交易對象的客戶名錄、地址以及其材料等。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