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9815次
一、正確理解商業秘密的定義,合理認定商業秘密的范圍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企業在確認商業秘密時,要注意以下幾點:(1)商業秘密主要是指制作方法、技術、工藝、配方、數據、程序、設計、客戶名單、貨源情報、招投標文件以及其他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2)這些信息必須處在秘密和難以為公眾知悉的狀態;(3)這些信息必須具有實用性,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4)企業作為權利人,必須對這些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3、《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4、《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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