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5781次
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和員工的自主擇業 ——河南ZX補發有限公司與馮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案件要旨
為妥善平衡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與員工的自由流動的利益,對于員工離開原用人單位進行自主擇業或創業的,我國法律采取了適當保護的態度;但對于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重要人員的流動,企業可以通過重申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或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方式,以確保員工離職后保密義務的適當履行。
基本案情
河南ZX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4日,主要經營補發業務,法定代表人為謝尚忠。鄭州市二七區尚忠西林發藝理發店(以下簡稱西林發藝店)原業主為薛天太,2009年3月23日業主變更為謝尚忠。馮某某曾為西林發藝店、河南ZX公司的補發技師。
2008年12月從河南ZX公司離職后獨自開辦了“馮師傅補發機構”,現該店未領取營業執照。2003年7月1日至今,西林發藝店、河南ZX公司為宣傳其業務,委托河南美特廣告有限公司在《大河報》上發布廣告。
西林發藝店、河南ZX公司在經營期間,建立了客戶信息登記薄,該登記薄載明了客戶的姓名及聯系電話,發套的質量、價格及訂制、交付的時間。
2009年4月,馮某某向河南ZX公司的客戶發送短信,其中有些客戶最早于2003年就開始在西林發藝店接受服務,短信內容為:“你好,我是鄭州補發店的馮師傅,我現在自己開店了,現已正式開業,憑短信補發3.8折,護理、保養、維修一律免費,并推出09最新產品[隱形發]效果自然更逼真。請認準(馮師傅補發機構),地址:大同路鄭州箱包城斜對面白色樓后院,詳細咨詢可撥打馮師傅電話。”2009年5月,接到馮某某短信的部分客戶向河南ZX公司投訴,認為河南ZX公司泄露其隱私要求賠償,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
另查明:河南ZX公司提交的員工管理手冊沒有制作時間及員工簽名。
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此類信息是權利人通過自己保密或者要求他人保密的方式而獲得法律保護。河南ZX公司主張其“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河南ZX公司對此應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證明該“客戶名單”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本案中,河南ZX公司所主張的商業秘密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其客戶名單,西林發藝店自2003年就開始建立客戶信息登記薄,接到馮某某短信的客戶有的最早于2003年就開始在西林發藝店接受服務,馮某某為西林發藝店的補發技師,在工作中不可避免的會接觸到客戶的信息。河南ZX公司提交該公司的員工管理手冊以證明對其“客戶名單”采取了保密措施,但該員工管理手冊沒有制作時間,也沒有馮某某及其他員工的簽名,不能證明西林發藝店及河南ZX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對其“客戶名單”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綜上,河南ZX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自身的“客戶名單”處于秘密狀態,應當依法獲得商業秘密的保護。因此,河南ZX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馮某某停止侵犯其商業秘密、賠償損失及賠禮道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河南ZX公司的訴訟請求。
河南ZX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河南ZX公司沒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進而認定該客戶名單不能構成商業秘密,這是認定事實錯誤。河南ZX公司對客戶名單采取了告知員工保密事項、限定知悉人員范圍的保密措施,足以認定已經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客戶名單處于保密狀態。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并由馮某某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馮某某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在庭審中口頭答辯稱:馮某某發送短信的客戶不是依據河南ZX公司的客戶登記本,而是依據自己日常工作積累,且該公司的客戶登記本內容也是其他公司的,該登記本并未保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所查明事實相同。
法院認為: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涉及的顧客登記本,記載有顧客名稱、聯系方式、補發規格、補發周期和具體要求等內容,體現了作為提供商業服務的河南ZX公司對登記本顧客需求的特殊記錄,系該公司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顧客名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本案中,河南ZX公司起訴馮某某侵犯其客戶名單,對其提交作為客戶名單的顧客登記本,記載有相關顧客的具體服務要求等內容,具有作為商業秘密應具備的商業價值。但是,河南ZX公司提交的有關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公司為防止其顧客登記本信息泄露采取了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而使顧客登記本信息處于保密狀態。原審法院判決河南ZX公司請求判令馮某某停止侵犯其商業秘密、賠償損失及賠禮道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河南ZX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本案中,被上訴人馮某某利用其日常積累的工作經驗自主創業,創立了與上訴人ZX公司經營性質相當的企業。對于ZX公司以馮某某侵犯了自己的客戶名單為由提起的商業秘密侵權訴訟,由于ZX公司始終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而被法院予以駁回。在人才流動如此頻繁的今天,妥善的處理好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與員工的自由流動的厲害關系,已經成為當今經濟社會最為常見的現象之一。該如何平衡兩者的利害關系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提到:“妥善處理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涉密者競業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維護勞動者正常就業、創業合法權利”。可見,對于員工離開原用人單位進行自主擇業或創業的,我國法律給予了適當的保護。一般認為,職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除屬于單位的商業秘密的情形外,已經構成勞動者自身人格的一部分,員工離職后,有自主擇業的自由。
但作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掌握者,員工的離職或多或少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威脅。對此,原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對于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的流動,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商業秘密的侵犯。該法第八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離開本單位時,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該人員重申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并可以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可見,對于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重要人員的流動,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企業商業秘密的侵犯:
(1)重申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對于在職期間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的,企業可以在勞動者離職前補簽《離職承諾書》,約定勞動者在離職后應當保守已經知悉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得隨意泄露或非法使用。
(2)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離職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一段時間內(一般在兩年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企業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和業務。凡有這種約定的,單位應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否則,競業禁止義務對于員工不產生法律效力。
可見,員工離職后,依然具有保守原單位商業秘密的法定義務,在其進行再次擇業或者自主創業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不能泄露或者使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否則,用人單位有權向其主張違約或者侵權責任。
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企業對自身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有商業秘密權,但并不能限制員工在憑借自身經驗的基礎上進行自主擇業和自由創業,因此,對于掌握商業秘密的重要員工,企業應當在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離開本單位時,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該人員重申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并可以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
用人單位在科技人員或有關人員調入本單位時,應當主動了解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并自覺尊重上述協議。明知該人員承擔原單位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義務,并以獲取有關技術秘密為目的故意聘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日常工作積累的經驗在日后工作中可否使用?
商業秘密,通常包括企業的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信息。對于員工的個人經驗,由于企業對這部分信息無法控制,因而也就不能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相反,我國法律已經做出確認,“員工因日常工作積累的經驗”已經成為員工本身人格權的一部分。因此,當員工離職時,企業不能阻止員工在今后的工作中對于這部分經驗的合理使用。
本案中,法院認為,馮某某得以依據自己的日常工作經驗自主創業,對于ZX公司主張的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2、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認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1998年),“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的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存在商業秘密,即為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一般來說,企業可以從軟件管理和硬件設備兩方面來采取相應措施。所謂軟件管理,即通過企業規章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等協議,對員工應當保守秘密的范圍、期限、補償金及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硬件措施則是通過物理隔離、人員監管、分層次審批等當時阻止非涉密員工及外來人員進入涉密區域等,將涉密區域與公共區域隔離開來。
本案中,對于ZX公司主張并提交的作為客戶名單的顧客登記本,由于其并未提交公司為保護企業的客戶名單而采取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法院對于ZX公司提出的該客戶名單為企業商業秘密的主張不予支持。
3、 “員工管理手冊”能否證明企業采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
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員工管理手冊》中的保密約定作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拘束力,應當以告知勞動者為前提,即企業應當保證勞動者真正領取或閱讀過該手冊。對此,用人單位可以制定一份簽收記錄,明確記明勞動者簽收《員工手冊》的簽收時間、簽收的版本數。
本案中,河南ZX公司提交該公司的員工管理手冊以證明對其“客戶名單”采取了保密措施,但該員工管理手冊沒有制作時間,也沒有馮某某及其他員工的簽名,故法院對西林發藝店及河南ZX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對其“客戶名單”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1、《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七、單位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后一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凡有這種約定的,單位應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八、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離開本單位時,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該人員重申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并可以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
九、科技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原單位后,利用在原單位掌握或接觸的由原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在實施或者使用時利用了原單位所擁有的,且其本人開發的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的,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
第九條 職工離職后,利用其任職時掌握和接觸的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并在此基礎上做出新的技術成果或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離職員工實施或者使用其在原單位商業秘密基礎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時,如需同時利用原單位商業秘密的,應征得原單位同意,并支付相應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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