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10671次
商業秘密訴訟中的保密問題 ——寧波市江東SF鋼塑管制造廠與北京市WL律師事務所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案件要旨
商業秘密的價值主要因其秘密性得以體現。在商業秘密的審判過程中,權利人可以采取以下保護措施保護商業秘密的泄露:申請案件不公開審理;申請不公開質證;要求訴訟參與人,尤其是對方當事人,簽訂書面保密承諾,承諾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結束后不得將涉密信息泄露給第三人;審判結束后,對法院的審判文書的書寫以及相關證據及材料的歸檔進行監督,以防泄露。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至2009年1月,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孟永玲、劉家杰等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進行了審理。作為被害人,上訴人寧波市江東SF鋼塑管制造廠(以下簡稱寧波SF廠)向司法機關提交了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鋼塑復合管材制造設備圖紙所包含的鋼塑復合主機與集管式裝管車連接處”的技術信息材料,包括“中心進氣管孔排列,兩側下排氣”圖紙和“兩個空氣管用絲口快接方式切換連接并與固定板式形成進氣排氣雙回路邊一體”圖紙,并指出上述技術信息材料系該廠的商業秘密。
在上述案件進行中,北京市澍鏵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并從司法機關復制了“中心進氣管孔排列,兩側下排氣”圖紙和“兩個空氣管用絲口快接方式切換連接并與固定板式形成進氣排氣雙回路邊一體”圖紙,提交給北京九洲世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等多家司法鑒定機構,委托上述機構對寧波SF廠舉證的上述商業秘密是否成立進行鑒定。北京九洲世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等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出具了《鑒定報告書》。北京市澍鏵律師事務所指派的辯護人將上述報告書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
在上述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中認為,“中心進氣管孔排列,兩側下排氣”圖紙和“兩個空氣管用絲口快接方式切換連接并與固定板式形成進氣排氣雙回路邊一體”圖紙中記載的技術信息均屬于已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
司法機關亦委托浙江省科技咨詢中心和北京國威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技術鑒定,其結論認為“鋼塑復合管材制造設備圖紙所包含的鋼塑復合主機與集管式裝管車連接處”的技術信息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
北京市澍鏵律師事務所于2009年6月更名為WL律師所。
法院審理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行為系由原北京市澍鏵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實施,其行為系履行職務的行為,行為后果由原北京市澍鏵律師事務所承擔。鑒于原北京市澍鏵律師事務所已更名為WL律師所,故WL律師所對原北京市澍鏵律師事務所的上述行為承擔責任。
寧波SF廠指控WL律師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其商業秘密,并向他人披露,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精神看,它所調整的是具有同業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糾紛。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體也是經營者。但是,WL律師所與寧波SF廠之間并不存在同業競爭關系,WL律師所指派的律師所實施的復制涉案材料并提供給司法鑒定機構委托鑒定的行為目的是為了向法庭提供證據,而不是為了與寧波SF廠進行同業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所采取的手段是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取他人商業秘密,以及披露以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從WL律師所指派的律師所實施的具體行為看,查閱并復制卷宗材料是法律賦予辯護人的一項權利,其獲取上述材料的方式正當、合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人還有權為被告人搜集證據,并向法庭舉證,以免除或減輕被告人的罪責。侵犯商業秘密罪成立的前提是商業秘密權利成立,而WL律師所指派的律師為反駁該前提,將寧波SF廠提交的材料提交給有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以委托鑒定的方式論證商業秘密權利是否成立,該行為系其履行辯護人的職責,是合法的。所謂披露,系指對外發表、公布。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所指的披露還要求披露人具有主觀惡意。而WL律師所指派的律師是為了維護其委托人的合法權利,向特定主體提供鑒定材料,顯然不具有主觀惡意,也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披露行為。綜上,寧波SF廠對WL律師所提出的指控不成立,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寧波SF廠的全部訴訟請求。
寧波SF廠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原審全部訴訟請求。其上訴理由為:WL律師所將涉及我廠商業秘密的圖紙單方委托鑒定的行為是違法的;我廠并未主張過WL律師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亦未主張過WL律師所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廠主張的是WL律師所擅自向多個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披露我廠商業秘密的行為是一種違法侵權行為,故原審判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是錯誤的。
在法院審理中,寧波SF廠稱WL律師所在孟永玲、劉家杰等人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辯護過程中,從司法機關復制的寧波SF廠圖紙上標有“商業機密,注意保密”文字。WL律師所對寧波SF廠的上述陳述表示認可。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WL律師所工作人員在孟永玲、劉家杰等人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辯護過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向多個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披露寧波SF廠商業秘密的行為,是否侵害了該廠的商業秘密,進而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寧波SF廠的原審訴訟請求及上訴請求均圍繞此焦點,故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寧波SF廠關于原審法院不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上訴理由,缺乏相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所采取的手段是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取他人商業秘密,以及披露以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從本案訴爭的WL律師所指派的律師實施的具體行為看,查閱并復制卷宗材料是法律賦予辯護人的一項權利,其獲取上述材料的方式正當、合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人有權為被告人搜集證據,并向法庭舉證,以免除或減輕被告人的罪責。侵犯商業秘密罪成立的前提是商業秘密成立,而WL律師所指派的律師為反駁該前提,將寧波SF廠提交的材料提交給有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以委托鑒定的方式論證商業秘密是否成立,該行為系其履行辯護人的職責,是合法的。所謂披露,指對外發表、公布,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所指的披露還要求披露人具有主觀惡意,而WL律師所指派的律師是為了維護其委托人的合法權利,向特定主體提供鑒定材料,顯然不具有主觀惡意,也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披露行為。WL律師所的涉案行為并未侵犯寧波SF廠的商業秘密,寧波SF廠關于WL律師所侵犯其商業秘密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本案中,對于寧波SF廠主張WL律師所在辦理孟永玲、劉家杰等人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辯護過程中,將商業秘密擅自向多個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披露,從而導致其商業秘密在訴訟過程中遭到進一步侵犯的訴訟主張,法院認為,WL律師所并未違反商業秘密案件的正常程序規定,將涉案秘密材料交給有資質機構的特定鑒定主體,是出于調查案件的需要,并未造成對涉案信息的“二次泄密”。商業秘密的價值主要因其秘密性而得以體現。面對司法上的公開程序,權利人又該如何進行商業秘密的保護呢?
1、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對案件不公開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梢,對于涉密案件的“不公開審理申請”,本身就是法律賦予當事人保護秘密信息的一種合法權利。申請商業秘密案件的不公開審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業秘密被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曉,從而保障商業信息的秘密性。
2、分層次、有技巧的進行質證。質證是當事人對對方提出的證據的質疑,其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公開質證正是保證質證結果公平、公證的前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在審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舉證、質證時,如何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基礎上,確保質證結果的公正合理性性,則成為權利人應當重點考慮的問題。
對此,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考慮通過以下方式進行保密:首先,根據權利人擁有的商業秘密的等級程度及其所指控的被訴侵權人獲知其商業秘密內容的程度,可要求權利人分階段、分層次舉證;對于已被被訴侵權人獲知的商業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程度較低的內容先舉證,對于尚未被披露、尚未被被訴侵權人掌握或完全掌握、關鍵性的商業秘密可權要求向合議庭舉證,對于經濟價值很高的商業秘密證據,不進行當事人之間的直接質證,而要求被訴侵權人做出是否合法獲取的舉證抗辯;對于需要技術鑒定的重大商業秘密,如化學配方等,人民法院在委托鑒定時,應要求鑒定機構嚴格選定鑒定人員,明確保密責任。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文書,只交給委托鑒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向當事人泄露。鑒定文件的質證,僅告知當事人鑒定結論,不向各方宣讀他們的對比材料等具體內容,當事人如有相反意見,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3、要求所有訴訟參與人,尤其是對方當事人,簽訂書面保密承諾,承諾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結束后不得將涉密信息泄露給第三人。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可能涉及商業秘密且要求保密的證據,應當在權利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內組織質證。但質證前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應作書面的保密承諾。對于權利人出示的涉密信息,當事人對對方證據可以摘抄,但是不能復印,且應當同時作出書面的保密承諾。
4、,對于法院做出的判決書,商業秘密權利人也有權進行監督,防止法院不經意間將商業秘密的相關信息寫入判決書。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不應在裁判文書中載明,但商業秘密的名稱應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并在附件中列出或者界定收到侵犯的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和內容。但判決時,商業秘密已公開的除外。” 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審理終結后,有關涉及商業秘密內容的所有證據及材料,一律裝訂入副卷(保密卷)進行保密歸檔。
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在商業秘密審理過程中,合理、恰當的舉證是訴訟正常進行的基礎,也是權利人在訴訟中取勝的前提。對于商業秘密權利人來說,切不可因為忌諱商業秘密的“二次泄密”,而在舉證或者質證過程中過度保留,從而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對此,權利人可以合理的運用不公開審理、有技巧的質證,以及要求訴訟參與人以及法院履行保密義務的基礎上,真正實現對其權利的有效保護。
法條鏈接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審判案件應當公開進行。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
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審理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規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權利。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準許。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八條 對商業秘密侵權案件舉證、質證時的保密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5、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 對當事人提交的可能涉及商業秘密且要求保密的證據,應當在權利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內組織質證。但質證前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應作書面的保密承諾。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