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7522次
商業秘密可否由兩個或以上的權利人共同享有 ——浙江WF企業集團制藥有限公司與浙江ZL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案件要旨
在企業委托他人或其他企業或者科研機構開發技術成果,或者合作開發技術成果時,開發人可以就技術成果的最終歸屬做出約定。如各方當事人均未對技術成果的權屬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明確約定該技術成果由各方當事人共有的,則各方當事人對于該技術成果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即各方當事人共同享有該技術秘密成果。
基本案情
“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與藥用研究”科技項目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科技攻關項目,該項目承擔單位為原杭州大學生物系、浙江省中藥研究所,參加單位為浙江WF集團制藥廠(上訴人浙江WF企業集團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WF公司)的前身,以下簡稱WF制藥廠)。三單位依據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1990年5月下達的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緊密合作至1991年取得了初步科技成果,此后,杭州大學生物系、WF制藥廠又對該項目進行了進一步研究和開發。
1993年4月22日,杭州亨達生物技術公司(以下簡稱亨達公司,系原杭州大學校辦企業)、原杭州大學生物系、浙江省中藥研究所制藥廠(后改名為浙江WF集團制藥廠)簽訂《關于聯合生產烏靈菌粉協議書》,約定:烏靈參的菌種和深層發酵技術生產菌粉的工藝是原杭州大學生物系課題組多年研究的科研成果,為加快科技成果轉換生產力,開發烏靈參保健食品,三方達成如下協議:烏靈參的科研成果(包括菌種、工藝、報批產品的技術資料)屬原杭州大學生物系烏靈參課題組所有,該科技成果由亨達公司生產、開發成商品“護靈神”,WF制藥廠享有烏靈參發酵生產菌粉的權利。
1995年7月,杭州大學獨資開辦了杭州大學莫干山高新產業發展總公司。同年10月,杭州大學莫干山高新產業發展總公司以烏靈參菌種生產工藝作為無形資產出資與浙江湖州北湖集團公司、德清縣武康企業發展公司合資設立了浙江ZL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浙江ZL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L公司)的前身),開發生產烏靈參菌粉為主要原料的藥品和保健品。1998年4月,該公司取得生產烏靈參菌粉新藥證書。
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于2003年8月14日出具的《關于“8801(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與藥用研究”項目協調意見的紀要》載明:1993年8月14日,由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召集原杭州大學、浙江省中藥研究所,蕭山藥用微生物廠有關領導和科技人員,對三家合作承擔省科委“8801(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與藥用研究”項目進行協調并約定:該項目原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指1988-1991年執行903145-001合同文本所列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范圍,下同),三家均可分享,包括對技術資料、數據、檢測結果的應用和利用。三家均可以原來合作研究階段成果為出發點,各自再研究和再開發的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歸各再開發單位享有。三、三家各負有對原合作中取得的技術成果保密的義務。
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于2003年8月14日形成的《關于烏靈參項目協調意見的紀要》(手寫稿)內容與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于2003年8月14日出具的《關于“8801(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與藥用研究”項目協調意見的紀要》一致,在該紀要中協調會三方領導簽字處,僅有蕭山藥用微生物廠負責人簽字蓋章,原杭州大學、浙江省中藥研究所均未簽字或蓋章。對此,WF公司稱:該手寫稿紀要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印制三份分別寄給協調會三方,上述紀要稿是蕭山藥用微生物廠所收到回寄給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的那一份。ZL公司否認原杭州大學等單位在該紀要上簽字或蓋章,也否認曾收到過手寫的紀要稿。
2000年5月23日,浙江WF集團制藥廠以浙江大學、杭州亨達生物技術公司違反1993年4月22日簽訂的《關于聯合生產烏靈菌粉協議》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浙江大學、杭州亨達生物技術公司賠償損失。該案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做出判決:原杭州大學生物系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科技合同中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及藥用研究項目的承擔單位,也是取得烏靈參科技成果的所在機構,該科技成果現屬原杭州大學。
法庭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WF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包含在訴爭的“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和藥用研究項目”科技成果中,現WF公司以“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和藥用研究項目”科技成果權利人身份提起本案訴訟,首先應證明其確屬該項科技成果的權利人。對于WF公司是否是“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和藥用研究項目”科研成果權利人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分別舉出了相反的證據。根據雙方提供的整體來看,ZL公司提供的證據之證明力要高于WF公司提供的證據之證明力,即WF公司提供的有效證據尚無法證明其系訴爭的“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及藥用研究項目”科技成果權利人之一,WF公司自然無權以該科技成果權利人的身份主張權利、提起訴訟。WF公司對本案的起訴因主體資格不適格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應予駁回。原審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裁定:駁回浙江WF企業集團制藥有限公司的起訴。
宣判后,WF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一、一審裁定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浙經終字第576號民事判決理解錯誤。1. 一審裁定片面理解了上述判決中“該科技成果現屬杭州大學”的表述,而沒有通篇考慮,理解這句話的真實含義。上述表述是相對于在項目合同書上簽字的杭大生物系而言的。杭州大學雖未在項目合同書上蓋章,但其是杭大生物系所屬的法人單位,理應擁有杭大生物系所享有的權利并承擔其義務。2.由于當事人均未提出科技成果的歸屬問題,高院判決不可能判非所請。3.在當事人之一的浙江省中藥研究所未參加訴訟的情況下,高院不可能把三方共有的“烏靈參科研成果”判給杭州大學。二、一審裁定認為WF公司無法證明其為“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與藥用研究”科技成果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雖然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8801(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與藥用研究”項目協調意見的紀要》的基礎性材料(即三方分別蓋章確認的原始材料)遺失,但這一事實完全可以通過當年參與協調的三方當事人和協調人那里得到證實。首先,當事人之一的杭州大學在其答辯狀和申訴狀中明確烏靈參科研成果是三方共有,而不是其專有。其次,當事人之一的浙江省中藥研究所確認上述紀要內容的真實有效性。再次,上述紀要的組織者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以及具體經辦人,證明紀要是根據三方確認的結果出具的。三、ZL公司存在惡意利用“烏靈參科研成果”申報新藥,侵害共有的技術秘密“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新藥“烏靈膠囊”和其原料藥“烏靈菌粉”存在利用“烏靈參科研成果”的事實,ZL公司明知杭州大學對三方共有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而惡意利用。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WF公司是否為包含在“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與藥用研究”項目科技成果中的技術秘密權利人,其在本案中是否是適格的原告。WF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技術秘密包含在訴爭的“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和藥用研究”項目科技成果中,而該項目的承擔單位為原杭州大學生物系、浙江省中藥研究所,參加單位為WF公司。對于這種合作開發完成的科技成果的歸屬,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加以約定。1993年4月22日,WF公司與亨達公司、原杭州大學生物系簽訂的《關于聯合生產烏靈菌粉協議書》,約定:烏靈參的菌種和深層發酵技術生產菌粉的工藝是原杭州大學生物系課題組多年研究的科研成果,烏靈參的科研成果(包括菌種、工藝、報批產品的技術資料)屬原杭州大學生物系烏靈參課題組所有,該科技成果由亨達公司生產、開發成商品“護靈神”,WF公司享有烏靈參發酵生產菌粉的權利。法院認為,WF公司在該協議上簽字蓋章確認了烏靈參的科研成果(包括菌種、工藝、報批產品的技術資料)屬原杭州大學生物系烏靈參課題組所有,并依據該協議在法院(2000)浙經終字第576號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中起訴杭州大學、亨達公司違約,法院(2000)浙經終字第576號民事判決已確認該協議合法、有效,并認定原杭州大學生物系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科技合同中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及藥用研究項目的承擔單位,也是取得烏靈參科技成果的所在機構,該科技成果現屬原杭州大學。WF公司在該協議上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其主張在浙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8801(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與藥用研究”項目協調意見的紀要》中已約定涉案科技成果為三方共有,但至今缺乏證明杭州大學已簽字蓋章確認的證據,因此WF公司在本案中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系訴爭的“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及藥用研究項目”科技成果權利人,WF公司無權以該科技成果權利人的身份主張權利、提起訴訟。WF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審裁定并無不當。法院依法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專家點評
本案中,WF公司主張涉案“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與藥用研究”科技項目為其與亨達公司、原杭州大學生物系開發而成,因此,涉案商業秘密的所有權應當為三方共有。我們知道,商業秘密是權利人的一項法定權利,不像專利權一樣具有專屬性,可以由多個主體分別享有。那么,對于同一個商業秘密來說,能否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權利人共同享有呢?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可見,在企業委托他人或其他企業或者研機構開發技術成果,或者由上述主體合作開發技術成果時,企業可以與上述主體就技術成果的最終歸屬做出約定,將技術成果歸屬于某一方享有;如各方當事人均未對技術成果的權屬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明確約定該技術成果由各方當事人共有的,則各方當事人對于該技術成果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即各方當事人對該技術成果形成共有關系。
在本案中,由于WF公司與亨達公司、原杭州大學生物系在1993年4月22日簽訂的《關于聯合生產烏靈菌粉協議書》已經做出明確約定:烏靈參的菌種和深層發酵技術生產菌粉的工藝是原杭州大學生物系課題組多年研究的科研成果,烏靈參的科研成果(包括菌種、工藝、報批產品的技術資料)屬原杭州大學生物系烏靈參課題組所有,該科技成果由亨達公司生產、開發成商品“護靈神”,WF公司享有烏靈參發酵生產菌粉的權利。可見,早在1993年,三方就已經通過“聯合生產協議書”的方式,對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及藥用研究項目的權屬做出了明確約定,即涉案技術應當為原杭州大學生物系所有。因此,WF公司無權以該科技成果權利人的身份主張權利、提起訴訟。
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在技術秘密等的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過程中,商業秘密的權屬應當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以及合作開發人共同約定,也可以約定由一方或者他方享有相關技術信息的所有權。為避免日后因商業秘密的權屬問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合作各方對相關技術秘密的權屬達成合意的,注意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確認下來,并以各方簽字并蓋章為準。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合同沒有簽字蓋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某一事物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訂立、成立、有效以及履行、違約等各個方面的問題都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關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可見,簽字或蓋章是合同是否成立,即當事人是否達成合意的必要條件,當然,在合同簽字蓋章前,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且對方當事人接受的,可以認定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在WF公司提供的2003年8月14日形成的《關于烏靈參項目協調意見的紀要》(手寫稿)中,由于僅有蕭山藥用微生物廠負責人簽字蓋章,原杭州大學、浙江省中藥研究所均未簽字或蓋章。因此,法院對WF公司主張的其與杭州大學、浙江省中藥研究所已經就訴爭的“烏靈參深層發酵工藝及藥用研究項目”達成合意,WF公司有權以該科技成果權利人的身份主張權利、提起訴訟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1、《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