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7-2) / 已閱15119次
2.職工離職后,利用其任職時掌握和接觸的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新的技術成果或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
3.離職職工實施或者使用其在原單位商業秘密基礎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時,如須同時利用原單位商業秘密的,應征得原單位的同意,并支付相應的使用費。
5、《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審理指南(2010)》
2.4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審查一項商業信息是否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內容,審查該信息是否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 “價值性”、 “保密措施”要件,全部具備以上要件的,應認定構成商業秘密。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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