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13858次
侵犯商業秘密的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 ——唐某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件要旨
構成單位犯罪,應當具備兩個要件:(1)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犯罪行為;(2)違法所得應當歸單位所有。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或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或者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基本案情
江都市顯業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主要從事麥芽機械生產經營。1997年公司制定了規章制度(其中第29條對泄露機密作了規定)。2002年3月,該公司聘請被告唐某某擔任副總經理。2004年6月唐某某在接觸、熟悉了該公司技術秘密及客戶秘密后借故離職,與被告黃宣耀等人在四川省成都市成立“成都麥特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生產與江都市顯業集團有限公司完全相同的麥芽機械產品。被告唐某某離開江都市顯業集團有限公司后,多次動員江都市顯業集團有限公司原技術員徐惠峰離開原單位,利誘徐惠峰與其合作。被告徐惠峰遂于2004年6、7月間,將江都市顯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麥芽機械設備的兩套圖紙秘密竊取,并以工作需要為名,從該公司專門負責保管存儲公司所有技術圖紙的邵清處騙得存有公司技術資料的移動硬盤,私下將該移動硬盤上的技術圖紙資料秘密地拷貝到自己的移動硬盤里。同年7月底。被告徐惠峰帶著從江都市顯業集團有限公司秘密竊取的兩套圖紙和拷貝有該公司技術資料的移動硬盤借故離開該公司,到成都麥特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擔任技術部部長,被告唐某某幫助徐惠鋒報銷了拷貝有顯業公司技術資料的移動硬盤。
2005年4月,被告唐某某代表成都麥特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原江都顯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客戶新疆奇臺春蕾麥芽制造有限公司訂立了一份年產量2萬噸、總金額450萬元人民幣的麥芽機械產品生產線的購銷合同,被告徐惠峰等人完全參照從江都市顯業集團有限公司秘密竊取的兩套圖紙和移動硬盤里的圖紙資料為新疆奇臺春蕾麥芽制造有限公司設計了麥芽機械的圖紙,并交給了都江堰市新泯人造板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加工生產,將生產的產品在新疆奇臺春蕾麥芽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安裝。
另查明:2005年9月12日,國家一級科技咨詢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受江都市公安局委托,經鑒定:江都市顯業集團有限公司麥芽生產成套設備的大部分技術內容沒有被文獻公開。
2005年10月28日,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受江都市公安局的委托,經鑒定認為:成都麥特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所設計的麥芽機械圖紙與江都市顯業集團有限公司的麥芽機械圖紙基本相同。
2006年9月8日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受江都市公安局的委托,經鑒定認為:(1)江都市顯業集團有限公司制麥設備圖紙中所記載的零部件的材質、設計尺寸、公差配合、表面狀況等具體技術參數的確切組合不為公眾所知悉,應屬于非公知的技術信息;(2)江都市顯業集團有限公司制麥設備圖紙中所記載的整機的具體技術要求、具體技術特征等技術信息的確切組合不為公眾所知悉,應屬于非公知的技術信息。
2007年5月15日,北京九州世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及北京同力和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受江都市公安局的委托,經鑒定認為:顯業公司的商業秘密被侵犯的公允市場價值在鑒定評估基準日2004年6月30日的價值為人民幣273萬元,即顯業公司商業秘密的獨家許可轉讓費是273萬元。
法院審理
江都市人民法院認為:成都麥特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被告黃宣耀、唐某某、徐惠鋒作為成都麥特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告黃宣耀、唐某某、徐惠鋒為了單位(即成都麥特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的利益而非法獲取、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非法獲利歸單位所有,盡管公訴機關未指控單位犯罪,但就其性質而言三被告的行為屬于單位犯罪,應認定為單位犯罪。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法院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即被侵犯的商業秘密獨家許可轉讓費,其中獨家許可轉讓費包含了被侵犯的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直接損失45萬元。經評估,顯業公司的商業秘密被侵犯的公允市場價值在鑒定評估基準日2004年6月30日的價值為人民幣273萬元,因而成都麥特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是273萬元。案發后,被告唐某某能向公安機關自首,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黃宣耀的犯罪情節輕微,故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江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徐惠峰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唐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5萬元;被告黃宣耀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宣判后,徐惠鋒、黃宣耀不服,提起上訴。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成都麥特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已經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上訴人黃宣耀、唐某某、徐惠鋒作為成都麥特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承擔單位犯罪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發后,唐某某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黃宣耀犯罪情節輕微,可酌定從輕處罰。
對于上訴人徐惠鋒、上訴人黃宣耀的辯護人提出“江都市顯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技術不屬于商業秘密”的上訴、辯護意見,經查:上海市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出具的知識產權檢索報告和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出具的國科知鑒字[2005]49號、[2006]57號技術鑒定報告書,均證實江都市顯業集團有限公司麥芽生產成套設備的大部分技術內容沒有被文獻公開,屬于非公知技術。即顯業公司設備圖紙所記載的技術信息的確切組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屬于商業秘密。此鑒定結論是鑒定機構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其內容真實,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故此上訴、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徐惠鋒、唐某某、黃宣耀及其辯護人提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徐惠鋒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本案涉及商業秘密的技術圖紙”的意見,經查:證人邵清的證言證實2004年6、7月間徐惠峰曾以晚上加班為由,借用過其存有公司技術資料的移動硬盤。徐惠鋒也供述其去成都帶走了顯業公司部分圖紙,且唐某某、黃宣耀也均承認將徐惠鋒拷有上述圖紙的移動硬盤予以報銷,足以證實徐惠鋒采用不正當的手段竊取顯業公司商業秘密的事實,故此上訴、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唐某某、黃宣耀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沒有證據證實成都麥特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及唐某某、黃宣耀明知或應知徐惠鋒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上述設備圖紙而參照使用”的意見,經查,在上訴人徐惠鋒、唐某某的供述中以及證人唐永華的證詞中,互證了上訴人黃宣耀、唐某某明知或應知徐惠鋒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顯業公司的設備圖紙而參照使用的事實,且能證實上訴人黃宣耀明知是徐惠鋒從顯業公司竊取的圖紙,而對其進行修改、使用,在設計、修改圖紙的過程中,黃宣耀看到了圖紙下方有“顯業公司”的字樣,并有為被告徐惠鋒壯膽的言詞,證據之間能形成鎖鏈,足以證實上訴人唐某某、黃宣耀明知是顯業公司的商業秘密而進行使用,故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唐某某、徐惠鋒,上訴人黃宣耀及其辯護人都提出的“原審認定的侵犯商業秘密估價鑒定不能成立,鑒定是依據顯業集團提供的原始資料進行的,且不能依鑒定認定的獨家轉讓費273萬元作為權利人所受的損失”的上訴、辯護意見,經查:北京九州世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及北京同力和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依職權對顯業公司的商業秘密獨家許可轉讓費進行評估和鑒定,證實顯業公司的商業秘密獨家許可轉讓費是273萬元,超過了單位犯罪150萬元的起刑標準。原審庭審中,鑒定人侯宇輝、黃樹濤當庭宣讀了北京九州世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及北京同力和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報告書,并陳述了鑒定過程和鑒定的依據。此鑒定程序合法,內容真實,應當作為定案依據,故此點上訴、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本案中,雖然公訴機關并未指控麥特萊公司的單位犯罪,但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成都麥特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單位犯罪,應按照單位犯罪論處。那么,什么是商業秘密的單位犯罪?該如何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相關規定,所謂單位犯罪,是指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犯罪行為。很顯然,單位犯罪是和個人犯罪相對應的,刑法罪行中,是以個人犯罪為主要犯罪形態,因此,某項罪名是否具有單位犯罪形態,必須經法律的明文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可見,單位可以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主體。也就是說,行為人以單位本身的名義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構成單位犯罪。然而事實上,無論是單位的侵犯商業秘密罪,還是個人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都是通過自然人來實現的,那么,在具體的審判過程中,又該如何確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呢?
根據《解釋》對單位對犯罪的定義,所謂單位犯罪,是指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犯罪行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可見,在起訴侵權人的商業秘密罪時,應當注意將商業秘密的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加以區分,商業秘密的單位犯罪,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構成要件:(1)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犯罪行為;(2)違法所得應當歸單位所有,而不是歸實施犯罪行為的個人所有。
因此,在本案中,雖然公訴機關并沒有指控麥特萊公司的單位犯罪行為,但是麥特萊公司通過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已經構成了單位犯罪,應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于被告黃宣耀、唐某某、徐惠鋒,其為了單位的利益而非法獲取、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非法獲利歸單位所有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顯業公司商業秘密的侵犯,其作為麥特萊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商業秘密權利人在起訴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時,應當將商業秘密罪的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區分開來,從商業秘密罪的舉證責任以及最終的賠償能力角度來講,這既有可能,也有必要。一般來說,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或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或者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都只能作為侵權人的個人犯罪,而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單位犯罪的立案標準?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可見,單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以對權利人造成150萬元的損失,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案標準。
本案中,經北京九州世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及北京同力和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依職權對顯業公司的商業秘密獨家許可轉讓費進行評估和鑒定,證實顯業公司的商業秘密獨家許可轉讓費是273萬元,超過了單位犯罪150萬元的起刑標準。因此,法院對成都麥特萊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的侵犯商業秘密罪予以認定。
法條鏈接
1、《刑法》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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