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8724次
商業秘密案件中的證據保全 ——北京BR思達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等與北京HS影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及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案件要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業秘密權利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保全申請書應當符合形式要求,同時,在申請時,申請人應當向法院提交必要的相關證據。
基本案情
1996年8月,被上訴人HS影捷公司成立。2005年10月10日,HS影捷公司分別與許英哲和鄭楠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許英哲的工作部門為業務Ⅱ部、鄭楠工作部門為研發部,崗位工種均為部門經理,合同期限均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上述兩份合同第五條對乙方的保密義務和禁止兼職義務做了規定。2007年初,HS影捷公司任命鄭楠為技術總監,負責技術開發工作。
2007年1月18日,上訴人BR思達公司成立,鄭楠為BR思達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為執行董事,許英哲擔任監事。
2007年2月9日,鄭楠代表BR思達公司與北京市宣武區房屋土地登記發證事務所簽訂軟件開發合同,約定北京市宣武區房屋土地登記發證事務所委托BR思達公司為其開發房屋權屬檔案數字化檢索管理系統軟件,軟件開發總費用為8萬元。BR思達公司認為履行上述合同的實際利潤為6 100元。HS影捷公司對于BR思達公司陳述的上述利潤額不予認可。
2007年4月5日,許英哲向HS影捷公司遞交辭職報告。
2007年4月10日,許英哲代表BR思達公司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北京市通州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簽訂服務合同,項目名稱為北京市通州區建設委員會房屋抵押檔案掃描錄入服務總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原有庫存和即將產生的房屋抵押檔案以外包加工的方式與乙方合作,將房屋抵押檔案進行整理歸檔、圖像掃描、數據錄入,形成電子檔案以及建立信息化檔案管理系統。
2007年4月16日,鄭楠向HS影捷公司遞交辭呈。
審理中,HS影捷公司還提交了許英哲工作交接電子文件光盤目錄打印件,目錄中包括涉及“通州區建委項目跟蹤情況”的2006年業務周報9.4.ppt周工作報告、2007年3月26日周工作報告,涉及“宣武區建委項目情況”的2007年業務周報1.29.ppt、2.5.ppt、3.20.ppt周工作報告。HS影捷公司還提交了相關業務周報的打印件。但上述光盤目錄和業務周報打印件上均無許英哲簽字確認,BR思達公司、鄭楠、許英哲均不認可其真實性。
2007年5月14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證處應HS影捷公司申請,對BR思達公司網站相關內容進行了證據保全,其上記載:BR思達公司是專業從事房產檔案數字化管理技術研究、設計、開發并提供大批量數字化加工服務的高新技術企業;幾年來,BR思達憑借扎實的應用開發實力、豐富的IT服務經營、細膩的市場營銷網絡取得了驕人的業績和長足的發展;4月10日,BR思達公司與北京市通州區建設委員會簽署房屋抵押檔案數字化加工管理外包服務項目;2007年4月,宣武區房屋發證事務所委托數字房產行業專業公司-BR思達公司開發本系統內的房屋權屬檔案數字化管理系統,在提前約定周期一個月的時間內,就向用戶提交了開發成果,通過用戶的試用和驗收,完全達到預期目標。
法院審理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現有證據條件下無法確定北京市宣武區房屋土地登記發證事務所與該區“房管局”、“國土局”和“建設委員會”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有關北京市宣武區房屋土地登記發證事務所的經營信息屬于HS影捷公司的商業秘密。關于BR思達公司與北京市通州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所簽訂的合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通州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的相關的經營信息包含在上述屬于HS影捷公司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中。許英哲違反其與HS影捷公司的保密約定,向BR思達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HS影捷公司商業秘密;BR思達公司明知許英哲向其披露的相關經營信息屬于HS影捷公司的商業秘密,而仍不當地使用上述經營信息謀求與相關客戶—通州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建立業務關系,并最終簽訂商業服務合同,賺取商業利潤。許英哲和BR思達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HS影捷公司的商業秘密,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害和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鑒于鄭楠在HS影捷公司擔任研發部部門經理和技術總監職務,并不當然地知悉作為HS影捷公司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HS影捷公司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鄭楠本人知悉上述客戶名單并向BR思達公司進行了不當披露。因此,HS影捷公司提出鄭楠在上述合同中與BR思達公司和許英哲共同侵犯了其商業秘密的主張,沒有事實根據,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北京BR思達數字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許英哲停止侵犯原告北京HS影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北京HS影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三十萬元。
BR思達公司、許英哲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法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包括“通州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在內的涉案客戶名單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現有證據能否證明兩上訴人存在涉案侵權行為?
在本案中,許英哲書面確認包括“通州區房地產交易中心”信息在內的多達三十頁的打印件為HS影捷公司的業務客戶名單,因此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單位系其客戶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應當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鑒于涉案客戶名單所載明的信息并非相關領域人員容易普遍知悉和獲得的,使用這些經營信息能夠為HS影捷公司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從而獲得市場競爭中的比較優勢,且HS影捷公司與許英哲之間存在保密約定,明確了包括客戶名單在內的商業秘密范圍以及員工在職和離職時應當承擔的保密責任,因此包括“通州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在內的涉案客戶名單屬于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中的經營信息。上訴人主張可以通過公開途徑獲得涉案單位信息,相關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許英哲在未從HS影捷公司離職期間即代表BR思達公司與北京市通州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簽訂涉案合同,其違反與HS影捷公司的保密約定,向BR思達公司披露涉案商業秘密,而BR思達公司明知上述情況而仍不當使用上述商業秘密并從中獲取商業利益,兩上訴人的行為已經侵犯了HS影捷公司的商業秘密,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兩上訴人提出“通州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系許英哲個人發展的客戶,不屬于商業秘密保護范圍,被上訴人未能充分證明其與該單位簽訂涉案合同侵犯了涉案商業秘密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兩上訴人提出“通州建委”系許英哲個人發展客戶的主張,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部分已經予以確認,鑒于本案涉及的相關合同主體為北京市通州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兩上訴人的前述主張與爭議焦點問題無關,因此不影響本案的最終處理結果。
關于賠償數額,一審法院綜合參考商業秘密的性質、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因涉案侵權行為給BR思達公司帶來的競爭優勢以及HS影捷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法院對此予以維持。對于上訴人提出其因涉案行為僅獲利4 070元、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缺乏依據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BR思達公司和上訴人許英哲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本案中,為了證明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HS影捷公司申請法院對BR思達公司網站進行了證據保全。所謂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向人民法院對相關證據予以調查收集或固定保存的行為。由于商業秘密證據的無形性和易失性,在知識產權案件中,法院的證據保全就顯得相當重要。那么,在商業秘密案件中,是否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申請證據保全?是否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梢姡C據保全一般是在當事人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時所采取的保全措施。至于證據保全的具體程序,我國法律并未進行明確規定,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梢姡C據保全申請書是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加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的重要內容。那么,當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證據保全申請時,需要注意哪些什么內容呢?
首先,應當由適格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商業秘密案件中有權申請證據保全的申請人,是指商業秘密權利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具體包括商業秘密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含獨占事實許可人、排他事實許可人)、知識產權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其中,獨占事實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提出申請。
其次,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保全申請書應當符合形式要求。參照《最高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一般法院均要求當事人遞交的證據保全申請書載明以下內容:(1)請人、被申請人及基本情況;(2)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事項、范圍、地點;(3)申請的理由,如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再次,在申請中,申請人應當向法院提交必要的相關證據。申請人需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既包括證明請求保護的涉案權利處于有效、穩定狀態的證據,還應包括證明被申請人或被告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證據的充分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對案件的訴訟結果將起到決定性作用,因此,在商業秘密案件中,權利人收集證據,則成為案件準備的重要環節,權利人尤其要懂得運用法院、公證機關、司法鑒定部門的力量,對其證據進行搜集和固定。
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取相關證據:(1)權利人自行搜集或者委托律師取證;(2)通過公證機關取證;(3)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查處;(4)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或者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5)通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損害賠償的認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法院綜合參考商業秘密的性質、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因涉案侵權行為給BR思達公司帶來的競爭優勢以及HS影捷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叁拾萬元。
法條鏈接
1、《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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