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自贊 ]——(2014-7-10) / 已閱11629次
3、管理者處于對其他主體控制地位,應屬于強勢主體;消費者、經營者之間相互關系的分析也見上述1。
4、經濟法主體類型化:調制主體處于控制地位,是強勢主體;調制受體則為弱勢主體。
傳統的經濟法主體理論,具有明顯的缺陷。依照上述傳統經濟法主體理論,勞動者是哪類主體,自然環境又是哪類主體呢?面對這些問題,它們都無法做出滿意的回答。強、弱勢主體理論告訴我們:勞動者為了生計去用人單位工作,受其他經濟法主體控制,是弱勢主體;同理,自然環境最易受企業等其他經濟法主體的侵害,因此屬于典型的弱勢主體。由此看來,強、弱勢主體理論能更清晰地表征經濟法主體的本質。
(三)經濟法的歷史使命:對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限制與保護
民法的力有不逮表明,民法在一些領域已經失去調整的作用,過度調整只會引發社會動蕩與經濟衰退。因此,對這些領域進行調整的責任當仁不讓地落在了經濟法身上,成為經濟法的歷史使命。在市場經濟中,經濟活動分布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和難以發揮作用這兩個領域,經濟法對這兩個領域的強、弱勢主體予以限制與保護。
1、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領域的限制與保護
市場機制的核心是競爭,競爭使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要保持競爭,就必須要保持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不平等性,形成競爭態勢,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經濟法最忌諱的是將強、弱勢主體調整為絕對平等的主體,干好干壞都一樣,使經濟法主體怠于競爭,失去競爭動力,以前實行的計劃經濟就是明證。
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領域,經濟法對強、弱勢主體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一方面,使這些主體繼續保持不平等地位,保持競爭態勢,激發它們的競爭動力。另一方面,促使這些主體成為自由主體,促進資源的自由流動,使資源得到優化配置,提高經濟效益。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同等限制與保護,既承認了主體不平等的本質,又揭示了同等調整的實質是使專制主體轉化為自由主體。民法的主體平等,實際上是對強、弱勢主體進行同等的限制與保護,是經濟法對強、弱勢主體進行限制與保護的一種方式而已。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領域,民法的主體平等與經濟法的同等限制與保護的實際效果雖然一樣。但是,民法掩蓋了經濟活動主體不平等的實質,是表象認識;而經濟法則洞悉經濟活動主體的實質。
2、在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領域的限制與保護
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領域包括市場失靈領域和不宜發揮市場機制領域。
市場失靈體現在市場的不完全、市場的不普遍、信息不對稱、外部性問題、公共產品、分配不公平、宏觀經濟不穩定[8]幾個方面。這些失靈的共同點是經濟法強、弱勢主體脫離了市場運行的軌道,市場機制不起作用或起負作用。經濟法的任務是,對強勢主體進行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使它們重新回到市場機制的軌道上來。例如,對于分配不公,經濟法利用稅收等杠桿對強勢主體(高收入行業、有收入行業等)進行限制,對弱勢主體(普通勞動者、失業人員等)予以保護,即進行收入的二次分配。對于信息不對稱,經濟法對信息占有的強勢主體進行限制,賦予更多的義務;對弱勢主體進行保護,給予更多的權利。對于公共產品,由于其他經濟法主體普遍存在“搭便車”的心態而成為弱勢主體,這時,國家需要承擔起對它予以保護這一責任。
不宜發揮市場機制領域,是指市場機制可以在這些領域起作用,但是由于其稀缺性、道德性等原因而不宜利用市場機制的經濟活動領域。政府的權力、道德產品(誠信、個人聲譽、職業道德、行業道德等)、人體器官、血液制品、古文物、古代動植物資源、稀有資源、教育行業、醫療行業等都屬于這些領域。這些領域利用市場機制,雖然可以使資源得到優化,但優化有悖于倫理,有悖于公平,有悖于職業道德,造成資源布局的畸形發展和人為的壟斷。比如,教育實行市場化,結果是優質教師資源流入城市,而偏遠農村則教師稀缺,即便有,也是被市場機制“淘汰”的教師,這樣,造成城鄉教育資源布局的畸形發展。同時,市場化造成城鄉教育質量兩極分化,加劇了城鄉教育的對立,有悖于農村教育的公平。如果任由這種趨勢繼續發展而不加以遏制,隨著代際的傳遞,農村孩子和城市孩子教育階層固化,關閉了農村孩子上升的通道,形成階層對立,影響國家的長治久安。又如,政府的權力,如果和其他市場主體結合,就會引發權力尋租,造成人為壟斷(即行政壟斷)和腐敗。政府權力的市場化,給正常的市場秩序帶來極大的危害:一是在政府內部,使政府的職能由服務市場轉化為利用職權參與市場競爭,其結果是,政府部門舍本逐末,舍棄自身服務市場的根本職能而去追逐利益,與其他經濟法主體相互勾結,攫取經濟利益,滋生腐敗。近年來出現的前“腐”后繼、巨貪甚或是超級巨貪現象的相繼出現,正是權力市場化的惡果。二是在市場內部,由于政府權力的強勢地位,其他經濟法主體因為受其控制而只能唯其馬首是瞻,正常的經濟活動完全聽命于政府權力的擺布,造成人為的行政壟斷,行政壟斷使得資源不能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市場機制失去作用。同時,由于政府權力的逐利性、盲目性,經濟結構、產業布局等本應由市場機制正常配置卻由于權力的干擾而畸形發展,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的健康成長。對于這些不宜市場化領域,如果是強勢主體,國家要加以限制,比如,政府的權力,必須嚴加限制,將其關進制度的籠子,防止給其他市場主體帶來侵害;如果是弱勢主體,國家就要予以保護,比如,古文物,國家要加以保護,防止因市場化發生流失。
(四)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部門法考證
傳統經濟法部門法主要集中在宏觀調控法、市場規制法、社會保障法領域,這些領域體現了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限制與保護。
1、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有:金融法(特別是中央銀行法)、財政預算法、稅法、計劃法、價格法、產業政策法、自然資源法、國有資產管理法、投資法[9]。這些部門法體現了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限制與保護。比如,產業政策法,就是國家對產業布局、產業協調、產業升級進行限制與保護。對于產能過剩的行業,要予以限制,加大淘汰的力度;對于新興有潛力的行業,國家要運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予以保護扶持。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產業結構更趨合理,才能使我國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更具活力和競爭力,使我國經濟邁上有好又快發展的軌道。其他的部門法分析與此類似,不再贅述。
2、市場規制法
市場規制法有: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反傾銷法和反補貼法[10]。這些部門法也體現了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限制與保護。比如,產品質量法,生產行業處于強勢地位,是強勢主體;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為弱勢主體。經濟法就是要對生產行業進行限制(即規定生產者要確保產品質量等),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他的部門法分析與此類似,不再贅述。
3、社會保障法
201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對經濟法弱勢主體予以保護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律。其中的弱勢主體是勞動者,規定了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失業、生育、工傷時獲得保護的權利。
由此可見,上述領域的部門法都不是對經濟活動主體的平等保護,而是對經濟法強、弱勢不平等主體的限制與保護。民法在這些領域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調整功能。可惜的是,由于學術界對經濟法主體研究的滯后,社會對經濟法調整生存疑惑,這些領域還是按民法思維在肆意地進行過度調整。民法的過度調整短期會帶來經濟混亂,阻滯經濟發展;長期調整恐將造成經濟結構的失衡,引爆經濟危機,帶來經濟災難和社會混亂,給經濟社會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建立并認可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理論,由經濟法來進行調整已顯得迫不及待。
總之,不管是從哲學的、歷史的維度來考辯,還是從法律維度來考辯,都見證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存在,見證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的生成。經濟法強、弱勢主體在現行經濟法部門法中已經存在,對它們的限制與保護也已經規定并實施,只是經濟法理論界還未能認識到它們的本質,還未能用經濟法思維來進行限制與保護。經濟法強、弱勢主體理論雖然認識并洞悉經濟活動主體的本質,但這一理論的建立且得到認可并不會一帆風順,對這一理論的完善更將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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