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7-30) / 已閱12167次
總之我們應該注意到,虛擬財產不同于傳統財產。虛擬財產處分權利雖由網民行使,但必須在服務商提供服務的基礎上才能實現,故確定虛擬財產歸屬時應考慮服務商的服務協議。
3、虛擬財產價值的確定
虛擬財產的分割還有一個難點,就是難以確定其具體價值。
如果有數個相同的虛擬財產,就不用考慮價值,均等分給雙方即可。但在虛擬財產不能分割且必須歸屬一方的情況下,則需確定它的價值。此時首先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價格,這是解決問題的最好出路。當協商不成時再考慮其他方法。
普通財產可以由估計機構來評估,而虛擬財產尚無相應的評估機構也無相應的評估標準,但可以讓評估機構出具咨詢意見,作為定價參考。評估機構出具咨詢意見則可以收集參考虛擬財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價格是價值的外在表現,根據市場價格來確定價值,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虛擬財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最能直接反映出虛擬財產價值。當然,市場交易價格也容易受到不同網民個體差異的影響。因而,還須參考服務商的定價、網民投入的成本等內容來綜合確定虛擬財產價值。
有的虛擬財產則可以直接確定其價值,如,淘寶店鋪的價值大致來自四方面,一是存貨;二是支付寶賬戶中的資金;三是店鋪的客戶資源和信用評價所帶來的無形價值;四是店鋪的債務。存貨、資金和債務是典型的實體財產,分割時直接適用相關法律即可。
對虛擬財產的無形價值,及雙方志在必得的虛擬財產,可以用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的一方獲得虛擬財產,補償對方一半價款的款項,這既確定了虛擬財產的歸屬,同時也確定了虛擬財產的價值。也可以將虛擬財產出售,通過虛擬財產與現實貨幣之間的轉化,變現后再分割資金。
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虛擬財產的價值只考慮購入與實際投入的資金即可,以其他方式定價難以體現人身依附性。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處理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飛來飛去母嬰用品店是董成與方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開辦的,夫妻雙方無論何人登記為店主,相關權益與經營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發生債務也由夫妻共同償還。現在董成和方琳解除婚姻關系,網店不能分割為兩個,只能在雙方之間進行分配,此行為屬于財產分割,不屬于網店的轉讓。因此董成和方琳協議分配飛來飛去母嬰用品店不違反淘寶網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書》依法有效,網店歸董成所有。2012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飛來飛去母嬰用品店歸董成所有,方琳需將其注冊的飛來飛去母嬰用品店變更為董成實名經營。
方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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