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4-7-31) / 已閱8507次
律師不是學法律的 而是學法理的!
——在北京朝陽律協“婚姻家事案件審判思維”講座上的序言 *
王禮仁
大家先思考一個問題:你們律師在代理案件時,雙方對同一法律條文的適用為什么有不同解讀?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觀點?
(有律師回答:各人有不同理解)。
很對!其原因就在于對法條背后所蘊含的法理有不同的看法。
因而,在一定意義上講,律師不是學法律的,而是學法理的!法律條款在律師手中,只是一個攻防的對象。而真正的攻防武器,則是法理。任何案件,法律適用之爭,都是以法條為對象而展開的攻防戰,都會拿法條說事。而法律條文在每個人面前都是一樣的,其不同之處則在于每個人對法條的理解和適用水平不同。在具體案件中,能否“突圍”法條,從中找到對自己有利的東西,用以捍衛自己的主張,取得勝訴,其關鍵就在于法理水平。如果能夠穿透法條,挖掘出法條背后的真正價值,以無可辯駁的法理征服法官,就必然勝券在握。
依我看,心中有法理,自然有法條。比如立法機關公布的法條、法學專家起草的立法草法條、法官和律師關于處理具體案件的斷案規則,都是根據法理產生的,都具有“法條”性質,所不同的只是這個“法條”的表現形式和效力不同而已。律師只要懂得法理,一旦了解案情,一個清晰明了的案件處理規則(個案“法條”)自然就產生立了。因而,學法理,才是律師的第一功課。“法條”只是“法理”的一種“權力化”的文字載體,所承載的只是“立法者”的“法理”觀念(思想)。而我們判斷法律是良法還是惡法,離不開法理;如何把抽象的法條適用到具體案件中,更需要法理去嫁接。所以,學透法理才能善于識別和應用法律。
為此,我呼吁我們法官和律師這些實務部門的同行們,共同努力,顛覆一種理念:即掌握法理和探索法理,不應該是法學家或法學理論工作者的專利,對我們法律實務部門來講,也至關重要;不要說我們是吃法律飯的,應該說我們也是吃法理飯的。
所以,我們應當多掌握法理。一要學好基礎理論,自己要有一張“法學理論地圖”,這樣任何時候都不會迷失方向;二是要培養和提高分析判斷能力,這樣不僅不會被錯誤觀點所誤導或束縛,而且還可以突破理論上的羈絆,為自己找到新的辯論話題,甚至顛覆傳統理論而使案件“翻盤”(比如有的當事人一審輸了官司,二審更換了代理律師,二審代理律師的法理觀點顛覆了一審判決結果)。在法律適用上,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翻盤”現象,就是法理的份量或力量的作用。
提高分析判斷能力,除了掌握基礎理論知識外,還要多閱讀,多了解各種不同學術觀點。對于律師,不怕掌握觀點多,猶如“韓信用兵,多多益善”。這樣可以在攻防論戰中信手拈來使用。閱讀不要僅限于所謂的權威和核心期刊的范圍,更不輕信權威和核心期刊的觀點。經驗證明其中有大量錯誤觀點。我先后寫了兩篇文章,分別為《冰箱里的法學理論》和《評比法學》,由于顧忌會得罪人,我一直沒有公開。這里可以把主要觀點說一下。所謂“冰箱里的法學理論”,是指有些法學理論就像冰箱里的冰,放在冰箱里它是冰,拿出冰箱它是水。我們有很多法學理論在法學院里或書本上它是理論,走出法學院或書本則是謬論。這樣的水貨理論或謬論,在實踐中一無所用,有的甚至禍害社會或司法。所謂“評比法學”,是指不少應用法學的研究成果不能應用,僅僅只具有評比意義,故稱之為“評比法學”。申言之,這些研究成果在評比職稱、評比獲獎等次、……評選“什么家”時有作用,但對指導現實生活或司法實踐毫無價值。所以,我建議大家閱讀范圍要廣泛,要善于發現博文或論壇中的先進法律文化和具有價值的典型案例所蘊含的法理。
我之所以要說這樣一段“廢話”,主要有這樣幾個意思:一是說明法條與法理的關系;二是說明律師與法理的關系(律師的工作過程就是應用法理的過程);三是要說明法理并不是空的,也并不是離我們很遙遠,它無處不在,無處不有。法理不僅與法條如影隨形,在我們的工作中也須臾不離。所以,不能把法理看得很玄,更不能說與我們無關。
律師每天都在講法理,每次庭審代理或辯論發言,都是在講法理。在一定意義上說,這不僅是在向社會傳播法理,也是在向法官傳授法理。從這角度講,律師給法官講授法理多,法官給律師講授法理少。而且不少律師的法理觀念直接影響法官并由此影響判決,這也是律師法理水平推動法官水平進步的例證。因而,法官需要律師用“法理之鞭”不斷鞭策!
與此同時,律師的法理觀念,法官又并非合盤接受。這時法官的判決思維或法官的法理思維,又可以反過來影響律師。因而,律師與法官需要相互學習,取長補短。
我今天和大家一起交流,既是是一次微量回報(稍稍彌補一下法官長期受教于律師積累的欠賬),也是一次法理學習互動。我希望我的學習體會,能為大家的思辨有所啟迪,我更希望從你們的反饋意見中,獲取新的法理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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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實際上是講座前的一個“開場白”,我將其作為講座的“序言”部分。其標題是這次單獨發表時另行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