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海洋 ]——(2014-8-15) / 已閱6467次
[論文摘要]200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廢止實行了48年之久的《農業稅條例》,并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國進入了無農業稅的“后農業稅時代”。全國取消農業稅以后,對中國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積極影響,但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事實上,從2006年取消農業稅以來的五年實踐證明,取消農業稅大力促進了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更有利于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接軌。當然,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即我們要進一步完善現行農業稅制改革。
[論文關鍵詞]完善現行農業稅制改革 重收入功能轉向重調控功能 “資源+收益”
我國農業稅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形成的,總的來說,從簡單的、機動的、臨時的公糧負擔辦法轉變為系統的、固定的、完整的農業稅收制度,從零星分散轉變為統一管理,從打游擊和消滅敵人的有力武器,轉變為服務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工具,這就是人民政權農業稅稅收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歷史。新中國誕生之時,國民經濟以農業為主,農業稅對國家財政收入舉足輕重。200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廢止實行了48年之久的《農業稅條例》,并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國進入了無農業稅的“后農業稅時代”。全國取消農業稅以后,對中國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積極影響。但是在取消農業稅的過程中,國內學者還進行了激烈的爭論。一些學者認為,取消農業稅是農業稅制改革的根本出路,是符合社會發展潮流、減輕農民負擔的重大舉措;另一些學者則認為不宜急于取消農業稅,現階段取消農業稅對地方經濟發展將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事實上,從2006年取消農業稅以來的五年實踐證明,取消農業稅大力促進了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更有利于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接軌。當然,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即我們要進一步完善現行農業稅制改革。
一、農業稅制改革的原則
(一)從重收入功能轉向重調控功能
自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以來,農業特產稅成為地方財政收入中最具潛力的主體稅種,為保支出,一些地方在征收任務上層層加碼,使稅收任務嚴重超越稅源。有的地方為保任務,甚至采取攤稅負的辦法,這種情況導致稅收的調控職能嚴重扭曲,農民不合理負擔減而不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這種稅制結構的產物。因此,改革現行農業稅制,必須首先調整改革的出發點,實行稅收調控職能的“歸位”。具體而言:一是要體現對土地(耕地)資源的保護功能。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是農民賴以生存的“資本”,保護土地,對農民的生存、對農業的發展有著特殊的意義。我國把保護土地,促進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作為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農業稅制改革,要有利于這一政策宗旨的貫徹、落實。二是公平稅負。農村稅費改革是減輕農民負擔的有效途徑,從各地試點的情況看,試點地方農民的負擔確實有明顯減輕,但是稅負不公平的狀況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轉,突出表現在兩方面:其一,稅費改革政策以“土地”為核心,多田多稅,少田少稅,沒田無稅,不利于調動種田的積極性,誘發了新的“拋荒”,這種情況在試點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二,“低產高稅”、“低收(入)高稅”的現象比較普遍。浙江省文成縣巨嶼鎮人均耕地0.297畝,人均收入2052元;里陽鄉人均耕地0.42畝,人均收入1820元。費改稅前兩鄉人均負擔分別是22.91元和23.81元,相差僅0.9元;費改稅后,巨嶼鎮人均負擔15.03元,下降34.3%,而里陽鄉人均負擔為26.81元,反而遞增了12.5%,兩者相差11.78元。稅費改革試點之所以會造成新的稅負不公,根本原因就在于新的政策對現行農業稅制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常年產量、計稅土地面積的計量等沒有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制度的“局部調整”無法承擔起“公平稅負”的重任。
(二)注重稅制體系的統一與公平
我國經濟發展的二元特征,導致城鄉稅制呈現出工商稅制與農業稅制并存的二元結構特點。這種帶有“人為”因素的稅制結構,是計劃經濟、二元經濟的產物,與入世后稅制統一的要求不相適應。建立統一、公平的稅制體系,促進貿易自由化、消除市場分割,是WTO對我國稅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因此,農業稅制改革要按照稅制統一的要求,按照對納稅人實行平等國民待遇的WTO規則,逐步實行與工商稅制的并軌,從而為外資進入農業領域掃清障礙。
(三)有利于實現對收入分配的合理調節
現行農業稅制以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為主體稅種,其對農業收入分配的對象是農業生產經營的總收入(毛收入),納稅人的農業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損失等支出均不能在稅前扣除,導致農業稅收不能真正體現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農稅調控功能的相對僵化,使農業產業內行業收入差別與農產之間貧富差別的調節陷入“盲區”,不符合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據湖北省有關部門對典型農業縣市30戶農戶稅費負擔的調查資料顯示,1999年,30戶農戶出售糧棉油豬及外出打工貨幣收入102648元,農藥、化肥、種子開支34025元,各種稅費45614元,以貨幣收入扣出成本開支,上繳各種稅費后,盈余23009元,再減去外出打工收入24700元,30產農戶的農業收入為虧本1691元,畝平虧本12.1元。農業比較效益差,種田虧本,不僅影響到農業及農村的穩定,而且已經嚴重威脅到國家的糧食安全。
二、構建“資源+收益”雙重調節的農業稅制的主要內容
對現行農業稅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取消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各種附加,設立土地資源稅,開征農業收入增值稅,對高收入農產或農業生產企業(或農場主)開征所得稅,積極推進農業稅制和工商稅制的“并軌”,從而建立全國統一的稅制體系。
(一)土地資源稅
具體做法是:將現行耕地占用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合二為一”(以下簡稱二稅),統一開征土地資源稅,實行分檔固定稅額,按年征收。
土地是一種資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寸土地的使用都是有償的,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繳納稅收也容易為社會接受。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實行城鄉分征,帶有很大的“人為因素”,既不規范,也不利于保護土地資源。事實上,“二稅”皆源于同一資源——土地,都是使用國有土地資源(城鄉土地資源最終產權均歸屬國家)所付出的“代價”。統一開展土地資源稅,以稅率或單位土地稅額高低來調節土地使用者的成本或收益,有利于貫徹土地管理政策,有利于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實行靈活、有效的宏觀調控。好又多論文網:www.888lw.com
(二)農民收入增值稅
具體做法是:取消以總收入(毛收入)開征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的做法,以農業收入增值額和法定農業收入增值稅稅率計征農業收入增值稅。農業收入增值額是農民(產)以土地作為基本的生產要素取得的農業生產經營收入,扣除法定的農業生產經營成本后的收入余額。農業生產經營收入是農民(戶)從事農產品生產、流通所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可采取社會綜合評定的方法,即在征收部門的監督下,由各村民小組召集農業生產經營戶民主評定各個生產經營戶的收入,經群眾評議通過后,張榜公布。在特殊情況下,可根據統計部門抽樣調查的結果作適當調整,經村民會議通過后作為核定收入的依據。法定的農業生產經營成本,是由稅法明確規定,農民(戶)進行農業生產、獲取農業收入必需的資本支出,包括:種子、肥料、水電費、人工費、農用生產設備折舊等必要的生產性支出。對上述收入扣減法定支出項目后的收入余額,再依率計稅。
(三)企業(個人)所得稅
具體做法是:對農業生產經營企業(或農場,以下簡稱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開征企業所得稅;農民(戶)個人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增強稅收對農業產業內行業差別及農戶貧富差別的調控力度。
開征農業企業、農民個人所得稅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其一,農業企業的出現是我國農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開征所得稅是順潮流而為。二十世紀四、五十年代,法國農業和我國當前的農業現狀極其相似,人多地少,低效維持,基本上屬于小農經濟。隨著土地流轉和政府的大力引導、支持,僅二十年左右的時間,法國農業已實現現代化。目前,我國相當一部分農村出現了土地向少數大戶集中的傾向,一部分農場(或農莊)已初具雛形。2001年,荊州市連片承包耕地20畝以上的各類農莊發展到11157個,經營土地面積61.7萬畝,約占全市耕地總面積的9%。農莊平均經營面積達到55畝,是當地家庭經營平均水平的10倍左右。經營面積超過100畝的農莊達到1245戶,面積達19.7萬畝;500畝以上的農莊45戶,戶均經營土地達到1086.6畝。農莊已呈現出生產專業化、經營集約化、管理企業化的發展特征。對部分效益好的農莊、部分先富起來的農戶(或農場主)開征所得稅,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又可以縮小貧富差距。其二,適應稅收廣覆蓋的需要。在農村,部分離田不離鄉、靠技藝或勞務收入生活的人中不乏高收入者,將其納入所得稅征收范圍,有利于稅收的全面征收,有利于對農業生產者和非農業生產者實行統一的國民待遇。
三、改革步驟建議
推進農業稅制與工商稅制的并軌、建立統一的稅制體系,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遠期目標,從當前看,相關條件尚不具備。鑒于目前農業的發展現狀和稅種開征格局,建議分兩步改革。
第一步,近期目標。以規范稅費分配關系、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為目標,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合并,開征土地資源稅;開征農業收入增值稅,對經濟欠發達地方實行零稅率,對較發達的地方,實行低稅率。同時,取消現行農業“四稅”及各種地方附加,確立土地資源稅在農業經濟發展中的主導調控地位。
第二步,遠期目標。以統一稅制為目的,把農業企業、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分別納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同時,適當提高農業收入增值稅率,最終實現農業稅制與工商稅制的完全統一。
考慮到我國入世后的過渡期,用3至5年的時間分兩步統一稅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我國的入世承諾。從實際情況分析,這種改革思路也具有很高的可行性,對地方財政收支運行不會造成沖擊。以荊州市為例,2000年該市農業“四稅”收入26553萬元,教育費附加929萬元,城鎮土地使用稅2113萬元,上述合計29595萬元。當年,該市實有耕地、養殖面積759萬畝,城市建成區面積147.28平方公里(1427.8萬平方米),建制鎮面積114.32平方公里(1148.2萬平方米),如果按照耕地每畝25元、城區土地每平方米5元、建制鎮土地每平方米3元的標準,開征土地資源稅,可分別征稅18975萬元、7364萬元、3446.5萬元,共計29785.5萬元,與2000年實征數29595萬元基本持平。因此,開征土地資源稅完全可以確保地方財政免受影響。此外,開征資源稅,實行部分稅負由農村向城鎮轉移,對支持農業的發展,解決“三農”問題,也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符合國際上“以工補農”、“以城補農”的發展趨勢。不僅如此,開征土地資源稅還簡便易行,征收成本低,具有較大的征管優勢。代寫碩士論文,法學論文。QQ:71263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