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4-8-26) / 已閱7350次
談刑事檢察的核心及辦案高手的練成
摘要:定性是辦理刑事案件的核心。事實清楚,定性不會產生爭議。定性有爭議,事實不清是唯一的原因。傳統定性模式重在法理論證,感性定性模式強調案件事實清楚。應用感性定性模式辦案是成就辦案高手的必由之路。
辦理刑事案件的核心是定性,相當于對刑事案件進行整體規劃。無論是偵查監督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定性準確了,承辦人即便不太給力,也很難出現大的問題;定性不準,意味著案件事實與罪名對應的構成要件無法匹配,必然產生許多矛盾,很容易被對方找到破綻。值得慶幸的是,實務中約80%的案件,定性是一目了然的,這些案件不容易出現問題。然而有約20%的案件,定性較為困難,很容易出現問題,是制約辦案效率和質量提高的關鍵所在。這部分案件的正確處理,最能體現辦案人員水準。
面對卷宗,大家接手的案件都是一本一本的材料,案件事實散見于所有的材料中。從這些證據材料中提取案件事實,需要豐富的知識和經驗。因為案件發生后,通過調查取證獲得的材料,不少是當事人事后的回憶,由于多種原因,與案發當時的情形肯定是有出入的。加之,制作這些證據材料的偵查人員,也是帶有主觀性的,也會在制作中摻雜自己的認識。因此,我們看到的材料與實際情況是有偏差的,從材料中提取的案件事實片段,多多少少有些變形走樣。將這些片段拚湊起來的案件事實,就是所謂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相比,可以允許有差距,但被允許的差距不能太大,否則就會發生案件事實的本來面貌被掩蓋而無法顯露出真容,甚至出現假象而迷惑承辦人。
從證據材料中提取出來的案件事實,是否完整全面,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并不是一件容易判斷的事。有一個簡單的判斷方法,如果定性不出現爭議,一般而言是符合案件實際的;相反,定性出現爭議,就意味著先前的偵查工作和證據材料審查工作是有問題的。這個方法有個最大的缺陷,就是公檢法都出現同樣的錯誤時無效。
案件事實若是完整符合實際的,定性通常不會有問題。當案件事實不完整時或者產生錯誤認定,主要是案件事實有一部分被忽視、遺漏了或者產生錯誤認定,承辦人自己尚未覺察,就很容易出現定性錯誤。此時,案件事實要么不符合任何一個犯罪構成,要么產生符合犯罪構成的假象。第二種情形是對案件事實認識有誤,出現問題自不待言。本文重點關注的是出現第一種情形時,請千萬不要把注意力轉移到別的地方,而是要集中審視這個案件事實是否完整無缺,是否符合實際,這是解決定性疑難案件的關鍵。可是,許多從法學院畢業的人犯了和法學院教授老師們一樣的錯誤,把自己的眼光很快就轉移到法理上,企圖通過法理論證來彌補案件事實的欠缺,以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充實。這就不可避免地要將自己的主觀想像演變成為客觀案件事實的一部分,并且需要不少的筆墨及似是而非的邏輯推理才能達成這一目標。問題是,能夠這樣做的教授學者并不止一位,不同的教授學者,由于他們的出發點和主觀想像的內容不同,進行論證時的邏輯推理也不一樣,自然就出現了同樣的案件事實產生了完全不同的定性。由于這些專家學者的定性在本質上都一樣,都有主觀代替客觀的成分,自然是各唱各的調,各吹各的號,誰也說服不了誰。一個案件就出現了既可以這樣定性,又可以那樣定性的荒唐局面,違反了基本的邏輯規律。這種情形時有發生,大家都習以為常了。其實,這根本不是什么正常狀態,而是工作中出現問題的顯著標志,意味著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只是這些問題還沒有被察覺和認識而已。
例如許霆案件的定性就是眾說紛紜的。在張明楷教授《許霆案的定罪與量刑》一文中,“許霆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客觀要件。(1)許霆的行為是違反銀行管理者意志的行為。根據基本的金融規則,銀行管理者不會同意取款額超出存款額的情形。這一點也為存款人所知。許霆的行為不可能得到銀行管理者同意,相反必然違反銀行管理者的意志。……(3)盜竊行為的特征是轉移財物的占有,其方式沒有特別限定;就轉移占有的取得型財產罪而言,只要不是符合其他財產罪特征的行為,就可能被評價為盜竊行為。許霆利用自己的借記卡和ATM機故障取出17萬元余元的行為,屬于將銀行占有的現金轉移給自己占有的盜竊行為。”
上述論述存在的問題是,張教授似乎忘記了這樣的事實:當取款人持銀行卡要求銀行柜員取1000元,銀行柜員操作時也是取1000元,可是支付現金時,卻犯了迷糊付給存款人10000元。請問張教授,這種情形也是符合前文論述意旨的,是不是也要定為盜竊案呢?當然不能。研究發現許霆案的本質與前述銀行職員犯迷糊的情形類似,原來ATM機也會發生取款支付錯誤的,并且還能夠重復錯誤。對此請參考本人所寫的《白話許霆案》一文。由此可見,張教授關于許霆案的這篇文章是不嚴謹的,帶有主觀臆測的成分。銀行的錢是如何轉移到許霆手里的,是憑主觀想像和臆測出來的,并在法理論述中被悄無聲息地認定為案件事實的一部分,經過張教授這樣的補充,許霆案自然就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了。然而,這畢竟是主觀想像的東西,當然經不起推敲。許霆案除了定性盜竊行為外,還有人定性為信用卡詐騙行為、侵占行為等等,這些專家學者的論述與張教授的論述如出一轍,不再贅述。
許霆案的錯誤就是把部分案件事實誤認為是全部,并沒有把眼光盯住沒有查清的案件事實,而是企圖通過法理論證的方式來補足犯罪構成要件,達到定罪目的。類似許霆案的情形在實務中是時有發生的,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的問題,導致實務部門認為一起案件有不同觀點是正常的。然而,任何一起案件事實,永遠只有一個定性是最恰當的、正確的。一起案件定性出現爭執不下的情形,通常就是事實不清的原因造成的,并且沒有人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有一位同志明白問題之所在,那么,案件定性就只可能有一種意見勝出,其他的意見自然會被淘汰。
筆者推薦一種快捷高效的感性定性模式。與傳統定性模式完全不同,這種模式沒有論證這個步驟,拋棄了傳統模式的法理論證過程,始終把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實上,一直到把案件定性問題解決了才能夠轉移視線。一定要牢記案件事實清楚了,定性就不會有問題的。承辦人要熟悉了刑法條文和司法解釋的含義,還要下功夫多讀案例書籍。盡可能地收集實務案例進行研究,日積月累,當學習的疑難案例數目達到3000-5000個之后,一旦工作中遇到定性疑難案件需要解決時,先前學習的刑法條文和案例能夠使承辦人產生不可思議的思維飛躍,案件事實會自動與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匹配,準確的定性會自然而然地浮現在承辦人的頭腦中。這一過程是感性的,反應非常迅速。如果是過去遇到過的案件,定性就直接決定了;如果是過去沒有遇到過的新案件,則只需要對躍進腦海中的定性,按照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案件事實復核一次就可以了。用這種模式定性高效準確,所向披靡,能解決所有疑難案件的定性問題。
這種定性模式不存在法理分析論證,只要熟悉刑法條文和多學習案例積累經驗就行。就是從卷宗證據中提取案件事實這個步驟,也不需要學很多的法律,關鍵是要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豐富的知識是特指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其他領域的基本知識。這就意味著無論是什么專業的人才,無論是否通過司法考試,都可能成為一流的刑事檢察辦案高手。不過需要的條件是:一必須知識面要廣,因為從證據中提取案件事實時,需要多方面的知識。例如,虛假的法醫鑒定要能夠基本分辨得出;錯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能夠否定,電腦與網絡知識,財會知識,等等。這些都是準確把握案件事實所必不可少的。知識面越寬越好,學理工科的同志更有優勢,甚至比學法學的同志更加有希望成為一流高手。二要刻苦學習案例分析,要有相當的案例數量積累,至少要達到3000個以上,這是實現辦案快速準確定性必須具備的。三對于刑法釋義、司法解釋及其理解,這些至少要學習三遍以上,要能達到熟練掌握的程度。這些條件有針對性地去做,要達到并不是非常困難的,再加上至少三年以上的辦案實踐經驗,之后的辦案就會輕車熟路,得心應手,定性準確率很高。
相比之下,傳統定性模式是承辦人的眼光在事實與法條之間來回游動,試圖尋找恰當的法條,進而通過法理論證的辦法,最終確定案件的性質。傳統模式重心是法理論證這個步驟,耗時較長。盡管傳統模式也能定性準確,但前提條件是案件事實必須完整且符合實際。然而是否滿足這個條件并作出準確判斷,是非常困難的,極易產生錯覺。一旦判斷失誤,定性錯誤恐難以避免,故傳統定性模式存有很大的隱患。
和法學專家教授們一樣,實務部門許多人都是采用傳統的定性模式,遇到疑難案件時,對案件事實關注少,重心放在法理分析論證上面,甚至在案件事實不清時也這樣做。不少人從法學院和書本中學到五花八門的理論,那怕辦案時定性錯了,也能夠利用所學到的各式各樣的理論來“自圓其說”,使得錯誤被人為地掩蓋了,不易察覺。這種人經常出現定性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根源就在于他們的知識面不夠和思維模式的缺陷。他們不是想方設法彌補,而是努力學習和應用那些遠未形成共識的不成熟理論,來為自己的錯誤尋找似是而非的“理由”,甚至企圖把案件事實欠缺的部分通過貌似嚴謹的法理論證來充實補齊。這種努力對于準確定性而言,無異于緣木求魚。傳統定性模式強調定性要有理由,結果每起疑難案件,甚至每一次作案都要進行法理分析論證,辦起案子來非常吃力,效率低下是顯而易見的。傳統定性模式重點關注法律評價,輕忽案件事實,是徹頭徹尾的本末倒置。當理論無法解決實際問題時,荒誕的學術觀點就粉墨登場了。
傳統定性模式的優勢在于說理,感性定性模式的優勢在于效率。在相同時間內,按傳統模式處理一個疑難案件定性,按感性定性模式至少可處理五個以上,差距十分明顯。刑事檢察人員一般使用兩種定性模式進行辦案,遇到曾經辦過的類似案件就用“感性定性模式”辦,遇到疑難案件就用傳統定性模式辦。整個檢察系統都是這樣操作的,辦案人員往往受困于疑難案件的定性而使辦案效率大大下降,并且案件質量還無法保證。從某種意義上說,“感性定性模式”本身就是存在的,只是其廣度和深度與本文推薦的感性定性模式不能相提并論而已。下功夫專門培養用感性定性模式辦案的檢察官,每個省只要有二三名這樣的人,由這些人專職處理全省各地上報的疑難案件的定性問題,就能明顯加快全省的辦案速度,顯著提高全省的辦案質量。
實際中有許多做法,偏離了刑事檢察定性這個核心,把一些次要的東西捧得很高,看得很重,例如偵監關注犯罪成立,公訴強調法庭辯論等等,都屬于模糊了焦點,重點把握不當,因此,辦案質量和效率的提高,都難以取得實質性的突破。總之,只有抓住核心準確定性,先把藍圖畫好,后面就可以按照現代化流水線作業的方式進行安排,從而實現快速、準確、高效地處理刑事案件的目標。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