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4-8-29) / 已閱4211次
蘭泉—人力資源咨詢(5)
蘭泉點評《最高法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規定》(二)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涉及的問題比較多,與以往不同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庭同步發布了對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就筆者而言對該規定點評的要求更高,因此對該規定的點評將分期進行。同時筆者也希望更多對工傷保險有興趣的朋友參與其中,提建議談想法為最高法院再次出臺此類規定作參考:
原文: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蘭泉點評:
本條主要解決在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用人單位基于種種原因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從而讓工傷認定行政案件長期中止的狀況。
在日常操作中工傷認定機構在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一般會通知用人單位舉證,如果用人單位主張與工傷職工不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機構會要求工傷職工提供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在特殊情況下工傷職工主張的用人單位有錯誤或者用人單位基于種種原因不舉證(不出面),甚至工傷職工告知的用人單位地址錯誤而舉證通知又被錯誤簽收等情況,這就可能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用人單位又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出現。
不論是哪一種情況出現,在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用人單位在審理中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審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只對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理。但用人單位在審理中可就工傷認定機構在認定過程中的錯誤來達到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目的(如工傷職工告知的用人單位地址錯誤、工傷職工告知的用人單位錯誤等),這一點本規定第九條也有說明。
因此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沒有舉證(沒有出面)或者其他情形的,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后,應在提起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前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從而獲得在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時,申請中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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