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4-9-4) / 已閱5968次
于伏海律師給金融企業講法律風險防范
第四章 有缺漏的網銀系統
案例: 網上銀行的金融風險
黃某,江西寧都縣人,因資金管理需要,2005年4月12日前往某銀行開設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簡稱為1543賬戶),并申請辦理了該行尾號為9644的銀行卡,銀行工作人員建議他為了方便管理可以開通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黃某為人小心謹慎,一直認為網銀和手機銀行沒有任何安全可言,于是他拒絕了銀行工作人員的建議。
2005年10月31日,黃某到該銀行營業點取款時,發現該1543賬戶資金缺失87000元。黃某立即向銀行工作人員反映,銀行工作人員通過查看得知黃某的銀行卡被開通了網上銀行,銀行立即撥打了110,隨后黃某也到公安機關報了警。
公安人員經過偵查得知,黃某的銀行卡被一個外地的計算機系統開通了網上銀行,應該是犯罪人員盜取了黃某的賬戶和密碼,屬于金融詐騙犯罪,犯罪人員盜開網上銀行后進行網上交易,詐取了黃某的存款!
直到2013年6月,公安機關一直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銀行無法追回贓款。在此期間,黃某多次與銀行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但銀行均聲稱自己沒有責任,對原告的主張不予理睬,原告在無奈之下,向寧都縣人民法院起訴了該銀行。
2013年8月,法院對此案進行庭審,庭審中,被告銀行依然堅持自己無責的主張,但是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無責,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黃某自身有過錯。
原告黃某提交了公安機關的回復函,回復函注明:黃某的1543賬戶的信息被犯罪分子盜取,犯罪分子開通網上銀行并進行網上交易,前后共騙取黃某87000元。
經過審理,寧都縣人民法院認為儲蓄機構負有保證存款安全的義務,因人機網購這種特殊的交易方式所產生的交易安全風險,應由網上銀行系統設置方承擔。原告提供的偵查機關的回復函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納,因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有過錯,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盡到資金安全管理義務,因此,對銀行的主張不予采納。
2013年9月10日,寧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某銀行賠償原告87000元及其利息。
律師解讀:上個案例是關于銀行卡信息被盜取從而丟失存款的案例,原因是自動取款機(ATM)自身存在巨大的漏洞,無法識別真假銀行卡;今天這個案例是關于網上銀行的,黃某沒有開通網上銀行,但他的存款卻被網銀支出了,原因是銀行的存儲系統存在安全漏洞,用戶的賬戶信息被犯罪分子盜取,犯罪販子利用銀行網銀系統的漏
洞開通了網上銀行并轉賬。一向謹小慎微的黃某從不在電腦上操作銀行信息,也會被懂電腦懂網銀的犯罪分子詐騙,這說明銀行的計算機系統有巨大的安全漏洞,銀行必須承擔因這些漏洞給客戶帶來的一切損失。
風險提示:首先,我想提醒廣大儲戶,最好不要把自己所有的錢存到一張存折或者銀行卡里,可以分散存儲,這樣可以降低銀行信息被盜帶來的損失;開通網銀的銀行卡不要存很多錢,根據個人需要適當存錢即可;上網登錄網銀前退出后,要立即清理電腦并殺毒。
其次,我想提醒各大小銀行,必須讓自己的各種系統變得越來越安全,必須讓犯罪分子感到越來越難于侵入銀行的各種系統;銀行必須讓自己網銀系統和手機銀行堅不可摧,如果銀行的各種系統全是豆腐渣,那你們將來會吃不了兜著走!
法條鏈接:
中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