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4-9-8) / 已閱7625次
蘭泉點評《最高法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規定》(四)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涉及的問題比較多,與以往不同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庭同步發布了對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就筆者而言對該規定點評的要求更高,因此對該規定的點評將分期進行。同時筆者也希望更多對工傷保險有興趣的朋友參與其中,提建議談想法為最高法院再次出臺此類規定作參考:
原文: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 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蘭泉點評:
本條主要解決在工作時間內那些情形屬于工傷,并對工作區域進行了擴大解釋。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本條規定對工傷認定而言是重大改革,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的舉證責任倒置給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如果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能證明職工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均應認定為工傷。
實際中有職工本身有心臟疾病,如果他在工作中玩有刺激的游戲導致心臟病突發而不幸身亡。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通過查閱他的上網記錄、醫保中心的日常用藥報銷記錄以及當天診斷報告等材料確認他的病情是基于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如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是爬山,涉及爬山的整個活動發生的傷害均可認定為工傷。但如果所在風景區已對特定區域做了特定的公示不許攀爬,也不聽從公司事先對爬山活動的要求而造成的傷害將不認定為工傷。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本條對工作區域的范圍進行全面鑒定。即在工作時間內基于工作需要要前往的區域受到的傷害均認定為工傷。本條在理解上可查閱最高法院同時的公布第二例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即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因此在工傷認定中對前往的區域認定是重點,特別是大中城市有公眾攝像系統監控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確認受傷職工的受傷地點比較明確。
對外出職工而言如天熱因口渴去超市賣水,要選擇的超市是重點,如果所在區域本身有便民小超市,而選擇去大超市受到傷害將由職工說明理由,如同時購買了其他商品對職工而言將認定為工傷比較困難。
另外在外出時發生交通事故,非公司認可駕駛車輛外出人員如認定為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人將不會認定為工傷。因此筆者建議用人單位下一步應對公司認可駕駛車輛外出人員作出明確規定,避免受傷職工為工傷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爭議。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本條對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的范圍進行了縮小。事實上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階段,報復職工更多選擇在非工作時間,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報復往往因為有其他同事的阻止而沒有效果。報復職工選擇的時間及地點往往事先有準備,出其不意進行報復。如果這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報復傷害職工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找報復者賠償幾乎沒有意義,更多要看公司的態度,并不是很多的公司愿意承擔這個責任。
筆者認為應在設立前提條件的情況下,對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職工在受到傷害后應認定為工傷。筆者建議本條做以下修改:
其他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他人傷害,并經司法部門認定的。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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