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4-9-10) / 已閱9502次
于伏海律師給金融企業講法律風險防范
第五章 征信系統帶來的風險
案例:身份證復印件被冒用,不良信用遂產生
游先生,重慶市長壽區人,2010年12月7日,游先生遇到一件極其煩心的事情。這天上午,他去某國有銀行長壽支行辦理貸款業務,填好各種表格,給銀行工作人員出具身份證后,他被告知因為有不良記錄所有沒有資格貸款。游先生先是一愣,隨后他開始回想他以前在哪些場合使用過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最終,時間定格在2008年的夏天。
游先生記得,那幾天當地電視臺播放了一則廣告,內容是某銀行和某商場將在周末舉辦“分期付款購電腦”的促銷活動,因為有很大優惠,游先生又需要一臺電腦,于是他周末前往現場參加了這次活動,并按照主辦方的要求提交了身份證復印件,
想到這里,游先生告訴銀行,他并沒有實施過任何不良行為,沒有貸過款,沒有辦理過信用卡所以不可能出現逾期還款,他要求銀行提供相關交易記錄,并把自己想到的情況提供給銀行。
銀行很快查出事情原委。原來,這里面牽涉到一起信用卡詐騙的刑事案件,這起案件,已經法院終審,銀行也收到了法院的判決書,判決書里寫得很清楚:被告人付某,案發前任上述公司客戶經理,2008年9月8日,利用工作便利獲得游先生的身份證復印件,后攜帶該復印件前往某銀行辦理信用卡,因為銀行工作人員疏忽,付某成功辦理信用卡,拿到信用卡后,付某先后透支10000元,并刷卡消費10042元。因未按期還款,銀行報警。法院認為付某盜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12月,游先生要求銀行刪除因上述信用卡詐騙案留下的所謂不良記錄。但是,直到2010年12月7日,游先生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去辦貸款這一天,不良記錄仍然沒有刪除。因為這一不良記錄,游先生到哪家銀行都無法辦理貸款,因為辦不了貸款,許多生意都耽擱了。于是,游先生再次要求銀行刪除不良記錄,一周過去,銀行還是沒有刪除,憤怒的游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銀行
1,消除“征信不良記錄”;
2,銀行行長賠禮道歉;
3,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4,賠償經濟損失42萬元。
接到法院傳來的訴訟文書后,銀行傻眼了,于是趕快刪除了游先生的“征信不良記錄”。之后,銀行致電游先生,希望游先生能撤訴,游先生已經對銀行失去信心,堅決不撤訴。
2013年3月該案終于開庭了,庭審中,銀行聲稱已經刪除了游先生的“不良記錄”,并提交了相關證據,現場登陸銀行系統進行驗證;游先生聲稱銀行直到起訴時還沒有刪除其不良記錄,并提交了相關證據,還提交了對正在服刑的付先生的刑事判決書。
長壽區法院對雙方的證據都予以認可,但是對游先生提出的經濟損失42萬元不予支持。法官希望調解結案,但是因為雙方分歧太大,未能調解成功,最后法院宣判銀行支付游先生3000元精神撫慰金。
游先生對此判決不服,在規定時間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耐心地向游先生解釋了為什么不能支持42萬元的經濟賠償,指出做生意不可能穩賺不賠,任何買賣都有風險,都有各種不確定因素,而游先生又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損失42萬元,因此,現有法律無法支持游先生的這一請求。
二審法院征求雙方的意見后,促成了雙方的諒解,最后達成調解協議,銀行賠償游先生5000元精神損失費,游先生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也算是一種圓滿。但是這種圓滿的前提是銀行和客戶的兩敗俱傷,雖然銀行只用賠償給游先生5000元,但是銀行的信用體系卻遭到了嚴重質疑。現在,有很多人不敢辦信用卡,因為信用卡市場太混亂,路邊擺個攤子,超市門口擺個攤子,寫字樓大廳擺個攤子,就這樣,他們就開始像賣雜貨一樣賣起了信用卡,而對申請信用卡的買方,卻審查的極其不嚴格,難免有不良人員魚目混珠,游先生遭遇的就是這種情況。
幸運的是,銀行及時發現了這一犯罪行為,警方也迅速破案,但是,游先生卻有了不良信用記錄,這在當今陌生型社會中是致命的,游先生如果沒有這一不良記錄,或許他貸款成功真得能在生意中掙很多錢,四十萬五十萬都有可能,但是因為這一記錄無他法辦理貸款。這是犯罪分子造成的,更是銀行造成的,銀行早就知道游先生的不良記錄是錯誤的,可是收到那份刑事判決很久了卻還不刪除這些記錄,我想請問,銀行的征信系統是怎么運轉的,為什么就不把自然人儲戶放在眼里,非得等到他們憤怒了才知道事態不妙呢?
風險提示:銀行絕不能讓自己的征信系統成為禍害他人的造孽系統,銀行必須認真審查征來的誠信信息或者不良信息,不能讓壞人有良好的信息,更不能讓好人蒙受不白之冤。為此,銀行必須與公檢法等機構緊密合作,緊密關注公檢法的各種司法活動,一旦發現有判決關系到相關人員的清白和污點,那就必須在第一時間之內更正征信系統的相關信息,避免傷害他人誤導他人。
法條鏈接:
1,中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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