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4-9-14) / 已閱6988次
蘭泉點評《最高法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規定》(六)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涉及的問題比較多,與以往不同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庭同步發布了對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就筆者而言對該規定點評的要求更高,因此對該規定的點評將分期進行。同時筆者也希望更多對工傷保險有興趣的朋友參與其中,提建議談想法為最高法院再次出臺此類規定作參考:
原文: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蘭泉點評:
本條主要解決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居住地的范圍,但沒有對“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做出認定。
本條核心的是“合理時間”、“合理路線”這二個概念。筆者認為:
“合理時間”應指在員工在結束工作后,在符合日常回家路線的要求情況下到底家中的時間,但這一時間應排除員工自身無法控制所耽誤的時間(如堵車、乘坐的車輛發生故障、突發事件、氣候變化、特定路線關閉或檢修等)。
“合理路線”應指符合日常回家的最理想的路線,但該路線既包括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從事的活動地點(下班接孩子、到超市、菜場賣菜等),也應包括員工自身無法控制的繞道所經過的區域。日常回家的路線如果有幾種選擇,任何一種選擇均應視為最理想的路線,除非能夠證明事故發生時選擇這一路線的目的不是基于回家,而是從事其他非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從事的活動(私事應酬等)。
在明確這二個概念后再看以下幾個案例來理解:
案一、小陳家在市區東面,而公司在市區西面,每天上班來回均要兩小時,為避開高峰每天上下班提前(延后)一小時。星期五下班延后一小時準備回家時,從大廈往下看由于下雨交通還在堵塞,決定再延后半小時回家。由于玩電腦游戲太投入結果晚上九點才回家,在回家途中乘坐公汽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小陳受重傷,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上小陳無責。
筆者認為本案要認定小陳是否為工傷,關鍵看小陳下班時間是否在合理時間內。小陳為避高峰延后下班以及下雨交通還在堵塞再延后回家的行為均屬于合理的排除時間,本案發生車禍與小陳玩電腦游戲太投入延后下班時間太長有密切關系,該時間由于不計算在合理的排除時間內,小陳的傷情將不會認定為工傷。
如果延后的理由發生變化,小陳是在做方案,并在下班前將該方案通過郵件發送給部門經理。在這種情形下由于小陳的情況屬于加班,他的傷情將認定為工傷。
案二、小李在下班時接到愛人電話,稱人很疲勞要求他在接小孩的同時也接她一起回家,由于愛人的公司與幼兒園只有一百米小李同意了,結果在騎電動車載著愛人、小孩回家途中出交通事故,該事故在責任認定上為同等責任。
筆者認為本案要認定小李是否為工傷,關鍵看接愛人的行為是否為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在幼兒園(學校)接小孩的行為對父母而言是保護孩子安全的保障,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
接愛人的行為不能單純從其愛人是成年人的角度考慮這一問題,女性在每月特定時間以及在工作中發生疲勞要求愛人接送回家,這也是合理的要求,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之一。
丈夫接送愛人回家在現實中有一種經常發生的事情,即愛人因工(私)外出回家,要求丈夫下班后到火車站(飛機場)接送回家。由于火車站(飛機場)一般距離較遠,在這種情況下接送回家的路線已遠遠超出合理的范圍,將不會認定為工傷。如果將接送地改為距家(公司)較近的車站,在這種情況下發生車禍將可能認定為工傷。
案三、中秋過節公司發二盒月餅,小張下班后騎車將一盒月餅送到兩站外的父母家,父母要求他在家吃飯,由于小孩在家需要他回家做飯,于是他在父母家沒有待十分鐘就回家,在回家途中出車禍,該事故在責任認定上小張負次要責任。
筆者認為本案要認定小張是否為工傷,關鍵看他送月餅的行為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嚴格意義上說雖然父母與其居住不是較遠,日常受工作生活所限制,與父母日常見面比較少,看父母只能在特定的假日或者父母有要求情況下。本案小張見父母是基于公司發月餅,屬于敬老的行為,該行為也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之一,小張在車禍受傷又不負主要責任應認定為工傷。
案四、小王家來了親戚,由于老人要求親戚住在家中,于是小王在附近經濟型酒店訂了房,每天下班先回家吃飯,后回酒店休息。下午下班小王準備回家時經理要求他加班接待一客戶,由于涉及修改協議時間比較長,中途經理叫外賣小王與客戶在公司吃了飯,在結束接待在回酒店途中出車禍,該事故在責任認定上肇事司機負全部責任。
筆者認為本案要認定小王是否為工傷,關鍵看其暫時居住的酒店是否為居住地?小王住在酒店是由于家中來了親戚,受居住環境所限而暫住在酒店,酒店成為他晚上休息的場所,符合本條第四項的要求,其暫時居住的酒店屬于其特定階段的居住地。
如果從小王日常活動的方式進行考慮,其發生車禍在下班先回家吃飯,之后再回酒店休息途中,由于存在下班先回家吃飯這一時間上的停頓,已不具備合理時間的要求,將不認定為工傷。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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