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4-9-18) / 已閱7055次
于伏海律師給金融企業講法律風險防范
第六章 金融機構要嚴防內鬼
案例: 電話銀行密碼被破譯之后
現如今,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微信銀行等詞匯非常流行,這些詞匯都是指銀行提供的便利服務,但是,便利越多,風險越大,便利了銀行客戶,同時也就便利了犯罪分子。
2011年3月7日,正在國外旅游的龐女士接到區號為上海的一個八位數字的座機電話,電話里一個女聲問到:“龐女士的農業銀行卡一日內發生數百次的異常交易,這是龐女士自己進行的交易,還是另有別的情況”。龐女士平時基本不上網看新聞,很少聽說密碼被破譯這種說法,不過她居住小區的公告欄張貼的防電信詐騙讓她印象深刻,這番電話讓她深信是遇到了電信詐騙,沒等電話那頭說完,她就生氣地掛斷了電話。
2011年3月12日,已經回國的龐女士閑來無事,就在家登陸自己的網上銀行,一查詢余額,這才發現只剩下138.92元,看到這個數字,龐女士傻眼了,稍稍恢復后,她立即致電農行詢問情況,銀行告訴她曾經給他打過電話,詢問要不要采取緊急措施,但是沒有得到明確答復,銀行建議龐女士盡快報警。
來到派出所,龐女士哭著講述了自己的249萬元從農行卡內消失了,希望公安人員盡快幫他追回,否則她連生活費都沒有了。
接到報警后,警方迅速展開偵查工作,十三天后,犯罪分子朱某被抓獲歸案。原來,朱某通過非法方式獲得龐女士的農行卡卡號后,就開始想方設法破譯該卡的電話銀行的密碼,最終破譯成功。只是這些錢都被揮霍,很難追得回來。
因為贓款無法追回,龐女士聘請律師提起了對銀行的違約之訴,要求農業銀行返還249萬元及其利息。龐女士提交的證據包括農業銀行卡和存折,還有銀行打印的對賬單,前者用以證明兩者之間具有儲蓄合同法律關系,后者用以證明損失金額249萬元。銀行提交了2011年3月7日致電龐女士的通話記錄,用以證明銀行履行了相關義務。
一審法院對雙方的證據都予以認定。根據對這些證據的認定,一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2006年1月,龐女士與被告農業銀行簽訂儲蓄服務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2009年3月,龐女士又與銀行達成開通電話銀行和網上銀行的協議。這些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約定,依據法律和協議,銀行有義務妥善保管龐女士的賬戶信息和資金安全。2011年3月6日,龐女士的賬戶出現不正常交易,后被發現是詐騙行為,經過公安機關偵查發現,龐女士的電話銀行密碼被破譯,這可以證明銀行并未依照法律和合同妥善保護龐女士的賬戶信息,加之被告的工作人員董某有出售儲戶信息的犯罪行為,這更加證明被告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銀行應承擔龐女士的損失。
發生非正常交易后,銀行三次致電龐女士,龐女士對此沒有任何重視,而銀行并沒有用常用的客服電話致電龐女士,因此雙方對電話后的30萬元損失都要承擔相應責任,龐女士因為沒有認真核實電話,應承擔主要責任,即30萬元中的20萬元,銀行承擔10萬元的次要責任。
最后一審法院判決銀行賠償2297552.28元及相應利息。
銀行不服此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聲稱,雙方的協議里有提醒龐女士不要用自己的生日設置密碼的條款,而龐女士對此置之不顧,偏偏用生日設置密碼,這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屬于嚴重過錯,因此,龐女士應對其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希望二審法院改判。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雙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里約定的義務必須履行,銀行必須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龐女士也必須妥善保管自己的賬戶信息。因為龐女士銀行卡的信息及密碼是由犯罪分子竊取及破譯,盡管龐女士用自己生日設置密碼,但是這并不違法,銀行提醒龐女士不要用生日設置密碼,也只是善意提醒,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加上銀行工作人員董某曾將200多客戶的信息出售給犯罪分子,銀行也無法證明龐女士的信息不是被董某泄露,既然如此,那完全可以認定銀行違反了對龐女士的信息安全的保障義務,理應對此承當相應的責任。
至于銀行曾經三次致電龐女士的事實,龐女士均予以認可,但是因為銀行沒有使用對外公布的95599客服電話,致使龐女士誤以為是詐騙電話,導致雙方之間未能有效溝通,這使得犯罪分子繼續詐騙了30萬元,對此,雙方都有責任,因為龐女士掉以輕心,不加核實,應對這30萬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銀行承擔次要責任。
據此,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律師點評:龐女士銀行卡內有249萬元,還要開通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龐女士首先自己就把這些錢置于高風險之中,為什么不分散存儲呢?銀行的工作人員為了一點蠅頭小利,出售客戶信息,這屬于嚴重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現代化的便利服務加上缺乏職業道德的違法亂紀的銀行員工,每個儲戶的錢財雖然貌似存在安全的銀行里,但是讓別人替你保管錢財,錢財的滅失的其實無處不在,不過,現代社會,誰還把錢存在自己家的箱底里?
本案中,銀行沒有證據證明龐女士的賬戶信息不是被其工作人員出售,因此銀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龐女士接到電話提醒卻滿不在乎,多天以后才想起查看自己的銀行賬戶,因此要對此后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最后法院作出了一個合法、公平的判決。
風險提示:
1,銀行要對儲戶的信息嚴加保管,一旦出現被銀行職員等違法犯罪人員竊取或者盜取,銀行應該及時通知其所有儲戶,建議其定期修改密碼,或者為其換發新的存折和銀行卡,雖然這樣做,可能會讓許多儲戶不安,但這總比儲戶損失了錢財鬧到法庭上要好得多。
2,銀行遇有緊急情況致電儲戶時,最好用儲蓄合同上約定的電話或者眾所周知的電話,不要使用從來沒有使用過的電話,要知道因為電信詐騙的廣泛存在,人們看到陌生電話,首先想到的是“詐騙”而不是其他。一旦被誤認為是詐騙電話,那后果會非常嚴重。
3,儲戶最好不要把大額的錢財存到一個賬戶里,如果你有一百萬,存在十個存折或者銀行卡里,每個十萬,我想,技術再高深的罪犯也無法一下詐騙你十個賬戶的存款。儲戶最好開庭銀行交易手機短信通知功能,一旦發現情況不對,馬上修改銀行密碼或者申請凍結賬戶,這樣,損失就能降到最低。
法條鏈接:
中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