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4-10-2) / 已閱23140次
6、原審裁定拋開仲裁裁決重新確認債權形成時間有為什么依據?如何解釋同仲裁裁決之間產生的不可調和的裁審矛盾?
7、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附條件”債權問題為何沒有得到重視?
請法官答疑
【申請人意見】:
原審法院通過實體審判方式錯誤認定債權確定之日,違背客觀事實將債權確定時間提前到申請復議人退伙之前。代理合同訂立時,法律性質是“委托代理”合同,本身不能產生債權債務,當出現合同所附條件成就并經裁決后才轉換為特定債務,仲裁裁決確定特定債務形成時間為2013年3月5日,法院悖離仲裁裁決另行確定一個與仲裁裁決相互矛盾的債務產生時間,導致裁、審之間產生不可調和的重大矛盾,請原審法院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請作出糾正。
8、天依律師事務所注銷后,申請人是否存在接受財產的事實,依法應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原審未經審查申請執行人有無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法官無視事務所注銷時債務承擔承諾及xxx關于本案特定債務的聲明及保證內容,理由和依據何在?
請法官答疑
【申請人意見】:
申請復議人在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債務確定之日前早已退出合伙并調離天依所,退伙及調離時沒有債事發生,財務全部結清,依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復議人對退伙和調離后發生的債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依據《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注銷后的債權債務由清算人負責處理,申請復議人不是事務所的清算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司法解釋》第81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注銷后,開辦人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的由開辦人承擔責任,申請復議人并非開辦人,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關于申請復議人在注銷時承諾償還此項特定債務的證據、不能提供申請人獲得天依所注銷后的財產的相關證據、不能提供申請復議人為開辦人。法官為何替代一方當事人作出違法判斷。
三、關于超越司法管轄權限方面的問題
9、原審法院違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指導意見,強行代替仲裁機構重新裁定,繞過司法高層關于特定問題的批復意見,先入為主擅自裁定,能否說清楚背后有什么隱情?這樣裁定的依據何在?
請法官答疑
【申請人意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仲裁機構裁決過程中被執行單位被撤銷需要變更被執行單位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要求執行仲裁機構裁決的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了解案情,執行中,被執行單位被撤銷需要確認新的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并將有關情況通知原仲裁機構。待原仲裁機構確定新的被執行人后,人民法院再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非訴法律文書的執行有明確規定,對非訴法律文書確定的被申請人撤銷或注銷后的執行應由仲裁機構處理的規定也十分明確;應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誰作出變更被執行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導意見是:執行過程中被執行單位終止,屬于執行程序問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單位終止需要變更被執行單位的,應由原裁決機構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只能根據仲裁裁決確定的被執行人進行執行,無權擅自變更被執行人,應該將被執行單位被撤銷的情況通知原仲裁機構,由其作出處理,人民法院無權直接替代變更。
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導意見查知,原審裁定出現絕對由人為操縱出現典型錯誤,無須再為此錯誤提出辯解式的答疑,只有負責任地及時糾正的義務。
四、關于特定債務的直接責任人問題?
10、申請人提交了xxx、xxx關于清償特定債務的書面聲明,為何法官視而不見?
請法官答疑
【申請人意見】:
律師為當事人代理案件,當事人交納的費用均為律師的成本支出及收入,涉案費用已支付給承辦律師xxx和xxx本人,掛名合伙人沒有任何利益,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審直接變更被申請人確有不合理之處,應向具體承辦律師追索,xxx、xxx向申請執行人及天依律師事務所出具擔保清償特定債務的書面聲明,明確認可如果委托人要求退費等一切問題,律師愿意承擔全部責任。此節在本案審理程序中確已查證,原審法院憑什么還有繞過法律和事實,盲目裁由無責任者承擔償債責任,既是對債權人嚴重不負責任,更是對申請人權益的侵害,應予依法糾正。
綜上,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和規定了判后答疑程序,申請人不妨提請和啟動此程序,但愿判后答疑程序不要變味,當成法官為自己的錯誤辯解以及成為二次傷害司法、傷害當事人的程序空轉型伎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答疑人: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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