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4-10-7) / 已閱7695次
田間現場鑒定的性質和作用
武合講 任曉東
(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 山東菏澤 274000
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 北京海淀100081)
農作物種子在大田種植后,因種子質量或者栽培、氣候等原因,導致田間出苗、植株生長、作物產量、產品品質等受到影響,雙方當事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損失程度存在分歧,為確定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而進行的田間現場鑒定,是處理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發生民事糾紛的重要證據。在實踐中,常因人們對田間現場鑒定的性質和作用理解錯誤而造成錯案。本文以一起以田間現場鑒定結論認定涉案種子是假種子追究種子經營者銷售偽劣種子罪的案例,對田間現場鑒定的性質和作用予以簡析。
案情簡介。
MY公司,是四川省綿陽市一家領取《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業公司;經營范圍是農作物種子,有效區域是四川省。水稻品種岡優多系一號,1995年經四川省審定通過,審定編號為川審稻55號;2008年5月4日,四川省農業廳發布公告,決定岡優多系一號等品種退出推廣。
2008年12月,MY公司與河南省信陽市某個體工商戶YJL簽訂《區域內獨家經銷合同書》,約定:MY公司銷售給經銷商YJL岡優多系1號等水稻品種的種子,并向YJL提供農作物種子經銷授權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等。合同簽訂后,MY公司供給YJL岡優多系1號種子100件,價值65000元。YJL將岡優多系1號種子銷售給當地農民種植,出現抽穗過早、生育期短等問題。經被害人申請,2009年7月27日,信陽市種子管理站委托專家組成鑒定組進行岡優多系1號田間鑒定,認定岡優多系1號是由另一品種冒充,屬假種子,造成種植戶直接損失1753504.6元。種子執法行政機關將此案移送司法機關。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MY種業總經理范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55000元。該案是單獨以田間現場鑒定結論判定種子質量并追究種子經營者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也是對田間現場鑒定的性質認定錯誤,將技術鑒定與質量鑒定相混淆,使用田間現場鑒定結論錯誤認定種子質量的典型案例。
一、田間現場鑒定,是專家組向申請人提供技術服務活動的技術鑒定。
田間現場鑒定,是為確定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而進行的田間現場技術鑒定活動。這是《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第二條對田間現場鑒定性質的規定。田間現場鑒定,是鑒定專家組接受申請人委托和申請人交納的鑒定費用,向申請人提供鑒定結論的一種技術性服務工作。鑒定專家組和申請人之間形成的是勞務委托合同關系。種子管理機構不是接受申請人委托和使用申請人交納鑒定費用的主體,和申請人之間不形成合同關系。
田間現場鑒定是鑒定專家組運用科學技術及專門知識,對種子種植后田間出苗、植株生長、作物產量、產品品質等方面出現異常的原因或者造成的損失程度,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技術鑒定活動。鑒定行為是鑒定人運用自己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是鑒定人的個人行為。田間現場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鑒定人應對自己的鑒定行為和作出的鑒定結論負責。
二、田間現場鑒定,不是質量鑒定,不能對種子質量作出結論。
田間現場鑒定作為技術鑒定,只能對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作出結論。專家鑒定組不是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不能承擔種子質量檢驗業務。田間現場鑒定不是按照《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規定的方法和程序對雙方封存的樣品進行的檢驗,不能判定種子的真實質量和確定質量責任,不能對種子質量作出結論。
三、田間現場鑒定,不是行政行為,種子管理機構不宜介入。
專家鑒定組獨立進行田間現場鑒定。田間現場鑒定不是行政行為,不是具體的執法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宜直接介入。種子管理機構組織田間現場鑒定,是依法行使種子管理職權的行政行為。種子管理機構不是提供技術鑒定的主體。在田間現場鑒定活動中,種子管理機構只負責田間現場鑒定的受理和組織工作,只有組織權,沒有鑒定權,無權實施田間現場鑒定,無權出具鑒定結論,無權對田間現場鑒定活動和鑒定結論發表意見。
田間現場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現場鑒定是專家依靠自己掌握的基礎理論和實踐經驗對糾紛問題作出的判斷,不同的專家對問題的認識可能不同。為了盡可能為再次鑒定提供依據和便于根據鑒定結論調解糾紛,鑒定結論應當全面反映到場專家對問題的意見。專家鑒定組成員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實踐中,種子管理機構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不符合專家鑒定組獨立鑒定制度;種子管理機構在現場鑒定書上簽署同意專家鑒定組意見的意見和加蓋公章的作法,不符合鑒定人負責制度!冬F場鑒定書》是專家鑒定組制作的私文書,不是種子管理機構組織田間現場鑒定的公文。種子管理機構組織田間現場鑒定的意思表示,不應體現在《現場鑒定書》這種由專家個人負責的私文書上;而應表現為《現場鑒定受理通知書》、《現場鑒定不予受理通知書》、《專家鑒定組名單征求意見通知書》、《現場鑒定提供材料通知書》、《現場鑒定到場通知書》和《現場鑒定書送達回證》等公文的形式。
四、田間現場鑒定結論的作用。
(一)田間現場鑒定結論,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和種子質量狀況的參考依據。
申請田間現場鑒定的主體,既可以是種子質量糾紛處理機構,又可以是種子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也可以一方當事人單獨申請現場鑒定。無論是種子質量糾紛處理機構還是種子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單獨申請的田間現場鑒定,田間現場鑒定的結果,都只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和種子質量狀況的參考依據。特別是一方當事人單獨申請委托專家鑒定組作出的鑒定結論,因不是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取得的鑒定意見,一般不宜作為法院審理案件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田間現場鑒定結論,不宜作為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
《種子法》沒有規定根據事故原因或損失程度予以行政處罰的條款,確定事故原因或損失程度的田間現場鑒定,不屬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的范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現場鑒定結論確定的事故原因或損失程度予以行政處罰缺乏依據。因為《現場鑒定書》不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所以田間現場鑒定結論不宜作為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
(三)田間現場結論,不可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為田間現場鑒定結論不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所以在刑事訴訟中,田間現場鑒定結論不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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