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4-10-7) / 已閱8081次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二次審議稿)》幾點建議
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二次審議稿)》(后簡稱《修正案》)的學習,筆者認為在以下幾個方面應進行修訂,強化行政訴訟職能,具體建議如下:
一、建議設立最高法院行政巡回法庭,過渡階段保留區、市級法院行政庭
現在各級法院行政判決、裁定上訴率居高不下是與有關行政部門的行政干涉密不可分,在現有審判體制不能有效行使行政審判職能的情況下,建議成立最高法院行政巡回法庭,取代各級法院行政庭審理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巡回法庭在審判體系上分為三級,分別審理區、市、省級行政案件。同時在過渡階段保留區、市級法院行政庭,審理行政機關特定職責一審案件(如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案件),通用職責案件(如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則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巡回法庭審理。
筆者認為在現有條件下,成立行政法院專門審理區、市、省級行政案件不具備條件,行政部門的行政干涉將改變方式向行政法院滲透。由最高法院直接負責審理全國行政案件有利于提高行政審判職能,有利于減少行政部門的行政干涉。
二、建議提高管轄級別,有利于防止行政干涉
建議將省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案件改由市級法院管轄,區級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審理此類案件受到的行政干預最大。國務院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案件改由省級法院管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案件由省級法院管轄,國務院行政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轄。
三、建議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為行政機關是否到庭的必備條件
現在行政機關應訴一般是法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如該機關應訴的案件比較多,其結果應訴的工作人員既不能做主,反而在認為熟悉訴訟技巧后起到不好的作用,能夠行政調解的案件以行政機關的強勢不主動解決問題,經常出現小問題引發為大問題的現象。
筆者建議將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為行政機關是否到庭的必備條件,只有這樣才能促成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同時應對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范圍加以明確,避免出現向煤礦安全生產必須有單位負責人在生產第一線督戰,結果出現專門管安全生產的“單位負責人”的應對措施。
四、復議機關列為共同被告將加大行政干預,對行政相對人十分不利
復議機關不能履行職責是行政體制所造成的后果。如果通過將復議機關列為共同被告的方式解決復議機關履行職責的問題,可能是一種冷笑話。
復議機關代表的不是處理行政復議的法制辦公室(法規處),而是同級政府或者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職能部門,將復議機關列為共同被告對行政相對人而言,無一加大了行政訴訟的難度。復議機關列為共同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而言是如虎添翼,在現有審判體制下將加大行政干預。
筆者建議該款規定修改為: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復議機關不能履行職責的問題應通過其它途徑解決,在行政訴訟中解決只能造成行政相對人的壓力,無法做到通過行政訴訟促成復議機關履行職責的目的。
五、現有審判體制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不宜列為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看似比較簡單,但如果涉及行政機關職能的核心,將對行政機關而言也不是容易解決的問題。
在現有審判體制下如果將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列為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將面臨以下二個問題:
第一、有些行政機關不依法給予答復的理由為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由于國務院一直沒有對有關規定作出明確的解釋,導致有些行政機關利用這一點來拖延解決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9月12日首次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十大典型案例解決了上述部分問題,但涉及的問題也是有限的。
第二、一審法院行政庭會將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作為剛辦理行政案件法官熟悉行政案件的敲門磚,其結果可能因為辦理部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不慎,導致相關人員要付出很大的精力去處理某些問題。
筆者建議在國務院對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問題沒有出臺細則的情況下,暫不宜將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列為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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