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研 ]——(2014-10-12) / 已閱8297次
淺析《食品安全法》中的預防原則
伊犁州產品質量檢驗所 趙研
摘要:如今,食品安全已成為民眾最關心的民生議題之一。在食品安全的管理上,預防原則開始被運用并逐漸受到重視,預防原則將食品安全認定為國家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食品安全無小事,預防原則反映了食品安全監管理念上的根本轉變,即由事后的監管轉向事前的預防。
關鍵詞:食品安全;預防原則;全程監管
人類社會的發展以及生活環境充滿各種風險,人類處理這些風險的本能是生存的基本條件。伴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新興科技在給人類社會帶來經濟發展與便利生活的同時,也帶來許多未知的、隱蔽的和長期的風險,例如轉基因食品、違法添加劑、違規加工的食品對人類的健康影響。面對這些問題,預防原則應運而生。現如今預防原則作為《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則是食品安全法基礎理論中的核心之一,它體現著食品安全法的根本價值,反映著食品安全法的本質,研究食品安全法的預防原則,使我們能夠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的本質,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更好的指導食品安全活動,滿足國家在調節社會食品安全活動中所產生的對食品安全關系調整的需要。
一、 什么是預防原則
預防原則,它是一項行動原則,是指將來很有可能發生損害、或者以現有的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現有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在當前時段采取暫時性的措施。
一般認為,預防原則最早源于聯邦德國Vorsorge法則,最早見于1976年的聯邦德國《聯邦自然保護和景觀規劃法》,該法第4條規定:“自然人和法人均應盡最大義務履行自然保護和景觀管理的目標和原則,除不可避免的情形外,應避免使自然和景觀受到損害。”根據該法,當國家、社會面對不確定的危險或風險時,即便確實的損害尚未發生或者損害之發生的因果關系在科學上尚屬未知,責任人也得被要求做出保護措施。
預防原則后來也被國際公約所采納。1992年的《里約宣言》第15條規定:“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按照本國的能力,廣泛適用預防措施。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2000年的《生物安全議定書》的前言及第1條說明其目標是基于預防方法,以確保轉基因活體在跨國間之安全移轉、處理與使用,同時不會對人類健康與生物多樣性產生負面影響或構成風險,重申了《里約宣言》第15條預防原則的內容。
食品安全預防原則意在將食品安全事后規制變為重點預防事故的發生,這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的重要轉變,例如我國政府如今采取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制。預防原則和風險分析原則是相對應的,它針對的是風險,而不是損害。風險是將來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一旦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那就是實際損害。預防的目的并不是將風險降為零,因為從實際情況來講,即便根據預防原則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將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根源在當前消除為零。
二、 預防原則的共同要素
雖然預防原則有不同概念界定,但仍然可以歸納出一些共同要素,包括如下幾點:
1.存有科學不確定性。
科學上對于損害的性質、因果關系、規模及可能性存有相當的不確定性時,預防原則得被考慮,以發揮危險預防的作用。
2.需符合比例原則及成本效益的考慮。
預防原則的應用應當基于對風險可接受程度的判斷。國際條約對于風險有損害、嚴重損害、無法挽回損害或全球性損害等不同的敘述或規定,皆反應出對風險可接受損害程度的判斷。某些公約雖然不禁止各國追求零風險,但此一目標在實務上較不切實際,因為預防措施也必須與可能造成的損害相互對應,亦即符合比例原則,同時具體的預防措施應具有成本效益考量,如此方有意義。
3.以科學分析為依據。
預防原則須以某種程度或形式的科學分析為基礎,純粹臆測的科學不確定性,不得作為預防原則的依據,以避免形成主觀的行政干預或變相的保護措施。預防措施實行之后另需進行后續風險分析,取得更多證據并做出必要調整。
三、《食品安全法》中預防原則的體現
我國規定的預防原則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歐美更加寬泛,預防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體現在下具體內容:
1.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
2.食品安全標準制度。
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食品安全源頭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成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依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
3.食品安全強制檢驗制度。
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
4.食品安全標簽制度。
食品標簽是粘貼在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食品標簽提供了食品的內在質量信息、營養信息、時效信息及食用指導信息等,是消費者選擇食品的重要依據。食品標簽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標簽應當一致。
四、結語
為了應對社會風險的發生,人類設計了預防原則和法律制度,而預防原則本身也是有風險的,在應對風險的過程中,同時又創造了新的風險。因此,預防永遠存在無法窮盡的問題。在各種預防的同時,各種預防性的措施都會帶來成本效益的討論。
預防原則并非萬能,不可能解決食品安全領域的一切潛在風險,但缺乏預防原則,由此引起的食品安全風險以及對人類健康的損害是難以估計的。在食品安全領域,預防原則的過度適用或適用不足都不可取。從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對預防原則的強調還是十分必要和有切實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