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4-10-18) / 已閱5645次
淺析盜竊機動車的特殊情形
案例一,李某與鄭某等朋友一起喝酒,席間李某接到同學的電話,借朋友鄭某的摩托車去見同學,途中李某想起前幾天自己的摩托車被盜了,辦事不方便,就想把鄭某的摩托車(價值13400元)占為己有,于是返回途中直接將摩托車騎到某停車場藏放。而后回酒席,將車鑰匙還給鄭某,說車已經停放在在原位。吃完飯后,鄭某發現車不見了,便問李某怎么回事,李某說回來時已經將車鎖好,一定是被偷了,并敦促鄭某報警,后李某被抓獲。
案例二,2007年4月1日,錢某來到當地鎮上的一家摩托車商店,以買車的名義要求試車,店主看到是本地人,一幅學生模樣,將一輛全新嘉陵牌摩托車交給錢某,讓其就在鎮上試騎,不要騎太遠。錢某將車騎出商店后,直接駕駛摩托車逃離了鎮上。經鑒定該摩托車價值3200元。
案例三,1999年10月16日下午,何起明遇到陳二、閑聊中陳二提出去搞一輛摩托車,何起明表示同意。后陳二去尋找目標,何起明在東興市東興鎮北侖大道建安加油站處等候。當晚8時許,陳二雇請宋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到加油站載上何起明一同到東興鎮東效村羅浮附近,以等人為由讓宋某停車等候。陳二趁宋某下車未拔出鑰匙之際,將摩托車開走,宋某欲追趕,何起明則以陳二用其車去找人會回來還車等理由穩住宋某。后何起明又以去找陳二為由,叫宋某在原地等候,自己趁機逃跑。經鑒定,該摩托車價值4905元。
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管理人對財物的控制一般有二種方式:一種是有形力控制(實力控制),一種是無形力控制(觀念控制)。這兩種方式是不能相提并論的,有形力的控制,遠比無形力的控制強大得多,有形力能夠全面壓制無形力。因此,針對觀念控制(無形力控制)而言,任何大小的有形力介入,都可以認為是暴力強制行為。
機動車作為財物,具有特殊的屬性。車主對機動車的占有,主要體現為觀念上的占有,這是大家都認可的。無論車主將機動車停放在什么地方,無論車主離開機動車距離有多遠,車主仍然對機動車享有占有權。即使車主記不起自己將車停放在什么地方了,也不妨害車主對機動車擁有占有權和所有權。
機動車在借用或者試駕期間,形式上行為人控制了機動車,實際上機動車仍然歸屬于車主所有,受到車主觀念上的控制。案例一李某在取得摩托車實際控制后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背著車主將摩托車藏匿的行為,是以有形力介入破壞鄭某對摩托車觀念上的控制,這種行為就是盜竊。爾后,李某欺騙車主的言行,不過是盜竊既遂后為了掩飾犯罪的障眼法,沒有單獨評價的意義。案例二錢某得到允許在鎮上試車,不管錢某是在控制車前產生非法占有故意,還是控制車后產生非法占有故意,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無論是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無法取得證據對抗錢某是試騎摩托車的辯解,原因就是車主仍然對摩托車存在觀念上的控制占有關系,所有權人仍然是車主。錢某對此也是心知肚明。然而,當錢某背著車主駕駛摩托車離開鎮上時,就違背了車主的意志,以有形力壓制車主觀念上的控制,就是屬于秘密竊取的行為。案例三何起明、陳二的情形與案例二類似,所不同的是,陳二騎走摩托車宋某欲追趕時被何起明以謊言穩住,從而認可了陳二臨時借用自己的摩托車。何起明、陳二所謂借用只是為了創造便利條件,獲得財物是借用之后采取了將車藏匿的秘密竊取的手段。該案例出自《刑事審判參考》第148號,原文認為何起明構成詐騙罪的觀點值得商榷。
案例一、三名義上是借車,案例二名義上是試車,其中行為人都有欺騙的言行,不過被害人并沒有因被騙而處分財物,與詐騙罪的行為結構并不相符,不構成詐騙罪。借用和試駕與代為保管之間差距明顯,不能相提并論,也不宜簡單地引申出行為人就是代為保管的關系,被害人對侵占自己財物的對象并不清楚,行為人也談不上拒不歸還,侵占罪也是不成立的。經過車主同意后的借車或者試車,在合理的時空范圍內,主客觀方面都無法認定行為人是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若利用借用或者試駕期間實際控制了機動車的便利條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背車主意志,超越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暗中實施將機動車藏匿或者處分的行為,就直接破壞了所有權人對車輛觀念上的占有關系,侵犯車主的所有權,無疑是一種特殊情形的秘密竊取行為。機動車的這種特殊屬性,決定了盜竊機動車具有特殊的作案手段。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