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仁文 ]——(2001-1-5) / 已閱83024次
結語
俄羅斯新任總統普京曾對前蘇聯的功過作過這樣的評價:否認過去的成就是不客觀的,但若看不到其弊端也是危險的。(68)用這句話來評價在我國實行了40多年之久的勞動教養制度,亦未嘗不可。對勞動教養制度的批評絕不意味著要徹底否定過去,而是為了更好地面向未來!皣业哪繕艘坏┯兴淖,法律的修訂就在所難免”,不僅如此,“在社會的價值觀方面的改變,在公正本身意義方面的改變,幾個世紀以來曾經是而且現在仍然是引起既深刻又廣泛的法律變革的一個原因”。(69)中國目前不僅在國家法制的目標上從過去的單一看重社會保護轉變到更多地關注人權保障,而且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公正觀也在隨著國內外形勢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變革勢所必然。從本文對勞動教養制度及其相關制度的改革探討中,不難看出,處于轉型期的中國社會法律變革,其實不只是某一兩項具體制度的變革,而是牽一發而動全身,如何在現代法治觀念的指導下,統籌兼顧,中西合壁,逐個突破與整體推進相互動,順利實現世紀之交的法律變革,是一個需要在更大范圍內作文章的話題。
(中國·北京 100720)
①參見力康泰、韓玉勝:《關于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教養法的思考》,《中國監獄學刊》1997年第2期。
②參見《中國勞動教養》1999年第3期,第40頁。另據該刊同期介紹,1983年“嚴打”時曾創下當時收容勞教人員的歷史最高峰,達到22萬多人。與這一數字相比,現在的31萬多人顯然又創新的記錄。對于這一新的記錄,至少可以從兩個角度去思考:1、轉型期的社會治安壓力之大,客觀上對勞動教養有需要;2、勞動教養制度設計上的不周,使不斷擴大其適用面成為可能。有關詳細分析請見下文。
③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1957年公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2條。
④參見國務院批準、公安部1982年發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2條、第3條。
⑤參見司法部發布的《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1992年)第2條。
⑥參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通知》(1995年)第1條。
⑦參見《決定》第1條。
⑧參見《試行辦法》第10條。
⑨參見《試行辦法》第14條。
⑩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第30條、32條,《關于禁毒的決定》第8條,《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4條。
⑾參見《試行辦法》第9條。
⑿參見《山東法學》1998年第1期,第50頁。
⒀參見《試行辦法》第4條。
⒁參見《試行辦法》第57、58、59條。
⒂參見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做好勞動教養工作的報告〉〉第6條。
⒃參見陳澤憲、林小春:〈〈勞動教養改革芻議〉〉,載丁慕英等主編:〈〈刑法實施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⒄參見中央勞改勞教管理干部學院勞教管理系編:《勞動教養法規精選》(1995年),第135頁、138頁。
⒅參見《司法部關于對勞教人員減延期審批權的批復》(1991年)。
⒆參見《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工作辦法》(1987年)第25條、第29條。
⒇筆者在參與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司法部勞教局組織的勞教立法調研時,一位勞教所長曾向我們反映:他們的工作不好做,因為許多勞教人員根本就思想不通,認為勞改場的犯人都是經過法院判決的,而他們卻稀里糊涂地被關了進來。
(21)參見陳澤憲、林小春:〈〈勞動教養改革芻議〉〉,載丁慕英等主編:〈〈刑法實施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2)參見王忠煥等:《制定有中國特色的收容教養法探索》,《山東法學》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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