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11-2) / 已閱18850次
被責令限期搬遷人收到責令限期搬遷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責令限期搬遷決定,作出責令限期搬遷決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一種情況是,被責令限期搬遷人只提出行政復議(復議決定維持責令限期搬遷決定)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規定,收到復議決定書15日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未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
要點:一是,被責令限期搬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只提出行政復議(復議決定維持責令限期搬遷決定)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決定;二是,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催告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被責令限期搬遷人仍未履行義務;三是,十日以內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5、申請強制執行期限
根據《行政強制法》,被責令限期搬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決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對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作了較大的改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行政強制法》規定是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司法解釋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2012年1月1日《行政強制法》施行后,應當遵循三個月的申請期限。
責令限期搬遷決定送達后,經過三個月,被責令限期搬遷人的起訴期限屆滿,未申請復議,也未提起訴訟,又不搬遷的,作出決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沒到三個月,被責令限期搬遷人仍有可能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此時不能申請強制執行。
而另一方面,如果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又過了三個月,還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已經屆滿,作出決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也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了。
6、強制執行申請書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提供如下證據:
(一)作出責令限期搬遷決定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二)責令限期搬遷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被執行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搬遷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具體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搬遷的房屋相關財產狀況;
(六)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過渡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此外,強制執行申請書還應具備一定的形式要件,比如: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
7、強制執行申請受理法院
對于非訴訟行政執行案件,法律沒有規定級別管轄,《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也就是說無論是哪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作出的責令限期搬遷決定,均由搬遷房屋及占用土地所在地法院受理。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但各地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體規定,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和規范全省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裁執分離”工作的紀要(試行)第五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等征地拆遷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設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等征地拆遷案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
8、法院受理和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受理后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人民法院發現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或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需要注意的是: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或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9、強制執行實施主體
關于強制執行主體問題,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會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規定,裁定由作出責令限期搬遷決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實施。
(二)行政訴訟執行
1、行政訴訟執行
行政訴訟執行即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以后,經法院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判決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行政相對人仍然不履行法院判決維持的具體行政行為,那么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時的執行依據實際上是法院的判決和被判決維持的具體行政行為,故稱為行政訴訟執行。
2、法律依據
①《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②《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三條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五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申請強制執行主體
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即作出責令限期搬遷決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
4、申請強制執行前提
被責令限期搬遷人拒絕履行生效行政判決或行政裁定。
5、申請強制執行期限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即作出責令限期搬遷決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的期限為180日。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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