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紅星 ]——(2014-11-5) / 已閱14964次
律師可以與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法律規(guī)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河南陜州律師事務所 曹紅星
筆者近期辦理了一個外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千里之外的看守所。筆者在第一次到看守所會見該犯罪嫌疑人時告訴他,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guī)定,律師可以與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為了提高工作效率、節(jié)約旅差費用,今后我會給他寫信。結束會見后,筆者很快通過特快專遞郵出了第一封信,信封上寄信人注明了筆者的身份及所在律師事務所,為了方便犯罪嫌疑人回信,筆者并將貼足郵票的掛號信封及白紙一并郵寄。筆者滿以為犯罪嫌疑人能夠收到信,但是郵局回電話稱看守所不收,信被完整無缺地退回來了。
筆者長期從事律師工作,之前因為辦理的均是當?shù)匕讣允堑谝淮斡龅竭@種情形,也引起了筆者的思考。這究竟是看守所民警有意阻撓還是制度所限?筆者在生活工作中喜歡換位思考,這次首先也從看守所民警的角度出發(fā)思考。刑訴法不僅規(guī)定了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通信,而且規(guī)定了律師可以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并且為了防止看守所民警故意阻撓,規(guī)定律師憑委托書、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及律師執(zhí)業(yè)證就可以會見,不需要經(jīng)辦案單位批準、同意(特殊的五類案件除外),看守所應當安排會見,并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jiān)聽。這是2012年刑訴法修改的亮點,也是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但是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看守所有審查律師的證件手續(xù)的職責義務,并且律師都知道,除了可以帶著助理會見外,不能帶其他人會見,尤其是同案嫌疑人及其親屬朋友,否則律師不僅違法違規(guī),造成串供等嚴重后果的還可以構成犯罪,徹底砸了自己的飯碗。但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時如何確保該信件確實是受委托的律師郵寄?當前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郵局在收信時有審查寄信人與交寄人一致的義務,而且部分信件交寄人只需要投遞到郵局設立的信筒、信箱中就行了,根本不需要交給郵局工作人員。如此即便注明是律師郵寄,怎么能夠保證確實是律師所寄而不是同案嫌疑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冒名郵寄?即便看守所拆封審查,也無法查明寄信人的真實情況,況且根據(jù)目前法律規(guī)定的本意,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通話通信不被檢查監(jiān)聽,看守所也無權拆封查看。這就導致這樣的規(guī)定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筆者認為,這樣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guī)定、僵尸條款嚴重損害法律的威信與威嚴,應當盡快解決。筆者想到的解決辦法有兩個:一是仿效最高人民法院與郵政總局創(chuàng)設的通過特快專遞向當事人郵寄送達法律文書的做法,由公安部(代表看守所)、司法所(代表律師)、郵電總局創(chuàng)設通過特快專遞向看守所郵寄律師的信件的模式,郵局工作人員有審查交寄人與郵件注明的寄信人一致的義務,看守所在查看信封時發(fā)現(xiàn)是律師郵寄有轉交犯罪嫌疑人的義務;二是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規(guī)定由公證處進行審查后代為郵寄。
(筆者為河南陜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陜縣政協(xié)委員、三門峽十佳律師、中國第四屆法律援助工作先進個人,如有觀點不同,歡迎賜教:聯(lián)系電話13939820972,QQ28225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