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紅星 ]——(2014-11-5) / 已閱7944次
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設想
河南陜州律師事務所 曹紅星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明確寫明:“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筆者作為從業數十年的律師,擔任了多家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并且曾經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數年,筆者根據自己的工作經歷對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提出以下幾點建議、設想,希望能夠對這次建立規范的法律顧問制度有所幫助。
筆者在曾經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時,聘任的政府僅僅為筆者頒發了一張紅色的聘書,載明顧問期限,但是顧問費是沒有的,是完全免費的。在受聘期間,筆者根據政府要求參與處理了幾起信訪案件,并且在向信訪人介紹筆者的身份時,主要也說的是律師,至于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是不敢說明的,怕引起信訪人的猜疑、誤解。對于其他的政府決策,政府既沒有要求參加,筆者基于不愿麻煩也不想參加。筆者簡單總結之,數年的政府法律顧問,實際為僅僅為掛名顧問、名譽顧問,沒有發揮任何作用。筆者也曾經擔任了一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顧問費筆者覺得是可觀的,當然顧問合同約定的筆者的職責也是苛刻的,并且有一點是公司領導明確要求加上、寫明的,對于法律事宜筆者審查后必須在審批表上簽字,之后公司領導才簽字交付執行。筆者為了防止工作出錯,在履行顧問職責時可謂盡心盡力、小心謹慎、瞻前思后,這既是職業道德所需,也是擔心出錯了承擔責任所迫。
從以上執業經歷筆者認為,對于今后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也應當明確法律顧問的權利及義務。首先各級政府無論聘請一個律師作為法律顧問,還是設立法律顧問團,所有的法律顧問必須是有償服務的,法律上的一個經典名句是“權利義務是對等的,不能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否則法律顧問迫于生活壓力,將不會盡職盡責。更主要的是,法律顧問必須要盡到自己的職責,法律顧問不能僅僅只代理政府參與訴訟案件、信訪事件,更主要的是對于政府決策中的法律事宜,應當進行法律上的審查,確保政府決策在法律上沒有失誤。對于法律顧問審查后的決策文件,應當由法律顧問簽字確認,將來出現失誤、發生問題,依法追究法律顧問的責任。如果政府個別領導在政府決策中越過、拋開法律顧問,出現失誤、發生問題嚴格追究該領導的責任。從而使法律顧問成為保障政府決策正確的一道防線,使政府決策不敢越過、拋開法律顧問,法律顧問不敢不盡職責。有人可能會說,這豈不是把政府領導的權力分割了一部分轉給了法律顧問?筆者認為自己的構想就是這樣。只是必須從法律角度明確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責任,從賠償損失、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來督促法律顧問盡職盡責。如此,今后的政府才能確實實現法治、依法治理,法律顧問才能不成為領導的花瓶子、政府的花架子。
(筆者為河南陜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陜縣政協委員、三門峽十佳律師、中國第四屆法律援助工作先進個人,如有觀點不同,歡迎賜教:聯系電話13939820972,QQ28225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