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紅星 ]——(2014-11-9) / 已閱15933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委員會組織法(建議稿)
河南陜州律師事務所 曹紅星律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貫徹實施,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憲法委員會審查案件,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根據《憲法》獨立自主的審查案件,國家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不得干涉,并不受任何公民、團體的影響。
第四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在審查案件中權利平等,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審查決議,所有委員的意見均應在裁判書中載明。
第五條 憲法委員會的經費由國家中央財政保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首席委員應當在每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向全體代表報告上年度經費開支情況,并說明下年度經費預算計劃。
第二章 憲法委員會的組成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委員會由九名委員組成。
第七條 憲法委員會的委員缺額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從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中提名: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公道正派,誠實信用,未受過刑事及行政處分;
(三)具有十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經驗。
提名應當事先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見,取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被提名人同意后,提名必須向全國公告,公告期為30日,接受所有公民的質詢、監督。
公告期內,發現被提名人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取消提名,國家主席不再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選后補充提名。公告期滿,沒有發現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情形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任命。
第八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缺額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以上原則獲得提名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可任命為臨時委員,在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全體會議時,再由全體代表表決。在全體代表表決時獲得通過的,根據本法規定的程序任命為憲法委員會委員,未獲得通過的,自表決結束之時不再擔任委員職務。臨時委員履行職務的行為不因未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的通過而無效。
第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任命發布后,國家主席應當及時公開組織憲法委員會委員任命儀式,委員在儀式上應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憲法。
第三章 憲法委員會委員的職責與權利
第十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在履行職責中應當恪守憲法。
第十一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一經任命,除非本法明文規定事由及程序不被罷免。
第十二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除非因身體健康原因確實不能履行職責外,任何公民、團體、單位不經法定程序不得停止其履行職務。
第十三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在審查案件中發表的言論除非違反憲法的明文規定,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四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終身的人身安全由國家保障。國家應當派遣武警保護憲法委員會的辦公場所及委員的住所。
第十五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實行年薪制,薪金不低于同等國家機關公務員的五倍。憲法委員會委員履行職務行為的經費由國家定期撥付。
第十六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自認為不能勝任憲法委員會委員工作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認為辭職系委員真實意思,并非受脅迫的,應當批準。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之日,該委員不再履行委員職責。
第十七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辭職后或者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委員職責被罷免后,享受離休待遇,由國家按照其在職時薪金保障。
第十八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不被拘留、逮捕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九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因涉嫌刑事犯罪或瀆職,應自行引咎辭職。因涉嫌刑事犯罪本人不提出辭職的,自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自行喪失憲法委員會委員職務。因涉及瀆職行為,憲法委員會委員本人不提出辭職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特別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報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值會期間由全體代表表決罷免,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罷免生效。
第二十條 憲法委員會受理的案件的當事人、訴訟參與人與委員有利害關系的,憲法委員會在發布案件受理公告時,應在公告中列明存在利害關系的委員及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及利害關系內容,接受社會的監督,但憲法委員會委員不應回避參與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一條 憲法委員會全體委員就職后后應推選一名委員作為首席委員。委員因缺額更換的,新的委員就職后與其他委員再次推選首席委員。首席委員在審查案件中不享有超越其他委員的特權,僅負責文書的接受、簽發。
第二十二條 憲法委員會首席委員可以聘請五名書記員協助工作。其他委員可以聘請三名書記員協助工作。
憲法委員會委員應當對自己聘請的書記員的職務行為負責。
書記員的薪金、經費由國家保障。
第二十三條 憲法委員會委員的言行與自己的身份不相稱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0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或者20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彈劾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特別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報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由全體代表表決,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委員表決,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罷免生效。
第五章 案件的審查
第一節 申 請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各級人民法院做出的涉及自身的生效判決、裁定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與憲法相抵觸的,認為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適用的法規、規章或者司法解釋與法律相抵觸的,認為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適用的政府規章與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憲法委員會申請審查。
前款所稱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既包括整部內容,也包括其中的某一條、款、項等。
審查期間不停止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憲法委員會不受理下列案件:
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
認為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
認為之前的裁判書已經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了類似審查的;或者正在審查的案件與申請人的申請相同、相似的。
第二十六條 憲法委員會是否受理申請人的審查,由全體委員表決。決定受理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決定不受理的,應當發給拒絕受理通知書,并載明各委員的意見、表決結果。
憲法委員會拒絕受理的,拒絕受理通知書送達給申請人時立即生效,并不再接受申請人的信訪、申訴、復議、反映等。
第二十七條 憲法委員會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后,應當及時向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載明的對方當事人即被申請人送達申請人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可以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申明答辯理由。憲法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答辯狀后,向全國公告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身份及申請人的申請書、被申請人的答辯狀、委員會組織辯論的時間、地點。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狀的,其答辯理由不再公告,且不影響案件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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