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紅星 ]——(2014-11-23) / 已閱8757次
法律應該為有勞動能力的
被執行人設定最低還款數額
河南陜州律師事務所 曹紅星律師
目前我國當前法院的執行力度不盡人意。筆者作為政協委員曾經參與一個縣級法院關于執行問題的調研,發現執行結案率達不到40%。而筆者作為律師去年代理的涉及給付金錢的幾個案件進入了執行程序后,沒有一個順利完全按照判決內容執行完畢,甚至一個案件已經立案快一年了,除法院凍結了被執行人的二萬余元存款外,沒有任何進展,對于剩余的二萬多元本金及遲延履行的滯納金,法院執行人員以查詢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為由不再執行,被執行人以沒有財產為由拒絕履行,法院也沒有采取任何拘留強制措施,因為執行法官也認為查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就應當視為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三十來歲,具有完全的勞動能力。筆者認為對于此類案件,被執行人為公民,且具有勞動能力的,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為被執行人設定最低還款數額。
一、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為被執行人設定最低還款數額。
當前我國法律,包括司法解釋均沒有為有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設定最低還款數額的規定,這導致被執行人利用該漏洞逃避法院判決義務、拒絕履行。筆者在協調執行案件中曾經多次勸說被執行人:“你沒有一千元你有沒有一百元?你沒有一百元你有沒有十元?你十元拿不出來,現在的社會一塊錢總能拿出來吧?!”被執行人面對這樣的勸說往往解釋說法律沒有規定,而太少了不值得拿。但不能因為太少了不值得拿就不再拿了導致判決內容落空、申請執行人一分錢得不到。雖然一百元、十元甚至一元對于申請人可能杯水車薪,沒有實質意義,但是可以使被執行人意識到法律判決必須履行,可以使申請執行人知道法院的判決不是一紙空文,更重要的是可以防止被執行人自己吃香喝辣,有吃有喝,但不存款,導致法院無法執行,嚴重損害法院判決文書的權威。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法院查詢不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的,法律有必要明文為有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設定最低還款數額。
二、最低還款數額由執行法官組成合議庭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情況以裁定書的形式確定。雙方當事人不服,均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被執行人工作能力、承擔的社會扶養義務的不同,導致具體最低還款數額不能一概而論。筆者認為應當由執行法官組成合議庭,組織公開的聽證會,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共同參與,申請執行人可以提供能夠使最低還款數額提高的證據,例如被執行人的勞動能力、之前的收入證明、被扶養人的個數、消費情況等,而被執行人可以提供相反的證據,雙方可以相互質證、相互辯論,可以委托代理人參與,合議庭在聽證質證完畢后根據質證情況以裁定書的形式確定被執行人的最低還款數額。之所以應當以裁定書的形式確定,是為了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能夠按照刑法規定的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追究法律責任。為監督合議庭確定最低還款數額的合法性、合理性,允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后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即申請執行人認為合議庭確定的最低還款數額過低的,被執行人認為合議庭確定的最低還款數額過高的,均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經過再次聽證質證后,以裁定書的形式確定維持或者改變。因復議期間不會過長,而被執行人原本就承擔著履行判決裁定的義務,復議期間被執行人履行執行法院合議庭確定最低還款數額的裁定書并不會根本損害其合法權益,因此復議期間當然不停止執行法院合議庭最低還款數額裁定書的執行。
三、發生影響被執行人還款的重大事實的,根據執行申請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經過聽證可以提高或者降低最低還款數額。
最低還款數額確定后,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義務的實際情況難免發生變化,例如被執行人因遭受人身損害導致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被執行人孩子出生導致撫養義務增加或者父母死亡導致撫養義務減輕,被執行人工作崗位變更導致收入增加或者減少,被執行人存在高消費事實,等等,發生以上情形,應當允許最低還款數額予以調整。當然執行法官不能主動進行調整,只能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再次組織聽證后,根據聽證質證確定的事實以裁定書的形式確定變更或者不予變更。雙方當事人不服,仍然可以在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四、被執行人即便極端困難,也應當設定象征性的最低還款數額。
除非被執行人沒有任何勞動能力,即便被執行人生活極度困難,收入極低或者沒有收入,為了體現生效判決的威嚴及法律的權威,防止被執行人惡意不參加勞動或者增加社會撫養義務,使申請執行人感受到生效判決正在履行,法律也應當明確為被執行人設定象征性的最低還款數額,具體數額可以由執行法院的合議庭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裁定書中確定,例如十元或者一元。
五、被執行人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應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最低還款數額確定后,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每月定期自覺向申請執行人或者執行法官支付該款或者將該款支付至申請執行人或者執行法院的賬戶內,并且執行法院無需再采取任何強制執行措施或者催促還款方式。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法律設定最低還款數額的目的和意義。對于被執行人沒有按時付款的,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執行法院應當立即采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除非被執行人因不可抗力時間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該款,例如地震、車禍導致被執行人無法實施付款行為又找不到幫助人的。對于惡意失蹤、采取躲避措施連續數月拒絕支付最低還款數額的,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刑事責任,以徹底督促被執行人不敢逃避、惡意規避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的還款義務。
(筆者為河南陜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陜縣政協委員、三門峽十佳律師、中國第四屆法律援助工作先進個人,觀點如有不同,歡迎賜教:聯系電話13939820972,QQ282254319。歡迎轉載,但請注明筆者為作者及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