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4-11-25) / 已閱12624次
再回到咨詢問題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已否認了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理由全部是程序方面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沒有規定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涉及實體方面的問題存在救濟途徑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三款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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