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巍 譯 ]——(2014-11-26) / 已閱20101次
州高等法院依本法第2條第3款承擔數據保護法之相關責任。
第 7 條 中止
(1) 在示范訴訟程序由州高等法院于訴訟登記冊公示之后,初審法院受命將所有已經提交法院受理或直至示范決定發出仍有待審理之訴訟程序中止,其決策受制于在示范訴訟程序中將作出之判決確證或于示范訴訟程序中將予以解釋之法律問題。它與在一個訴訟程序中是否有示范訴訟申請被提出無關。當事方看法將獲聆聽,除非他們已將此權利放棄。中止決議不得撤消。
(2) 初審法院必須毫不遲延地向開啟示范訴訟程序之州高等法院告知中止事項,并附以請求權額度之說明,只要它系示范訴訟程序之對象。
第 8 條 示范訴訟程序之參加者
(1) 示范訴訟程序參加者是:
1. 示范訴訟原告方,
2. 示范訴訟被告方,
3. 參加方。
(2) 州高等法院以公平之方法通過決議形式由處于法院之原告中決定示范訴訟之原告方,其可獲得示范訴訟決定書。須注意之處為:
1. 請求權之額度,只要它屬于示范訴訟申請之對象,和
2. 原告們對示范訴訟原告方之諒解支持。
決議之撤消不成立。
(3) 其他被中止之訴訟程序之原告與被告將加入示范訴訟程序。中止裁定具有使加入示范訴訟程序之效力。初審法院可伴隨中止裁定告知訴訟參加方以下相關信息,
1.參與示范訴訟程序之成本屬于法律訴訟程序成本,和
2. 此情況根據本法第17條第4句將不再有效,當從中止裁定遞交后兩周以內此起訴于主案件上被撤回。
第 9 條 一般訴訟程序規則
(1) 在第一審法律訴訟程序中于州法院適用之德國民事訴訟法規則可適用于示范訴訟程序,只要沒有已獲確定之例外情況。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78條,348至350條,379條不適用。在決議中訴訟參加方不必被標示。
(2) 對訴訟參加方之預約邀請之遞交可通過公開之告示替代。公開之告示于在訴訟登記冊上登記后生效。在公開告示與預約日期之間必須至少間隔四個星期。
(3) 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可在其管轄領域中通過行政法規確定時間點,從此時間點開始,在示范訴訟程序中電子卷宗以及為此目的而生效之關于電子卷宗構成,運作與保管義務性技術框架條件將獲推行。州政府可通過行政法規形式將這一授權權力轉交于州司法行政機構。
(4) 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可在其管轄領域中通過行政法規確定,在示范訴訟程序中書面聲明可以電子檔案形式被遞交至法院,接收證明可以電子檔案形式被回寄,參與當事人必須對電子檔案經由法院向其寄送之可能性負責。行政法規可規范檔案處理之所適合形式。州政府可通過行政法規形式將這一授權權力轉交于州司法行政機構。
第 10 條 預約之準備
出于預約準備之目的,審判委員會主席或一個由其確定之審判委員會成員可委托訴訟參加人增補示范訴訟原告方或示范訴訟被告方之書面聲明,尤其需要為已確定有解釋必要性法律爭議之解答設置一個期限。訴訟參加人予以準備之書面聲明之增補將通告示范訴訟原告方與示范訴訟被告方。訴訟參加人之書面聲明將不通告其他訴訟參加人。只有在訴訟參加人向審判委員會書面申請之后,示范訴訟原告方與示范訴訟被告方之書面聲明可通告訴訟參加人。
第11條 撤回之效力
(1) 一個示范訴訟申請之撤回對示范訴訟原告方或示范訴訟被告方不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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