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5-1-1) / 已閱7727次
上海外灘踩踏事故的法律問題
于伏海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月三十一日晚,上海外灘大規模倒計時活動取消。然而,這里依然燈光璀璨,人潮洶涌。盡管有警察擔任警戒,但在跨年夜的歡慶過程中,不幸的踩踏事故還是發生了。上海市政府新聞辦公室1日凌晨在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2014年12月31日晚23時35分許,上海市黃浦區外灘陳毅廣場發生群眾擁擠踩踏事故,致35人死亡,42人受傷。
這絕對是一場悲劇。悲劇的背后折射著國人自我管理能力的問題,一旦沒有警察等強制力維持秩序,一切就會亂套,這就如同中國道路交通的各種亂象一樣,十字路口,除了安裝信號燈,還有協警在指揮,每個路口一兩個協警,拿著一面小旗指揮著,紅燈亮時,協警必須緊緊盯著行人和車輛;而在非十字路口的道路上,因為沒有警察或者協警,甚至也沒有紅綠燈,幾乎沒有機動車在看見人行橫道的標志時減速慢行,等到了人行橫道近前,卻又跟過馬路的行人爭搶,甚至沖著行人鳴笛。絕大多數中國人跟小孩子一樣,必須得有大人(政府官員、警察、協警、武警)看著,一旦沒有“權威力量”看著,準保出亂子。
言歸正轉,那么,就上海發生的踩踏事故,那些人應該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如果本次活動有組織者、指揮者或者管理者的話,那這些機構或者人員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有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新聞報道說,事故發生前,上海外灘有關方面取消了新年倒計時活動,這說明,上海外灘有關方面本來準備組織新年倒計時活動,后來取消了,這個取消的通知是在哪里發布的,新聞里沒有說。因此,我們需要搞清楚上海外灘有關方面是不是真的取消了這場活動。如果取消了,而且通過影響力的媒體發布了取消的通知,或者在準備舉辦活動的地方通過大屏幕、廣播等平臺現場發布取消的通知,那就可以認為已經通知到廣大公眾,在此情況下,這場活動就沒有組織者,或者說本來就不會有什么活動了。
如果活動雖然取消了,但是通知沒有達到一定的效果,前來“活動”地點的人越聚越多,現場的氣氛也會讓人誤以為活動沒有取消,最后,因為缺乏組織管理發生事故,原來的組織者還得承擔責任。
在有組織者的情況下,如果發生人身或者財產方面的損害,這種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組織者不用承擔責任,比如活動現場兩個人打架,一個人把另一人打成重傷,此時,打人的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當然,如果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組織者要承擔補充責任。
第二,上海的此次踩踏事故,如果是因為群眾的自發活動會發生的,那可以認為是共同危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4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惡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該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踩踏事故,都是因為人群聚集,一部分踩死或者踩傷了另一部分人,那死者的家屬和受傷的人可以向踩他們的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無法確定到底是那個人或者那些人踩死踩傷另一些人的,那所有在場的沒有被踩的人要承擔被踩死踩傷的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這個責任是連帶責任,傷者或者死者家屬可以向任何一個人或者一些人主張賠償責任,也可以向所有未受傷的人主張賠償責任。
第三,本案中,如果是有組織的活動行為,而組織此次活動的相關人員在舉辦活動前預見到可能會發生踩踏事故導致他人死亡或者嚴重受傷,但是卻自認為根據自己的組織能力、管理能力和疏導能力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或者因為疏忽大意、經驗欠缺根本就沒有預見到會發生事故,但是最后還是發生事故了,那此時,這些人員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最后,愿逝者安息,傷者早日康復。愿國人在新的一年,能夠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在任何場合,都會有強烈的自律精神,并且能夠發揮這種精神。自律,是避免因為踩踏而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非常重要非常有效的方法。也希望中國政府和執政當局能夠落實憲法確立的公民集會自由的權利,鍛煉公民集會時的自律能力,讓中國居民早日成長為具有現代化自我管理能力的中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