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5-1-5) / 已閱4878次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能否起訴政府機構降低自己繳納的社保金
于伏海
我國工薪階層工資普遍偏低,據說不及非洲一些國家,跟印度更是沒法比。但是,即使在工資普遍偏低的情況下,我國的工薪階層的社保負擔水平卻是世界上最高的國家之一,而另外的幾個社保高負擔國家都是高福利的發達國家,而我國根本上就不是高福利國家,我國是全世界福利最低的國家之一。高社保負擔,低福利水平,這就是被統治集團捧為領導階級的工人階級的現狀——苦哈哈!
進入2015年,全國許多地方再次提高社保繳費數額,對此,全中國勞動者可以說是怨聲載道,輿論更是一致批評。那么,除了批評和譴責之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能否從法律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要求相關機關降低自己所繳納的社保金?
筆者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完全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社保機關或者相關政府降低或者維持以前自己應繳納的社保金,
第一,我國行政訴訟法(2015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其中第九項是這樣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繳納社保的性質就是行政機關“攤派費用”的行為,只要當事人認為這一行為是違法的,那法院就應該受理,至于是不是確實違法,就需要法院依法裁判。
為什么說“繳納社保”就是政府“攤派費用”呢?社會保險雖然是行政方面的事務,但是仍然具有保險的性質,保險不就是聚集眾人的錢,化解個別人的真正發生的危險嗎?商業保險如此,社會保險也如此,只不過社會保險因為由政府納入行政管理,才使得社會保險可以由國家強制力強制用人單位繳納,當然,強制用人單位繳納,實際上就是在強制勞動者繳納,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
既然強制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是政府攤派費用的行為,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降低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第二,社保機構隨意增加社保費用是違法行為。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這里的“依法”應當是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官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就是說關于社會保險費的額度只能依據法律,其他規范性文件無權對此作出規定。
第三,社保機關征收社會保險的行政行為是針對每一個勞動者和每一個用人單位的,對每一個具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這一行為就是針對他們財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這一行為是具有可訴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如果起訴,法院必須受理。
法院受理后,經過審理,完全可以依據上訴法律判決社保機關或者相關政府隨意增加社保繳費金額是違法行為,并在此基礎上判決撤銷其針對具體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的違法征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