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5-1-14) / 已閱6560次
蘭泉選讀《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務院今天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筆者認為在以下幾個方面應予關注:
1、本決定實施前(2014年10月1日)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蘭泉解讀:
在2014年10月1日已經退休的人員,社保機構將按照退休人員原來的退休工資標準來核定進入社保時的養老金標準,之后的養老金調整按社保機構的規定執行。這一規定避免了以往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進入社保后退休工資大幅度減少的問題
在2014年10月1日已經離休人員仍按照現行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今后是否按照社保機構的規定調整相關待遇有待關注。
2、本決定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蘭泉解讀: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三條規定由于《社會保險法》在2011年7月1日實施,在當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雖然參加了社會保險但沒有參加養老保險,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本決定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是否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需要人社部做出明確解釋。
如果要執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規定,只能以2011年7月1日前已參加社會保險任一險種為標準,否則這一規定無法實施。
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指導實施。
蘭泉解讀:
過渡性養老金如何制定將關系到這一時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退休后的待遇是否會降低,同時也要考慮到與企業同期退休人員在養老金待遇上可能存在的差距,這一規定將是大家關注的重點。希望人社部能夠考慮長期發展的方向,綜合考慮一個全民養老金標準一體化的方案。
4、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蘭泉解讀:
本決定促成了職業年金設立的依據,而企業年金的普及確十分困難,除了大中型國有、外資企業外,有的企業社會保險的繳納都難以為繼。
希望職業年金的確定為下一步企業年金的普及作鋪墊,各級政府要為企業年金的普及做一定的投入,這樣才能保證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退休后養老待遇上不會出現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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