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巍 ]——(2015-1-17) / 已閱5489次
歐盟為何想要拆分谷歌?
翟巍
2014年11月27日,歐洲議會對于“拆分谷歌歐洲業務”決議進行表決,投票結果為384票贊成,174票反對,56票棄權。依據該決議,谷歌在歐洲的搜索引擎業務部門應與其他商業服務部門相分離。預計2015年初,歐盟委員會將依此決議指引對于谷歌壟斷案做出終局裁決。
一、谷歌早已成為歐盟反壟斷“靶標”
歐洲議會做出拆分谷歌決議,是歐盟多年來對于谷歌進行系列反壟斷調查與規制的里程碑式事件。谷歌作為一家在納斯達克上市的美國公司,經營著在歐盟乃至世界被最為廣泛使用的搜索引擎業務,早已成為歐盟在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的主要目標。
在搜索引擎服務領域,谷歌在歐盟占據將近90%的市場份額,而其最主要的競爭對手之一必應所占據的市場份額在5%以下。依據歐洲法院“50%以上市場份額基本確定支配地位”的裁判標準,可推定谷歌在歐盟搜索引擎搜索服務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從2010年起,多家歐洲企業就向歐盟指控谷歌濫用搜索市場壟斷地位打壓競爭對手。例如,德國報紙出版商協會(B.D.Z.V.)與德國期刊出版商協會(VDZ)指責谷歌操縱搜索排名,優先顯示谷歌自身服務;而英國價格比較網站Foundem、德國價格比較網站Ciao和法國法律搜索引擎E-justice.fr認為谷歌在其搜索結果中故意壓低它們的排名。從 2010年下半年起,歐盟展開對于谷歌公司涉嫌壟斷的調查,所涉及領域包括定位和導航工具領域、新聞與出版領域、具有競爭性的搜索引擎與廣告平臺領域、移動平臺領域、關于圖書搜索的知識產權領域。
依據歐盟調查結果,谷歌具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行為,這是歐洲議會本次要求拆分谷歌的重要事實依據。具體而言,谷歌主要利用其在搜索引擎服務領域的支配地位操縱搜索結果,拒絕在搜索結果中顯示谷歌競爭對手產品與服務信息,或者在搜索結果中人為降低谷歌競爭對手產品與服務信息的排列位次,提升谷歌自身或其合作伙伴產品與服務的搜索結果排名。
二、歐洲議會決議效力有限
歐洲議會只是個準立法機構,還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歐盟全面立法權限。因此,它關于拆分谷歌的決議并不具有強制性法律約束力,但該決議對歐盟委員會與歐盟各國的反壟斷執法具有指導性意義。該決議導致兩項重要結果。
第一,它打破了歐盟將弱化反壟斷執法力度的幻想。
歐盟委員會對于谷歌反壟斷案具有最后裁決的權力。由于以強硬反壟斷執法著稱的歐盟前反壟斷專員杰奎因•阿爾穆尼亞(Joaquin Almunia)于今年11月卸任,在歐盟理論與實務界引發了歐盟新任反壟斷專員瑪格麗特•薇絲塔格(Margrethe Vestager)“是否會改弦易轍,善待谷歌,弱化歐盟反壟斷執法力度”的猜測。從歐洲議會決議可知,歐盟將弱化反壟斷執法力度的幻想已經破滅。歐盟不僅將一如既往地強化對包括谷歌在內的科技企業巨頭的反壟斷規制,而且正準備采用前所未有的嚴厲處罰措施來保證歐盟內部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毫無疑問的是,歐洲議會此決議將促使歐盟委員會對于谷歌壟斷行為做出終局性的從嚴裁決。
第二,它加劇了歐美在反壟斷法域的政治爭議。
近年來,在谷歌、微軟、高通等美國科技巨頭企業遭受歐、中、日、印反壟斷調查與處罰時,美國官方機構常常通過政治與外交手段為本國企業疑似壟斷行為進行申辯。歐洲議會剛通過拆分谷歌決議,美國國會貿易委員會、美國駐歐盟使團、相關政府人士與部分美國媒體就對此決議予以嚴厲批評,認為該決議是歐盟為實行貿易保護主義而做出的政治化決議。
在可以預見的將來,歐洲議會該決議以及歐盟對谷歌后續反壟斷規制勢必對于歐美的政治合作乃至大西洋兩岸的經濟交流產生負面影響,歐美因為斯諾登曝光竊聽事件而受損的政治互信關系將再受重創。
三、歐盟互聯網反壟斷新紀元來臨
近年來,歐盟與德、法等成員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日益認識到,現有的反壟斷法律制度體系已難以有效規制互聯網領域巨頭企業的壟斷行為;只有確立新的反壟斷執法原則與方式,才能更好地限制與消除互聯網領域的壟斷行為。
在此背景下,歐洲議會做出關于拆分谷歌的決議,預示著歐盟互聯網領域反壟斷新紀元的來臨。這主要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第一,明晰歐洲議會反壟斷角色定位。
雖然依據歐盟機構權力分工,歐洲議會具有做出反壟斷決議的權力,但歐洲議會針對某一特定壟斷企業做出拆分決議的行為殊為罕見。歐洲議會關于拆分谷歌的決議在事實上使其從反壟斷領域“權力的沉睡者”嬗變為權力的積極施行者。以此為契機,歐洲議會、歐盟委員會、歐洲法院在歐盟反壟斷領域三駕馬車的角色分工呼之欲出,三者將各自分擔決議指引、決策制定與司法裁判的權力。
第二,在歐盟官方層面確立搜索中立原則。
搜索中立原則是競爭中立與網絡中立原則的引申與深化,它要求網絡搜索平臺經營者不得區別對待搜索用戶,也不得隨意整合搜索服務與其它具有縱向關聯的服務。谷歌的競爭對手首先提出搜索中立原則,而歐洲議會關于拆分谷歌的決議在歐盟官方層面明確確立搜索中立原則。
依據該原則,搜索引擎提供的搜索服務本身應是中立的,搜索結果顯示與排名必須是客觀與自然的。歐盟對于谷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指責焦點是:谷歌在顯示搜索結果時,通過人為操縱搜索算法相關參數的方式,有意識地凸顯自身提供的產品與服務,排擠競爭對手提供的產品與服務,因而違反了搜索中立原則。谷歌此類行為涉及谷歌地圖服務、價格比較服務與酒店搜索等領域。
第三,在互聯網領域傾向采取結構性規制措施。
從反壟斷執法效率角度考慮,歐盟傳統上側重于采取行為性措施規制壟斷行為,即通過對于壟斷企業附加特定義務的方式,迫使其糾正壟斷行為,抑制壟斷行為產生的限制競爭影響;只有在行為性措施無法達到預期效果的情形下,才考慮采取拆分企業等結構性措施。而本次歐洲議會一反常態,提出拆分谷歌的結構性反壟斷規制措施,具有指標性意義。它預示著,歐盟為了有效規制谷歌、蘋果、Facebook等互聯網領域企業嚴重損害競爭的壟斷行為,將日益傾向于直接采取嚴苛的結構性反壟斷規制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分拆公司”與“通過改變相關市場結構迫使行業巨頭改變市場策略”等。
(作者簡介:翟巍,山東萊州人,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講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德國美因茨大學法學博士,德國、波蘭、中國三國法學碩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歐盟反壟斷法,電子郵箱:azhaiwei@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