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5-1-18) / 已閱10787次
蘭泉人力資源咨詢(16)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四個問答
前日頒布《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后,筆者陸續收到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電話咨詢,筆者將大家問的最多的幾個問題回復如下,僅供大家參考:
一、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是否會減少?
蘭泉回復:
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要看《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四條第四款規定:
本決定實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舉例1:
老王在2014年7月在某機關退休,其在機關領取的退休工資為3800元,在2014年10月后他在社保機構領取的養老金是多少?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由于該規定在本月頒布,像老王這種情況要做到在社保機構領取養老金最快在2015年2月(筆者估計在2015年7月),到時老王養老金標準與他在2014年9月在單位領取的退休工資標準一致即3800元,并同時享受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的增加養老金的待遇。
二、如果在2015年2月開始在社保機構領取養老金,之前領取的退休工資是否要退回?
蘭泉回復:
該問題涉及到單位與社保機構如何結算,這應由有關部門做出規定。就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而言,筆者認為原則上發放的工資不會退回,社保機構也不可能補發。但涉及到2014年10月后按照社保規定應增加的養老金應予補發。
三、在2014年12月退休其養老金標準如何確定?
蘭泉回復: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指導實施。
由于過渡性養老金支付標準(公式)尚未出臺,在此之前社保機構可能按照其退休時已在單位領取或者已核算的退休工資標準支付養老金。待過渡性養老金支付標準(公式)出臺后,按規定進行結算并確定其領取的養老金標準。
四、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如何確定,是否享受今年社保機構增加的養老金?
蘭泉回復: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四條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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