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文忠 ]——(2015-1-31) / 已閱14377次
論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的組成問題
——張文忠
我國集體企業包括城鎮集體企業、鄉村集體企業、供銷社集體企業等。2004年末,集體企業34.3 萬個,占企業法人數量比重10.5%;2008年末,集體企業降至19.2 萬個(集體企業資產總額4.4萬億元),占企業法人數量比重3.9%;2013年末,集體企業進一步降至13.1萬個,占企業法人數量比重1.6%。集體企業呈不斷減少的趨勢,說明集體企業的法人制度不適應市經濟環境,尤其是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的組成問題,是集體企業最主要的問題。
一、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組成的現行規定
企業法人制度的建立,保證企業資產不論由誰投資,一旦形成企業資產投入運營,其產權就歸企業,而原來的投資者就與現實資產的運營脫離了關系。但企業產權運作是在權力機構制約下進行的,企業權力機構組成的現行規定有三種情形:一是規定企業權力機構由投資者組成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二是規定企業權力機構由投資者組成但按一人一票制行使表決權,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供銷社集體企業的社員(代表)大會、鄉村集體企業的所有者(投資者)會議。三是規定企業權力機構由勞動者組成并按一人一票制行使表決權,如城鎮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以下分析城鎮集體企業、鄉村集體企業、供銷社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組成的現行規定。
(一)城鎮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組成的現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第三十七條規定:“集體企業的公共積累,歸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第八條規定:“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第九條規定:“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從上述表述來看,城鎮集體企業財產所有權歸屬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城鎮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是職工(代表)大會,權力機構由企業職工組成。
(二)鄉村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組成的現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財產屬于舉辦該企業的鄉或者村范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由鄉或者村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有者依法決定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形式、廠長(經理)人選或者選聘方式,依法決定企業稅后利潤在其與企業之間的具體分配比例,有權作出關于企業分立、合并、遷移、停業、終止、申請破產等決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屬于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第十三條規定:“鄉鎮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形式設立,投資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決定企業的重大事項,建立經營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從上述表述來看,鄉村集體企業財產所有權屬于舉辦(設立)該企業的鄉或者村范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鄉村集體企業重大事項由企業所有者(投資者)行使決定權,沒有確定鄉村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
(三)供銷社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組成的現行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規定:“要保證入社農民共同所有財產,共同享受權益,共同承擔責任和義務”!肮╀N合作社實行代表會議制,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要有一定比例的社員代表參加”!耙凑丈缯乱幎ǎ雌谡匍_社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監事會由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秶鴦赵宏P于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國發[1999]5號)規定:“基層社…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翱h聯社的理事會人員和機構設置由社員代表大會確定”。從上述表述來看,供銷社集體企業財產所有權歸屬入社農民。供銷社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權力機構由社員組成。
二、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組成存在的問題
土地、資本、勞動者是企業缺一不可的構成要素,集體企業也不例外。集體企業使用的土地來源于政府行政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來源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企業運營的資本來源于投資者,集體企業的勞動者即企業招用的職工。從企業形成過程看, 集體企業有以下幾種類型:(1)由合作社轉化而來的供銷社集體企業;(2)由合作社轉化而來的城鎮集體企業;(3)政府部門投資設立的以集體企業名義注冊的城鎮集體企業;(4)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城鎮集體企業,如校辦工廠;(5)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城鎮集體企業,如勞動服務公司;(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村集體企業。以下分析城鎮集體企業、鄉村集體企業、供銷社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組成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城鎮集體企業勞動者不是投資者,職工組成的權力機構無法形成財產利益機制
上世紀50年代小手工業者聯合組成的生產合作社,轉化為現在的城鎮集體企業。從企業形成的過程分析,企業資本最初來源于合作社的社員股金,企業當初的投資者是清晰的。
由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城鎮集體企業(以下簡稱由單位投資設立的城鎮集體企業),其資本最初來源有以下幾類:(1)政府部門投資設立的,資本最初來源于政府部門投入的資產;(2)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資本最初來源于事業單位劃撥的資產;(3)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資本最初來源于國有企業劃撥的資產。企業成立后以企業名義向單位、個人借貸的資金,只是對債權人承擔債務,并不形成企業資本。可見,由單位投資設立的城鎮集體企業成立之初其投資者是清晰的。
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只是勞動者,不是投資者。計劃經濟時期企業職工的來源包括:通過勞動部門招收的工人、人事部門統一分配安排的畢業生、從國有企業調入的職工。按照現行規定,城鎮集體企業財產所有權歸屬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由職工組成。在企業運營過程中,如企業權力機構決策正確,資產增值;如企業權力機構決策失誤,資產損失。無論企業權力機構決策正確與否,企業的財產增減變化并不與職工個人財產相關,不會引起職工個體財產發生變化。因為企業財產所有權歸屬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集體所有的財產增減變化與職工個人財產無關,每個職工只是勞動者不是投資者。從城鎮集體企業的運營活動看,由于無法開展業務活動,絕大部分企業只是進行資產運營(財產租賃承包或投資)。但既使是最簡單的財產租賃承包,一旦承包承租人違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追究承包承租人違約責任,反而為之說情開脫,職工個體也并不從自身財產利益上關心追責承包承租人。現實狀況說明,企業權力機構由職工組成,權力的行使與自身財產利益相脫節,往往有權無責,決策者享有決策權,但決策結果卻與自身財產利益無關,無法形成財產利益機制和權責對應機制?梢,由職工組成的權力機構并不會真正關心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
按照所有權與現代產權原理,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屬于投資者,企業作為獨立法人,對本企業資產擁有產權。城鎮集體企業財產所有權歸屬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的現行規定,明顯違背了所有權與現代產權原理。
(二)鄉村集體企業沒有確定權力機構,企業重大事項決策無法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規定了企業所有者依法決定企業的重大事項。那么,企業所有者又是誰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企業所有者是鄉或者村范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規定了投資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決定企業的重大事項,那么,企業投資者又是誰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的規定,企業投資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對鄉村集體企業所有者、鄉村集體企業投資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農民集體等概念并沒有清晰的界定。企業“所有者”與“投資者” 似乎是同一概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全體農民集體”似乎是同一概念。若如此,鄉村集體企業重大事項由企業所有者(投資者)行使決定權,就是由全體農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重大事項決定權。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都沒有確定鄉村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于企業的權力機構不明確,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也就缺失規范的程序。由全體農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重大事項決定權在現實中也就無法落實。
(三)供銷社集體企業投資者缺失,企業權力機構無法由社員(投資者)組成
上世紀50年代小手工業者聯合組成供銷合作社,轉化為現在的供銷社集體企業。從企業形成的過程分析,企業資本最初來源于合作社的社員股金,企業當初的投資者是清晰的。
現行供銷社集體企業的所有權之所以模糊,有一個變化過程:一是入社社員由雙重身份(投資者、勞動者)變化為單一身份(投資者)。合作社成立初期,入社社員既是投資者同時又是勞動者,一身二任。企業財產是入社社員的,由于投資者與勞動者是同一主體,沒有必要區分企業財產歸屬投資者還是歸屬勞動者。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變化,合作社入社社員或退休或脫離了企業,不再是企業的勞動者,入社社員由雙重身份(投資者、勞動者)變化為單一身份(投資者),不再是一身二任。這一階段本應明確企業財產歸屬,因為這時的投資者、勞動者不是同一主體,已經分別屬于不同的主體。但由于理論認識上分不清所有權與產權,社員個人財產投入企業形成企業資產,就認為個人財產所有權也歸企業了。事實上個人財產投入企業形成企業資產只是產權歸企業,企業財產法律上的所有權仍歸投資者。二是入社社員由單一身份(投資者)進一步變化為失去了投資者身份。入社社員由雙重身份(投資者、勞動者)變化為單一身份(投資者)后,企業又進一步采取了取消分紅、停發股息、直至退還股金的辦法,這樣,最初的入社社員作為投資者的權益己經得不到體現,入社社員進一步缺失了投資者身份。
按照所有權與現代產權原理,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屬于投資者,企業作為獨立法人,對本企業資產擁有產權。由于現實中企業投資者缺失,供銷社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由社員(投資者)組成的規定無從落實,企業財產所有權變的模糊,并由此造成供銷社集體企業出現兩次所有制升級,與國營商業“兩合兩分”的折騰。
三、改造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組成
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組成存在的問題,說明集體企業的法人制度不適應現階段生產力水平,浪費了企業的要素資源。要重新利用企業的要素資源,就要改造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組成。近年來,全國范圍內的集體企業改制,最核心的就是解決企業權力機構組成問題。
城鎮集體企業、鄉村集體企業在界定當初投資者的基礎上,通過將企業改制為公司制企業,轉換企業形式,落實由投資者組成企業權力機構。供銷社集體企業(其中2013年末基層供銷社17376個)由于無法界定當初的投資者,也就無法改造為真正的合作社法人,這已被實踐所證明。當務之急應明確一個政府機構管理供銷社集體企業財產,切不可存在集體財產政府不監管的幻想,讓幾十年積累起來但無法界定投資者的財產白白流失。在明確政府監管機構的基礎上,通過將供銷社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制企業,轉換企業形式,落實由投資者組成企業權力機構。
通過企業改制,一旦企業權力機構不再由勞動者組成而由投資者組成,改制后的企業也就不再是集體企業,而是轉換成了公司制企業。可見,改造現行集體企業權力機構組成將使集體企業逐步消亡。近年來集體企業的數量不斷減少說明了這一問題,集體企業由2004年末的34.3 萬個降至2013年末的13.1萬個,占企業法人數量比重由10.5%降至1.6%。
集體企業逐步消亡,并不意味著集體所有制經濟也消亡。集體所有制經濟包括集體企業經濟與合作企業經濟,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隨著集體企業逐步消亡,應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合作企業經濟,使集體所有制經濟中的合作企業經濟得到大力發展。
(作者單位:福建省沙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