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5-2-24) / 已閱10191次
蘭泉人力資源咨詢(18)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首次領取養老金的標準是多少?
筆者作為辦理全國第一個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進入社保后,其退休工資減一半領取養老金行政糾紛一案代理律師,對辦理該案有三大感受:
一、辦理該案時間長,經過的行政訴訟程序多
該案從2004年開始到2008年結束,歷經5年,經過了四次行政訴訟,兩級法院先后下達了四個行政判決(裁定)書。
二、辦案難度大、各方壓力更大
由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工資的工資構成與社保機構發放的養老金構成不一致,在辦案過程中各級部門對確定兩者之間的關系一直沒有結論(這一問題至今也沒有解決的方案)。在14名退休人員多次到北京反映情況后,在相關部門監督下主管部門承擔另一半養老金才了結糾紛。
三、該案徹底解決了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進入社保后養老金減少的問題
該案的協調方案一方面解決了當時轟動全國的“大慶事件”所涉及的同類問題,另一方面也徹底解決了全國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進入社保后養老金減少的問題。
應該說《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即本決定實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有14名退休人員的堅持與奉獻。
通過辦理該案筆者認為對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的確定應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一、該案遺留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離退休工資的工資構成與社保機構發放的養老金構成不一致如何解決?
(這一點在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標準上的分歧更突出,筆者將在另一文章中加以明確說明)
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后簡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通知》)所涉及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調整減少也應與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工資中的津貼、補貼同步調整減少,調整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如何確定?
正如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蘇海南日前在《財經》雜志撰文所稱:全國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即基本工資)大約只占公務員全部工資的30%左右,其余70%為各種津補貼,這是極不合理的,根本違背工資分配的一般規律。調整工資結構的過程,也是進一步清理整頓津補貼的過程。
此次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公務員基本工資調整方案,其主要內容就是上調基本工資的標準,下調津補貼標準,通過這種“此消彼長”,實現調整工資結構的改革目標。同時,下一步需要把各地所有津補貼都納入整頓監管范圍。
從上述意見可以看出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進入社保前,其退休工資構成比例要進行合理的調整,各地發放的津貼、補貼隨著今后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甚至全國統籌要納入全國或者各省市自治區統一管理的范疇。
因此筆者認為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現階段的離退休工資(不包括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通知》應增加的離退休費)在經過本次工資構成調整后新的離退休工資標準(包含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通知》應增加的離退休費)才應為在2014年9月30日前已離退休或者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經批準留任的除外)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進入社保后首次發放養老金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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